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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縣監外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景:根據《人民檢察-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監外執行對象包括5類人員,即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時監外執行。 截至20XX年XX月x日,我縣監獄外執行人員116人,其中有107人緩刑,7人緩刑,剝奪了政治權利。 其中暫時被監禁外執行的有1人脫管(巨軍華,20XX年因病左權縣人民法院被監禁外執行,20XX年發出監禁執行通知后脫獄)一年以來,本院監禁檢察科出現了監禁外執行罪犯的分布。 在監外執行檢察過程中嚴格遵守“人民檢察-檢察-醫院監外執行檢察的辦法”,應當提出違法、糾正檢察建議的情況,加強對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的監督。 1以監督活動相關書面訂正違法意見10件,口頭訂正意見13件。 縣公安局糾正并執行了上述10份書面違法糾正通知書和13份口頭糾正意見。 其中監督縣公安局對一名監外執行人員實行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該罪犯在考驗期內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2011年,在我縣監獄外沒有發現犯罪者犯下了新的罪行。
在監外開展執行檢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規范在監獄外編制罪犯檢察總帳;按照《人民檢查-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方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業務實現《一帳三表》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監外執行情景檢察登記冊》、《檢察糾正違法情景登記冊》、《重大違法情景登記冊》、《監外執行罪犯減刑情景登記冊》。 根據10個鄉鎮派出所、縣城5個社區警務室,立即將犯罪分類歸檔。 另外,縣人民法院向本院監察院檢察科發送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判決書,由外省外縣交付監外執行犯罪分子文件的,立即登記,填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帳,清算底賬。 另外,本院監察所檢察科在監外確立了犯罪分布情況、考驗期整體布局,發揮了一目了然、易于監督的作用。(二)立即核對公安機關和地方交付的監外執法犯人;對于外地交付監外犯罪監督管理時間長、犯罪報告時間慢、易發生脫管現象的實際情況,本院監察所檢察科將于2月底及時核對縣公安局法制科和外地交付的監外執行犯罪人數及相關資料信息。 登記在監獄外執行的罪犯的關系情況,立即聯系該罪犯所在的派出所,了解在該監獄外執行的罪犯是否按規定時間報告,派出所是否已經被管理,監督情況如何明確。(三)采用多種檢察方式和方法,確保監督取得實效按照《人民檢察-檢察-院外執行檢察方法》的規定,監外執行檢察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察。 在實際工作中,我院監獄檢察科采用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檢察,全面檢察和重點檢察相結合,全面檢察監外執行工作,詳細登記在檢察的場面登記冊上。 對地方交付的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和本縣重點犯罪分子,我們計劃重點及時檢察縣人民法院、縣拘留所、縣公安機關的交付、監督管理、執行活動的變更和執行活動的中止。 對于檢察發現的問題,立即向有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和違法通知書,敦促有限時間內立即進行糾正和執行,立即進行訪問,了解是否實際進行了糾正和執行。 例如,本院監獄檢察科經刑期抵制檢察,在緩刑中發現購買的違法事實兩次后,立即向左權縣公安局提出糾正違法的通知書,左權縣公安局收到糾正違法的通知書后,立即治安處罰手續。 糾正違法行為,有效發揮檢察建議作用,監督檢察工作。(四)加強對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檢察監督,提供有效服務重選時,我院監察院檢察科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監外執行犯罪者的監督情況進行了詳細檢察,著重落實應遵守的各項規定、監督措施,敦促派出所監督民警在選舉期間加強監督管理,為村兩委員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五)根據臨時加強監外執法檢察監督的《罪犯保險外醫師執法方法》和《罪犯保險外醫師疾病傷害范圍》有關規定,書面審查各保險外醫師的病歷資料和鑒定資料,每年年底組織保險外醫師到省政府指定醫院進行診斷鑒定。 此類維護-保護法律嚴肅和外患合法權益。
監外執行檢察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一)一些監督民警對監督外工作的業務知識不熟悉,不知道。 具體措辭如下:1、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罪犯監督的重點和監督措施不明確。 (例如,向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宣布的資料和向緩刑者宣布的資料不能區別開來,在實際工作中兩者的宣布資料有同樣的錯誤)。2、監獄外犯罪者戶籍所在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監督民警應由哪個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不清楚。 兩家公安機關有時不進行監督管理。 (如石箱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綁架犯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二)、個別監督民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不認真、應對檢察的現象。 