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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國家公務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報考國家公務員,除有專門規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第四條從事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公務回避制度。
第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是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在市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所屬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各級用人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與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錄用計劃與報名
第六條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用人部門,應向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申報錄用計劃。經市人事行政部門匯總后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申報錄用計劃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用人部門名稱、編制數、實有人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擬錄用的職位、專業和人數;
(三)任職資格條件;
(四)招考對象、范圍和考試方法。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經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向社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用人部門名稱、擬招職位及人數;
(二)招考范圍;
(三)報考基本條件;
(四)報名辦法。
第八條報考國家公務員的人員應條例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應當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擁護憲法;
(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報考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錄用非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用人部門不得限制報考人數和性別。
第十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會同用人部門對報考者進行報考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并按規定輸了報名手續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發給準考證。報名者持證參加考試。
第三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必須按省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考試規則、程序和要求進行,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
第十三條公共科目筆試由省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簽發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報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后,方可參加市人事行政部門與用人部門組織的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
第十四條專業科目的筆試內容、時間、方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與用人部門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共同協商擬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所有報考者的成績及其名次,并按報考者同一志愿的筆試成績,按一定比例從高分至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合格人數不定比例從高分至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合格人數不足時,可從分數線以內的、服從分配的人員中擇優遞補。
第十六條面度工作由市或縣級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部門共同組織,也可委托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專業和職位特點組成面試評委會。大幅度評委會成員由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面試評委會根據擬錄用職位工作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面試。
第十九條報考者參加第一志愿面試已結束的,不再另行組織面試。
第二十條參加面試人員經面試評委會認定均不符合所招職位要求的,擬錄用的職位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經筆試、面試合格后,方可參加體檢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確定為參加體檢的報考者須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體檢項目、標準和組織方式按省人事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報考者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體檢的,按自動棄權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經體檢合格的報考者,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成績、適應擬補充職位的情況以及是否需要職位回避等情況進行考核。
(一)報考市級行政機關的,由用人部門按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要求組織考核。
