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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依法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其他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培訓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類經濟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鑒證經濟合同;
(五)依法辦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
(六)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帳、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文書、電報、電傳、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雖屬即時清結的,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商品內在質量的交易,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應當使用根據國家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統一合同文本。經濟合同統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并定點印制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當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自制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銷售與轉讓。
第八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其中經濟合同專用章印模須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訂立經濟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資信情況不明的,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中介組織協助查詢,有關部門應依法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向對方出示《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訂立經濟合同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當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載明:“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選擇一項)
第十二條企業財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鑒證或者公證的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申請鑒證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鑒證機關為經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提供經濟合同文書、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或者個體工商戶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經濟合同的鑒證,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審查下列內容:
(一)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四)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自受理經濟合同鑒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外地協助調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公證機構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手續時,必須按照有關公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一)偽造經濟合同的。
(二)虛構法人主體或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
2、用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稱或盜用其他企業的名稱,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
3、使用不能兌現或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簽訂經濟合同。
4、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簽訂經濟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經濟合同,謀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匯票、支票或空頭支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
(十)利用經濟合同倒賣走私物品、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向金融等部門查詢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有關經濟合同的發票、帳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封存或扣留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貨物;
(四)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依法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的存款。
第十九條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所獲款項和財物,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在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時,因失職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經濟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各類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服從各級農機監理部門和農機監理人員的指揮,必須配合農機執法人員的工作,農機執法人員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有權對各類農機及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監督,農機監理員在執法期間應出示執法證件。
二、各類農機駕駛員必須在所在鄉鎮(場)農機監理員的組織下,按照駕駛員審驗規定的要求,參加一年一度的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允許駕駛員與駕駛證件相符的農業機械。否則,由農機監理員根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駕駛員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各類農機駕駛員對購置的各類農牧業機械必須到西安農機監理站申請報戶掛牌,對已登記報戶的各類農牧業機械必須按照檢驗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保養維修,參加一年一度的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允許各種作業,否則,有農機監理員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其車主及駕車人員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各類農機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所在鄉鎮(場)農機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檢驗或審驗,超過期限除按規定交逾期補檢、補審費外,還要對車主或駕駛員進行罰款處理。
五、各類駕駛員必須按照佳通法規和機械操作規程進行各種作業,絕不允許違章操作,堅決禁止“黑車非駕”、客貨混裝、超載超速、牽引架站人、葉子板坐人等違章行為,否則,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及農機執法人員對以上違章人員實行重罰,并予以扣車處理。
六、遵守《草原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開墾草場,支持退耕還林工作。
七、農機監理人員及各類駕駛操作人員都要遵紀守法,必須按照《中華任命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農機法規政策行使職權和安全生產,杜絕各類農機事故發生,由于違章駕駛發生各種傷亡事故,由駕駛人員及車主負責,并按,《安全生產法》、《條例》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勞動合同,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合同格式條款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以下稱為合同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以通知、須知、聲明、說明、店堂告示、數據電文、憑證、單據等形式明確規定合同提供方與對方具體權利義務的,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范和指導,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非法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條 合同提供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與對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擬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條款,損害對方和第三人權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合同提供方應當在其經營、服務場所或者網站公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費者查閱、復制。
合同提供方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須知、聲明、說明、店堂告示、數據電文、憑證、單據等應當設置或者張貼于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
合同格式條款的文字應當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涉及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八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四)對對方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信息安全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第九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二)違法變更、轉讓、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合同附終止期限的,擅自延長合同效力期間的權利;
(四)違法擴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對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使對方承擔的違約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損害賠償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二)使對方承擔本應當由合同提供方承擔的風險責任;
(三)違法加重對方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對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請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合同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尋求其他救濟途徑的權利;
(六)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格式條款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合同提供方發出修改意見函。
修改意見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及內容;
(二)對合同格式條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合同格式條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高等院校、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合同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函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合同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函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并可以要求聽證。
書面異議應當包括異議的理由和依據。要求聽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合同提供方書面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送達合同提供方。需要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提供方在書面異議中提出的聽證要求,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合同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答復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合同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拒絕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約談合同提供方、相關行業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公開合同提供方使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修改意見函,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提醒公眾注意。
第十九條 合同提供方應當將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格式條款網上公開查閱系統,將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合同提供方的經營、服務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合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內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規范和引導,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業合同格式條款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點評等方式收集消費者對合同格式條款的意見,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監督建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的監督建議應當及時辦理,并告知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損害自身和他人權益或者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對方因合同格式條款與合同提供方發生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以及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共同推進合同信用建設,建立合同履約信息公示系統,倡導誠信經營,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引導合同提供方自愿參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參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經營、服務場所或者網站公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含有格式條款的通知、須知、聲明、說明、店堂告示、數據電文、憑證、單據等設置或者張貼于經營、服務場所顯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規定期間內按照修改意見函或者書面答復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并繼續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提供方未將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格式條款的形式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1、一是由單個企業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并被記載于合同書中。
2、二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制定,被有關企業直接采用而記載于合同書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須知、通知、說明、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張貼于一定的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