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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十七條的規定,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社會上有觀點認為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應排除在《勞動合同法》調整之內,而應由民法調整。因為公司中的高級管理人雖名為“雇員”,但實際工作中卻經常行使“雇主權”,對一般工作a人員有指揮、管理的權力。因此,很難將他們確定為勞動關系中的弱者,無須受到勞動立法的特殊保護。但《勞動合同法》最終并沒有采納前述的觀點,未在勞動關系上區分高級管理人員與一般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理由也很簡單:高級管理人員雖行使企業管理權,但相比于用人單位,其還是弱者,其勞動權益當然也應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但與一般工作人員相比,高級管理人員因具有特殊的身份,用人單位在與其簽署和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單位自身的特點,重點把握好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聘任或解聘的程序性問題。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勞動合同法》沒有特別規定,但并不能因此認為他們聘任或解聘的程序與一般工作人員相同。如前所述,我國《公司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已有明確規定,因此要適用和遵守《公司法》的規定。未經公司董事會的同意或者授權,公司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這其中,還要特別注意董事會決議的程序性,如果董事會的召集或者決議在內容或程序上違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要求,也有可能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被撤銷,進而影響到根據董事會決議或決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效力。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就明確規定,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對于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則要注意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所屬問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由上級部門或者母公司或股東單位委派的經理,其可能并不與公司直接簽署勞動合同;即使是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如果缺乏董事會的授權或批準,勞動合同也有可能是無效的。
第二,競業限制問題。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者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后一定期限內從事與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單位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按是否受聘于用人單位,競業限制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間內。在該期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已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第二階段則是在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競業協議。但與以前的法律法規對競業限制的模糊規定不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最長期限為兩年;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時間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并且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鑒于當今社會處于信息時代,公司企業間的競爭越來越多地體現在對技術、人力以及信息等資源的爭奪過程中,而高級管理人員由于在公司和用人單位中處于的核心地位,從企業管理的角度在勞動合同中與他們約定競業限制必將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因此從企業節約成本的角度,當然是越低越好;但如果企業給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過低,則有可能會被認為違背了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而引發爭議。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月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50%-80%,或市場認可的其他比例)在其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內給予經濟補償。
關鍵詞:勞動合同;管理問題;管理措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協議,主要用于確保勞動者個人利益及企業的運營安全。勞動合同應綜合考慮企業需求與員工發展需求,明確企業與員工各自需要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忽視勞動合同管理,一些企業甚至缺乏勞動合同管理經驗,頻繁的員工離職導致企業運營受損,并且無法為企業留住人才。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現行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實現勞動合同管理改革和創新,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執行力度,以維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1.勞動合同執行力度低
近年來,企業重視勞動合同的制定,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員工職責以及其享受的權利。但受到經濟效益以及長期傳統管理的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力度較低。其中包括:勞動合同存放不合理,造成部分合同缺失,面對勞動糾紛,管理人員無法及時出臺解決策略,企業缺乏合理的考核和獎懲制度,造成員工隨意借閱、不按流程操作現象明顯。與企業合同法不符的個人行為在企業中大量出現,企業合同的缺失造成其約束力不強,影響企業合同的執行。
2.合同管理的手段單一
目前,企業勞動合同依然采用傳統的管理手段,計算機網絡等先進管理方式并未廣泛應用。不可否認,傳統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對企業的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現代企業業務面廣、面臨的生產、管理、決策等多個方面的管理,這使得傳統的合同管理方式無法滿足企業發展需求,管理效率低下是目前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表現。值得一提的是,企業管理人員的個人素質對管理效率的提高產生消極的影響,但長期的利益發展體系使企業缺乏對員工的管理,員工無法更好的認識勞動合同對自身的保護作用。
3.管理人員素質低下
我國企業缺乏對勞動合同重要性的認識,這使得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傳統的合同管理以紙質文檔的管理為主,程序并不復雜。但事實上勞動合同管理包含了多種知識,無論是從職業操守上、還是管理能力上均存在缺失,這造成其對合同的解讀能力不強。無法第一時間區分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內容。一些行為造成公司的私密信息流失,給其帶來經濟損失。
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對策
1.加大合同執行力度
