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房地產開發投資協議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權屬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預約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議,并向承租預約人收取一定數額的預收款的行為。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外銷商品房,在辦理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需要預租的,都應當事先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提出預租申請,取得同意預租的批準文件。未經批準,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外銷商品房一律不得開展預租。
三、凡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取得了預租批準后,該外銷商品房中已預售,且預售合同已經登記備案的外銷商品房的買受人也可將其購買的外銷商品房預租。
四、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外銷商品房預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二)取得外銷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預租的外銷商品房主體結構完工,已經市或區、縣的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
(四)已經確定外銷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或意見;
(五)已經制定房屋使用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外銷商品房預租,除應向市房地局提交書面的申請報告外,還應當附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
(三)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市、區、縣的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合格證;
(六)與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單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進度計劃;
(七)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或意見;
(八)房屋使用公約,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九)外銷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土地分攤面積明細表;
(十)經市房地局委托上海市公證處審定的預租協議文本。其中,已批準預售的外銷商品房申請預租,則只需附交上述(五)、(十)及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外銷商品房預租申請,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凡符合預租條件的,發給準予預租的批文并抄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凡不符合預租條件的,則在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
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取得外銷商品房預租批準后,方可進行外銷商品房的預租廣告宣傳和預租。
預租外銷商品房的廣告必須載明外銷商品房的預租批準文號。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預租外銷商品房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預租協議》。
預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預租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的座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三)房地產的規劃使用性質;
(四)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屋的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六)房屋的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七)預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八)預付款金額及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預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擬訂的預租協議在使用前應送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證處審定。
九、《預租協議》簽訂后的十五日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應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預租協議》登記。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的五日內,辦妥登記手續并書面通知該預租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地產交易管理所)。
十、預租的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按規定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或買受人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應按《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的規定,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租賃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近幾年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房地產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問題,必須及時加以解決。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我們在《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簽訂項目開發合同、合資開發項目,暫按如下規定處理:1.項目開發合同中規定按投資額比例分配項目開發產品的,主辦企業收到投資各方開發資金作應付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主辦企業按合同規定分配投資各方項目開發產品,應按實際成本沖轉開發產品及相應的應付賬款。投資各方對分回的開發產品應及時作為存貨管理。2.項目開發合同中規定按投資額比例分配項目利潤的,主辦企業收到投資各方開發資金作預收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主辦企業對外出售項目開發產品,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并相應結轉營業成本。項目利潤形成后,按合同規定分配項目利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無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單位簽訂合資開發項目合同,合同中規定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項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出資各方資金作預收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合同規定分配出資各方項目開發產品,應按合同規定的轉讓價格計入營業收入,并相應沖轉預收賬款,結轉營業成本。合同中規定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項目利潤的,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與土地方合作開發項目,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需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調整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入開發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入開發成本。項目開發完畢并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分配合作方開發產品,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入營業收入,并相應結轉營業成本。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房戶登記手續。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后,應按照委托方確認的結算價款,計入營業收入,并結轉代建工程相關成本。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實際成本將開發產品轉作自用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房屋類固定資產,應作如下處理:1.