(二)報考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由縣級人事行政部門對報考者組織考核。對報考人員進行考核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經考核不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條件的,用人部門或縣級人事行政部門應填寫考核審查報告,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取消其錄用資格。因體檢、考核不合格出現空缺時,按同志愿的面試成績依次遞補。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六條市級行政機關和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報考者的考核結果,擬定錄用人員,并填寫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連同擬錄用人員的有關材料,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批錄用的人員,市人事行政部門簽發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少數民族人員和當年未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用。
第二十八條被錄用人員應持錄用通知書到原單位輸有關手續。原單位及有關部門應予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附加其他條件,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手續的,被錄用者有權提出辭職,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被錄用人員的工齡連續計算,其他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被錄用人員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單位不得收取各種培養費、違約金等;原在企業工作的,原單位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但按有關勞動合同約定應由個人承擔的全同違約金,本人應當按規定交納。
第三十條被錄用人員是異地非農業戶口或者是農業戶口的,在試用期內只辦理行政關系、人事檔案,暫不辦理戶籍、糧食遷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被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按規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限為一年。用人部門應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和考察,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報送試用考察報告。用人部門對試用合格的,應頒發任職通知,對試用期間發現試用人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或不能勝任所錄用職位工作的,由市級用人部門或縣級人事行政部門取消其錄用資格并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被錄用人員是異地非農業戶口的,經試用合格后,由同級政府計劃部門按當年實際錄用人數,列入專項落戶指標。公安、糧食等行政部門憑錄用通知書和入市許可證辦理戶籍、糧食遷移手續。被錄用的農業戶口國家公務員經試用合格后,憑錄用通知書和任職通知到同級政府計劃部門辦理“農轉非”計劃指標卡,到當地公安、糧食行政部門辦理戶糧關系。
第三十四條對錄用非農業戶口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間不合格被取消錄用資格的,退回原單位,對原單位不接收或無工作單位的,可將行政關系、人事檔案等轉到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對錄用農業戶口的國家公務員,經試用不合格被取消錄用資格的,退回原地。
第三十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對經公共科目考試合格的國家公務員報考人員建立備選人員檔案庫,在需補充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可人備選人員中按考試成績選擇擬錄用人員,經專業科目筆試、面試和體檢、考核后擇優錄用。備選人員的資格,從建檔之日起至下一次錄用考試公告之日止有效。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不按編制限額、錄用計劃、資格條件、錄用程序和審批權限擅自錄用、審批國家公務員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者,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給予批語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在德國,對檢察官的考核并不嚴格區分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主要是對檢察官工作情況進行考察,并作出考察報告。由于缺乏獎勵制度,而懲戒檢察官的案例也非常罕見,因此檢察官考核結果只有在職務晉升時才具有實質意義。
對普通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的評價主要由本院檢察長作出。為了確保評價的客觀性,對檢察官的評價根據主要是檢察官履行職責情況。在檢察官申請職務晉升時,評價的內容應包括檢察官自擔任實習檢察官以來的所有工作情況。同時,為了避免檢察長根據個人好惡決定是否推薦,法律規定,對于檢察長所作的對本人的評價,檢察官本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專門處理公務員人事問題的法院起訴。但是,任何檢察官都不能就檢察長對別人的不實評價提出異議,例如對表現不好的檢察官給予好的評價,或對好的給予不好的評價(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評價的內容相當于個人檔案,受隱私權法保護,任何人只能看到檢察長對本人的評價,卻看不到對別人的評價。
五、檢察官職務晉升和遴選制度
檢察官職務晉升,從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就是高級檢察官的選拔。在德國,檢察長和其他檢察官一樣,屬于終身職務,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在檢察官職務設置相對簡單的情況下,檢察官在其職業生涯中的晉升機會非常有限,一般要到55歲左右才能勝任主任檢察官,負責一個業務部門的工作。按照法治原則要求,檢察官不分黨派、性別、民族、籍貫,都有獲得晉升的平等權利。為了保障檢察官享有公平晉升的權利,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出現空缺以后,實行公開選拔。主任檢察官空缺的,在產生新的接任者之前,由相近的部門負責人代管,或者本部門最優秀的檢察官代管,但代管人肯定不能得到這個位置;市檢察院檢察長人選空缺的,可能由州檢察院副檢察長代管。
德國法律沒有要求檢察官職務逐級晉升。例如,州檢察院檢察長出現空缺,從理論上講,每個檢察官都有資格報名。但事實上,主管部門通常要求具有下一級職位的工作經歷,越級晉升是不可能的。法律并不禁止檢察官跨州晉升,但實際上,到其他州競爭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職位的情況很少。聯邦總檢察院檢察長出缺,只有各州檢察長才有資格參與競爭。
在德國,檢察官職務晉升由司法部決定,而不是由檢察長決定。晉升職位出現空缺時,要先公布空缺職位。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職位空缺的消息屬于公共信息,一律刊登在每月一期的州司法部公報上,以防止未經公開繞過法定程序而任用。司法部公報向社會公開,任何人都可以訂閱或索取。填補空缺職位的檢察官人選不限于出現職位空缺的檢察院的檢察官,下一級職務的檢察官均有機會。通常情況下,本州內所有的檢察院都會有人申請參加競爭。