在檢察監督外執行犯罪監督文件時,有些派出所發現人員客觀少、業務多、監督外犯罪多的情況,個別監督民警在執行監督措施時有應對檢察的現象。 具體措辭如下:1、在監獄外與罪犯進行對話時,會話資料有雷同、本人以外簽字的現象,沒有出現監督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2、監獄外移民罪犯時,入住該罪犯監督調查文件的公安機關沒有立即繼續監督。(三)有些派出所不重視緩刑,假釋人員在按期執行檢察過程中,我們發現了只重視監察人員監督管理的派出所,但監察人員考驗期滿時忽視解除有關監督措施,不重視緩刑、對假釋人員按期公告。(四)有些派出所在罪犯到達時尚未及時確立監督組織和監督文件,被我縣人民法院緩刑,暫時監督外執行的當地罪犯應在規定時間內拿著左權縣人民法院的執行報告到達執行派出所,在派出所蓋5個公章后,由罪犯本人提交縣人民法院。 實際工作中,派出所內勤人員-警察在報警通知書上蓋章后,犯罪者和監督者-警察會面不交接,最終監督者-警察無法立即制定犯罪者的監督文件和組織。
此致
敬禮!
匯報人:落落
[關鍵詞]監外執行;管理;問題;對策
監外執行是我國一項重要刑罰執行制度,它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又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對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監外執行管理工作現狀令人擔憂,相當一部分監外執行罪犯在執行中長期漏管、脫管,不能夠接受監督機關的監管。
一、監外執行的基本狀況及特點
以筆者所在方正縣為例,我縣地處黑龍江省東部山區, 距省城哈爾濱170公里,幅員3 000平方公里,現有人口23萬,所轄8個鄉鎮,共有10個派出所。近年來,我縣監外罪犯人數總體呈上升趨勢,截至2008年5月30日,我縣現有監外罪犯155名,其中:判處緩刑149人;剝奪政治權利5人;假釋1人。從數量上看,緩刑罪犯居多,占90%以上;從犯罪類型上看,交通肇事犯罪44人,占28%;故意傷害犯罪39人,占25%;盜竊犯罪21人,占13.5%;從來源上看,本地、農村的居多,占71%。由于監外執行罪犯分散較廣,給監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
二、監外罪犯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法津文書傳遞不暢通,交付執行工作脫節,交接程序不完善,法律文書不按時送達。在考察中,基層派出所普遍反映沒有收到監外執行罪犯的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法院對罪犯判處緩刑后未能將《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或當地派出所,或交付執行沒有嚴格按照告知程序告知監外罪犯應當在什么時間范圍,在哪個監督部門報到,以及不按期限報到的后果,導致監管部門無法掌握監外罪犯的基本情況,不能建立相關監外罪犯管理檔案并對其監管,這就必然造成監外執行罪犯漏管的發生。如2006年我縣開展“核查糾正監外執行脫管、漏管專項行動”,本縣轄區共計核查出監外執行罪犯115名,因為法律文書不能及時送達造成漏管的監外罪犯就有83人。
2.執行機關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監管力度不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外執行罪犯由縣級公安機關指定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監督考察,并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的各項管理制度、檔案和各類臺帳,定期進行教育和考察,實行規范管理。監外罪犯應按規定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并匯報自己的思想動態。但從實際情況看,各基層派出所雖然都建立了管理制度、監外執行罪犯檔案和臺賬,但不少派出所存在監管檔案不全,未建立監督、考察小組,無幫教措施等情況,有的罪犯檔案袋中只有一份判決書而沒有考察、幫教記錄。有的監外執行罪犯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監管機關也不過問,以致一些監外執行罪犯外出后監管機關對其去向、出去做什么事都不清楚,也就無法對其進行監督與考察。
3.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監外罪犯外出打工經商的多,監外執行難度加大。法律規定,監外執行罪犯外出要向當地公安機關請假和定期匯報思想及活動情況。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一些監外罪犯為了生存,必須從事一些經營活動,或外出打工,而法律卻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規定,這就使得居住地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群眾難以對他們進行監管。從我們考察的情況看,每年都有約20%的被考察對象是在外地打工或從事商業經營,而公安機關對他們的考察監督因其在外地而難以進行。
4.基層組織和群眾監督流于形式,幫教措施形同虛設。監外執行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具有開放性的特色。罪犯應在專門機關和基層組織、群眾的監督之下接受教育改造。但在實踐中,監外罪犯被裁決的情況往往只有公安派出所或其親朋知道,而基層組織和群眾知之甚少。大多數基層組織和群眾只知道罪犯已被釋放回家,而對其為什么被釋放回家,是否還在服刑期間、刑種是什么則不甚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基層組織和群眾監督只能是流于形式。有的雖然存在形式上的幫教組織,但由于幫教措施不健全,實際上也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幫教作用。