出售合同中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開作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該項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攤余價值及在出售過程中交納的有關稅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地上建筑物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該地上建筑物的殘值以及出售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后的凈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2.出售合同中實行房地產統一作價的,房地產出售收入扣除該項房地產的賬面凈值、清理費、出售過程中交納的各種稅費和其他費用后的凈收入或凈支出,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的自用房屋類固定資產屬于職工住房的,所取得的凈收入計入企業住房周轉金。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周轉房時,應將周轉房轉作開發產品處理,并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計入營業收入,按照周轉房的攤余價值結轉營業成本。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方可上市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所得的價款,只能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并作為企業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移交手續后,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議,取得的商品房預租價款,作為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租約手續后,應將預收賬款轉為營業收入。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采取先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再根據合同、協議約定出售給該承租人,所取得的價款應按下列情況處理: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作為租金收入計入營業收入;租賃期滿,承租人愿意購買該商品房,企業取得的售房價款計入營業收入。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內由企業以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企業出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簽訂售房合同、協議并不據價款結算賬單,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款計入營業收入。出租期間,收取的房屋租金作為其他應付款處理。合同、協議中約定,租金收入可用于沖抵售房價款,企業應將其他應付款沖轉應收賬款。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完工之后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初期當年無營業收入或能夠取得少量的營業收入,但確需發生業務招待費的,須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方可按當年完成房地產開發工作量(即開發成本的當年借方發生額)的60%預計營業收入,并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待攤費用;預計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預計營業收入的5‰;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3‰;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2‰;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1‰。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出售開發產品實現營業收入的年度開始,應將待攤的業務招待費,在3-5年之內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十四、經有權機關批準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規模占開發項目比重較大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筑面積或投資比例采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采取預提辦法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償轉讓。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時,按照國家規定代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作為代收代繳款項管理,并專戶存儲。按照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維修基金時,相應沖轉代收代繳款項。維修基金在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企業之前而滯留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產生的利息凈收入轉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辦理竣工驗收后而尚未出售前發生的維修費,計入銷售費用。開發產品出售后,在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沖減質量保證金(應收賬款);質量保證金不足沖減的部分,計入銷售費用。
關鍵詞:概念論述;合作開發;風險;控制模式、
1 概述
房地產合作開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通過簽訂聯合開發合同,組成房地產開發經營實體,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經濟聯合行為。
2 合作開發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形式
2.1 合作開發的必要性
土地方面,國家一方面不斷收緊地根,控制土地的市場供應節奏;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讓方式上,禁止協議出讓土地,繼經營性土地全面實施“招拍掛”方式后,工業用地的出讓也要求采用“招拍掛”,進而提高了開發商的拿地成本,獲取土地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資金方面,從2005年起,國家開始運用稅收手段來調控房地產市場,之后一系列稅收政策的出臺使房地產行業進入瓶頸。房地產行業進入宏觀調控以來,經營環境日益艱難,首先是不允許建筑商墊資建設,在來對土地全面實行招、拍、掛,買塊地動輒數億,而且交的都是真金白銀。然后又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又在已提高首付比率的基礎上進行嚴格審核,增加房產銷售資金回籠的難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資金有限,而且需要不斷地滾動投入,獲取最大的利潤。因此,不僅需要從金融機構融資,而且需要吸收社會資金參與開發;另一方面,大量社會資金因為資本的逐利性特點,也積極地希望進入利潤豐厚、蓬勃發展的房地產行業;還有一些企業擁有可供開發的土地,但是因為缺乏開發資金和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資質,需要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合作開發。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希望通過合作開發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經營風險。因此,許多中小企業也在“抱團”中尋求出路和發展。基于以上的客觀需要,本著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具備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2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形式
2.2.1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然后按照上方約定比例進行分配并對自己名下的房屋進行使用或銷售。
2.2.2 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當事人投入資金或技術,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后,依約定將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轉讓給投資方。
2.2.3 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商投入資金和技術并以其名義進行開發建設,項目完成后,開發商依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將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出地一方,這是一種雙方合作,單方負責開發經營的合同,實質上具有名為合作開發,是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其中風險主要由開發商一方承擔。