針對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過程存在的問題。首要問題是規范勞動合同流程,確保勞動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并加大執行力度。針對目前的合同進步不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行為規定,其中包括如何正確進行合同存放、如何借閱以及如何杜絕不合理操作行為等。企業培訓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的關鍵。在勞動合同日常管理中,還要督促管理人員了解基本崗位行為,細化管理內容并將管理下發到個人,執行明確的獎懲制度,激發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利用其它制度的約束和輔助作用,使勞動合同得以有效實施,促進企業合同管理的合理化與高效化。
2.革新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方式
傳統的合同以人工管理為主,大量的合同整理、保存使工作人員面臨巨大的工作壓力,且管理效率低下。這種單一的管理模式使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急需解決的問題。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應將紙質合同進行電子備份后進行留存,這樣不但可以減少管理時間,還能夠確保管理的安全性。現代合同管理技術包括代碼讀取和掃描、設備管理等。這一過程中,企業應增強對員工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培養,以確保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實現。建立統一的合同管理系統,由專人進行管理,從根本上杜絕管理亂的問題。上層管理者還應對合同管理執行者的效果進行抽查,實現電子勞務合同的有效管理。
3.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企業應根據需求,建立員工培訓體系。引進專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經驗豐富人員對合同管理者進行培訓,使其明確管理流程,并加大執行力度。企業合同涉及員工個人信息,也包含了大量的企業私密信息。因此,培訓過程還應重點強調員工的職業操守,加大其對合同安全性的重視。簡單的培訓并不足以確保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企業應通過具體案例分析、員工管理獎懲制度的建立來確保其在管理過程中能夠遵守職業操守,做好本職工作,時刻以企業利益為前提,做到保護企業利益,促進個人發展同時進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要具有品德意識,在招聘中不但能要注重應聘者的管理經驗、學歷等信息,還要管理其在以往管理中的具體案例,是否存在道德缺失現象。將這些基本素質列入管理范圍之內,嚴格把關,以確保企業的發展。
三、總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簽訂,用于保障員工自身利益的憑證。隨著勞動合同形式的變化,對企業管理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勞動合同的管理對于企業個人利益的保障、企業安全都具有直接影響。為此,企業應加大管理力度和執行力度,減少勞動糾紛,以確保企業的發展。作為企業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還應制定合同管理流程,與企業其他部門進行協調和聯系,確保勞動合同管理的高效性。從現代企業發展來說,勞動合同多以電子合同為主,企業管理者還應加強計算機技能培訓,以滿足企業合同管理需求,從根本上保障我國企業經營的運營安全。
作者:孫二明 單位: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毛娓.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幾點思考[J].中國機關后勤,2010(,12):33.
為加強出租汽車企業的勞動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持首都的社會穩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等部門關于整頓出租汽車行業強化企業管理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42號)的精神,現就加強出租汽車企業勞動管理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車企業應與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等工作。企業簽訂“陰陽合同”(限出租汽車企業未與職工協商,企業單方制作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勞動合同,企業必須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出租汽車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經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進行鑒證。
二、出租汽車企業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業各項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職工檔案管理制度,沒有條件保管職工檔案的企業,應在經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開設集體存檔專戶。
三、出租汽車企業招用城鎮失業人員的,應從招用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勞動局的《關于北京市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就發〔1997〕15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招工手續。
四、出租汽車企業現已使用的其他單位的富余職工,應與這些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由出租汽車企業辦理調入手續并接轉本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出租汽車企業今后再招用其它單位的富余人員,須待該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方可錄用。
五、出租汽車企業發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轉制時,職工與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新企業應依法承擔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變更勞動合同的法人名稱。原企業未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新企業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運營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車企業必須按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1999〕62號)及原北京市勞動局1999年3號通告的規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出租汽車企業及其所屬城鎮職工應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養老、失業社會保險費用;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及其使用的農民合同工應依照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99號)的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其所使用的職工(包括農民工)還應依法參加大病醫療保險。
七、根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八條(四)項的規定,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在進行出租汽車企業年度資質審驗時,出租汽車企業須出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企業本年度勞動年檢合格證書。出租汽車企業無勞動年檢合格證書的,視為年度資質審驗不合格。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車管理局依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予以處罰。
八、出租汽車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使用的城鎮用工達不到全部職工總數60%的,不得再新招農民工。
九、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轄區內出租汽車企業規范勞動關系的監督、檢查,各局、總公司對所屬出租汽車企業的勞動關系要進行認真的清理規范。
因企業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經查證屬實,責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