5.對監外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監督不力。基層派出所普遍警力不足,隨著維護社會治安任務的不斷加大,他們往往偏重于查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調處民事糾紛以維護轄區內的社會秩序,而對監督監外執行罪犯這一“軟任務”重視不夠,使監外執行工作責任難以落實,以致出現無監督措施,無監督組織,無幫教活動等情況。
三、避免監外執行罪犯漏管脫管的方法和對策
1.完善判決機關、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制度,確保判決與執行的相互銜接。法院做出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判決和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后,應當及時與執行機關聯系,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到:(1)書面手續當面交付清楚。(2)判決書、交付執行決定書及有關監外執行罪犯的所有法律文書及時送達執行機關,使執行機關了解和掌握監外執行罪犯的犯罪事實、監外執行的法律依據、期限、內容,以便制定監管措施。(3)監外執行罪犯檔案由縣級公安機關(下轉56頁)(上接54頁)統一備案后,由其居住地派出所分別建立監管檔案。這樣,就可以有效防止發生監管脫節現象。
2.完善有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與監管的法律法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對外出打工經商的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與管理方式,改變監外罪犯單一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監管的傳統監管方法,可以規定為: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在刑罰執行期間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罪犯因生產、生活需要必須離開居住地的,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書面報告自己的去向、生產經營地或者暫住地,并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在核實其報告后,應當及時委托其生產經營地或者暫住地的公安機關代為對其進行監管。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建立監管檔案并對其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避免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管出現真空的情況,有效防止脫管現象的發生。
3.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監外罪犯的監管,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僅要建立監外罪犯檔案、臺賬,而且要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如考察制度、監外執行罪犯定期匯報制度等,并指派專人進行跟蹤考察與監督管理。對監外罪犯的思想動態、生產生活情況、去向等要做到了如指掌。對監外執行罪犯的跟蹤考察、監管情況,每月一次的被監管人員思想匯報等,派出所都應當歸入監管檔案。同時,上級公安機關應將派出所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管情況納入基層派出所考核范圍。
4.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群眾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和幫教作用。公安機關應當在罪犯被確定監外執行刑罰和刑罰執行期滿后,向罪犯居住地周圍群眾和罪犯所在單位公開宣布,讓基層組織和群眾充分了解在自己身邊犯了罪的人,司法機關做出了怎樣的處理。同時,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讓基層組織、群眾知道如何對監外執行人員進行監督幫教。群眾知道了罪犯的犯罪情況,才能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有效的監督,并協助執行機關做好監管工作。公安機關在做好其他工作的同時,還應和基層組織、群眾一起,建立對監外執行罪犯的幫教組織,并制定有效的幫教措施。
社區矯正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國方略為指導,促進本鎮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發展和完善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努力探索社區矯正工作模式,運用社會力量,加大對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及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為全鎮的改革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為創建平安鄉鎮和文明鄉鎮作出積極的貢獻。
工作原則:
1、堅持黨委統一領導的原則
2、堅持分工協作、形成合力的原則;
3、堅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
4、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
5、堅持改革創新原則;
6、堅持社區矯正與獄內矯治相結合原則。
二、社區矯正工作目的和意義
社區矯正工作的目的是通過社區組織進行社會化教育,使罪犯適應并順利回歸社會。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依據兩院兩部的規定,將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服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三、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下列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于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四、社區矯正部門職能