2.2.4 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資金雙方共同組成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并按雙方約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將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這種合作開發的項目公司,類似法人型的聯營體,項目公司依批準的經營范圍活動并以其名義承擔經營風險,完成項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終止,對合作雙方化解風險極為有利。
2.2.5 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以掛靠形式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開發商簽訂合同開發合同,掛靠方負責開發經營所需資金,被掛靠方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辦理合作項目的立項、批地、報建、簽訂銷售合同,辦理房地產權證,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或分期固定的利潤;這種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產開發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實質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作以合作開發為名出租房地產資質證書為獲取利益,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合作方訴諸法院時,相關合同往往裁定無效。
3 合作開發中存在的風險
我國房地產行業起步較晚,企業普遍存在規模偏小、資質比較低、資金不足等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尋求企業外部資源,通過各自核心能力和優勢資源的有效整合,合作開發項目,快速適應市場機會,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成了企業降低風險的首要選擇。合作開發項目又帶來了新的風險。
3.1 合同法律效力認定風險
合作雙方只有在合作合同中明解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且實際操作中也是以此為基礎進行投資和分配利潤的才能視為合作開發,據此法院在審理合作開發糾紛時有可能會認為合同內容不符合合作開發合同的要求或認為實際操作不符合作開發規定而判定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或推定合同為非合作開發合同。
在訂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合同時,如果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一方與他人合作時,應當審核合作方是否具備房地產經營開發資質。非提供土地合作一方,要注意審核以土地使用權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性質。如存在有與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情況,則訂立的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證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
3.2 納稅風險
許許多開發商搞合作開發是為了避稅。確實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人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出資金一方以土地方名義隱名合作開發,土地不過戶資金方還可節省契稅,還有的合作開發可了節省一方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是一方如稅收籌劃不當,不但不能節稅反而還有可能增加稅收負擔。
3.2.1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對于以土地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或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或聯營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稅,如不懂此政策以免土地增值稅來讓利合作土地出資方就會利益受損
3.2.2 對于以土地出資方名義開發的,資金出資方的投資利息不得在計算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支付給土地出資方的價款也不能直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土地成本只能以土地出資方原計稅成本為依據,多支付的價款只能從稅后利潤中列支
3.2.3 對于非法人型合作項目,項目利潤要并人法人公司統一交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企業所得稅的承擔問題日后可能會有爭議對以土地出資成立法人公司的,土地出資方還要按評估價與土地成本的差額在投資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比于自主開發會提早支出企業所得稅,在稅率降低前(如2008年由原33%的稅率降為25%)還加大了稅收支出
3.2.4 一些項目在運作時實際上只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只要收回預定的回報就行,該交的營業稅及附加一般可以預計,但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很容易因一方操作利潤而偷漏,如資金投資方是個人,還可能偷漏個人所得稅,項目完結一方撤走后這些稅款被查補很可能就要由另一方承擔、
3.3 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雖然并非合作開發所特有的風險,但是我們在合作開發決策時仍需要認真考慮。一般來說原本就打算開發房地產項目的一方在選擇合作開發后由于合作者的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因而降低了其經營與財務風險,但是當合作雙方在項目經營管理和籌資用資中相互信扯皮,不能協調一致時,此時不但不能降低風險反而還有可能加大風險。
4 合作開發的控制模式
4.1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的方式有以下兩種,即法人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和非法人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
4.1.1 法人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民法通則》第51 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本條規定,房地產合作開發各方以組建新的法人,即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就是法人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在成立項目公司情況下,房地產合作開發各方即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合作開發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再由合作協議來規范,而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合作開發各方不再以協議約定的連帶責任承擔民事責任,而是以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以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開發,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是值得推廣的運作模式。
4.1.2 非法人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民法通則》第52 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條規定,聯營可以不組成新的法人,采用這種形式進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即是非法人型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合作各方一般都采取成立項目經理部、設立項目共管賬戶等方式進行合作開發經營,具體的合作方式、投資比例及利潤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權利義務均由合作協議約定。
4.2簽訂和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合同的對策
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合同內容繁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容易引發糾紛。因此,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合同一定要謹慎、規范。在房地產合作開發經營實踐中,有以下一些對策供參考:
4.2.1 合同不要約定保底條款。合作開發經營合同的各方應當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
4.2.2 加強和完善對“共管賬戶”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開發合同履行中,為辦理合作開發項目的轉賬結算、投資資金使用資金收付活動,合作各方常常約定設立“共管賬戶”,以共同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