1、鄉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社區矯工作全面的指導。
2、綜治辦負責落實上級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區矯正工作的協調、考核等職能。
3、司法所具體負責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會同公安機關,對社區矯正對象組織開展學習教育、公益勞動,思想匯報、考核獎懲、監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能,與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置違規、違法、違紀等情況的矯正對象。
5、結合本鄉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引導矯正對象積極向上,服從矯正,為矯正對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創造條件、提供幫助。
五、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機構:(1)鄉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黨委書記王翠青任組長,鄉分管綜治工作李玉明武裝部長和派出所教導員為副組長,鄉綜治辦、司法所、共青團、婦聯、駐鄉民警等職能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李玉明兼任辦公室主任。(2)各駐村指導員、村主職干部、村治、調主任為相應的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人。
2、落實人員、財物:鄉設立社區矯正辦公室和矯正宣告室、矯正談話室、矯正對象集體學習室、接待室和檔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實社區矯正專職工作人員,城北派出所確定一名聯絡員,各行政村設立矯正志愿者隊伍。完善辦公硬件和軟件(電腦、打印機、牌子、印章、檔案柜等各種辦公用品,制定完善各類職責制度流程,規范制度上墻)。
3、宣傳發動:通過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渠道向本鎮廣大村民宣傳社區矯正工作,發動和組織他們支持和參與矯正工作,并監督矯正對象的行為和表現。
4、調查摸底:對轄區內所有矯正對象進行排查摸底,掌握每個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并把摸底情況及時匯總市矯正辦。
(二)實施階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開動員培訓會議;
2、做好矯正對象交接工作: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核實矯正對象,協調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負責做好矯正對象的一人一檔工作,及時查漏補缺,完善資料,做到檔案齊全,內容真實、完整,做好移交的準備工作;雙方根據前期的準備工作情況確定集中舉行矯正對象交接儀式。
3、針對犯罪類型、罪犯屬性、身體狀況、認罪態度等不同情況,分別建檔立卡、制定個案。實行分類管理、區別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對每個矯正對象建立和實行“5+1”措施,成立監管小組,由鎮矯正小組成員、轄區民警、駐村指導員、村治調員和矯正對象的近親屬組成的監管小組。
5、開展矯正對象集中公益勞動基地建設。
(三)規范運作階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類日常管理制度(矯正對象報到、宣告、匯報、學習、勞動、請銷假、會客、遷居、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
2、組織矯正工作人員(含社會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培訓;
3、解決走訪矯正對象過程中發現的就業、就學、生活、維權等
4、組織矯正對象日常報到、思想匯報、學習教育、心理矯正、公益勞動和請銷假、會客、遷居等監督(集中學習時間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勞動每月不少于2個工作日,日常報到、思想匯報、上門走訪一般一個月一次,每月開展一次考核評議。這些活動可集中,也可以村為單位分片開展)。并把學習教育、勞動的態度、表現記入矯正對象的檔案,作為矯正對象獎懲的總體評定內容。
5、按照《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考核暫行辦法》,抓好獎懲考核和通報。
(四)總結完善階段(12月1日——12月10日)
1、總結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分析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向上級社區矯正機構匯報,完善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建立長效循環工作機制,鞏固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開展社區矯正,做好非禁監刑罰的執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鄰里和睦、社會和諧和國家文明進步,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鎮各村支部和社會團體都要參加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協調、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