德國檢察官職務晉升以考核的方式進行選拔,無需面試。檢察官職務晉升,須由本人向其直接上級檢察官提出申請由上級審查檔案并附加評審意見,提交州檢察院檢察長審核,挑選其中最優秀的3名作為考核人選。州司法部人事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鑒定選拔他們認為最優秀的人選作為晉升人選。其中,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晉升職務之前,必須到州檢察院實習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晉升。無論是否被選中,申請人的申請表、工作鑒定都將由司法部存入檢察官的個人終身檔案。為了確保檢察官晉升的公正性,德國法律規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結果以后,每個報名者都有權提出異議,主張自己更能勝任這一職位。這樣,一個職位可能會長期空缺。選拔過程一般會持續9個月到一年左右。
申請人所在檢察院的工作鑒定,對于檢察官晉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作鑒定作為對檢察官職業成績和職業能力的評價,不僅直接影響人事部門的決策,而且存入檢察官的個人檔案。在這份工作鑒定中,檢察官從工作第一天起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等各個方面都要寫到,如執法能力、人際關系(組織協調能力)、正義、準時、可信、計算機知識等。檢察院的鑒定不一定按照順序一一敘述,但是,所要求的內容必須全部包括在內。司法部在考慮人選時,根據崗位需要有所側重。工作鑒定的內容以檢察長的意見為主,但不是完全由檢察長一個人寫。申請人的同事以及原來的指導檢察官都要寫出書面評價。這些意見匯總到一起,報司法部進行考核。按照這種制度安排,檢察長無權決定本機關主任檢察官的人選。如果他發現有特別合適的人選,可以向司法部推薦,決定權在司法部。
德國實行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從下級檢察院檢察官中遴選的制度,以保證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具備較高素質。新任檢察官必須先在市檢察院工作,經過一段時間后可以選拔到州檢察院任職。
六、檢察官工資、休假與退休制度
在德國,檢察官工資由專門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工資和法官工資采用同一標準,高于同級政府公務員工資標準。關于檢察官工資標準高于行政公務員工資標準的原因,德國同行的解釋是:和其他公務員相比,法律部門公職人員所受的教育較高,準入條件嚴格,所以在整個政府部門中,法律部門公職人員的工資標準也較高。
德國檢察官工資是完全按照職位和年齡來確定的。不在其位,不可能享受相應的待遇。例如,優秀的普通檢察官也不能享受主任檢察官的待遇。即使在主任檢察官出現空缺,由本部門中的一個優秀的普通檢察官代管的情況下,除非主任檢察官職務超過一年,這個普通檢察官也不可能享受主任檢察官的工資。檢察官工資大致分為基礎工資、年齡工資、職務工資幾個部分,每兩年晉升一次。德國沒有為檢察官設置等級。無論是在州檢察院還是市檢察院,處于同一職務層次上的檢察官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都是一樣的。如果檢察官年齡相同,州檢察院普通檢察官和市檢察院的普通檢察官的工資收入相同,州檢察院的主任檢察官和市檢察院的主任檢察官工資收入也相同。但是,由于年齡工資占有較大比重,低一級職位上年長的人的工資可能比上一級職位上的年輕人的工資高。
檢察機關經費和檢察人員工資全部由州政府予以保障。根據法律,各州有權制定自己的工資標準。但在實踐中,各州在制定工資標準時,都要事先通氣,以避免因工資標準差異帶來不必要的人員流動。除工資之外,檢察官還享受假日津貼,還可以從事與檢察官職責不沖突的有報酬的業余工作,例如,受司法部聘請擔任考官、指導見習檢察官、到大學進行一次性的講課。但是,檢察人員從事本職工作沒有津貼。
德國公務員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休假時間根據年齡確定,年長的檢察官享受的假期較長。檢察官放棄休假,政府不予增加工資或補貼。上一年的假期可以積累到第二年,但只能推遲一次,而不能把3年的休假放到一起。
局各科室:
為進一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氛圍,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__市__區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實施辦法》(相組發〔2007〕5號)、《關于加強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相組發〔2008〕9號)和《關于加強區級機關中層干部職務任免管理的通知》(相組發〔2010〕7號)的有關規定,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對我局部分中層領導職位實行競爭上崗。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競爭上崗工作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成立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附件1)。
(二)面試小組(評委)由本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區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共5人組成,同時邀請區紀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本次競爭上崗中層干部共1個職位,具體為:普教科(法制科)科長1名。
(一)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為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或直屬事業編制在職工作人員。
(二)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熟悉所報崗位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管理經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
(四)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中層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相關管理工作經驗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局中層干部現狀,研究提出競爭上崗的工作方案并在局公示欄進行公布。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凡符合競爭上崗選拔范圍和任職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崗,填寫《__區教育局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報名表》(附件2),并明確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三)面試
競職人員抽簽確定面試次序。面試分演講和答辯兩部分,先進行演講。演講內容為競職人員自我介紹、任職優勢及上崗后如何履行好工作職責等,演講時間為不超過5分鐘。演講后進行答辯,限時10分鐘,答辯主要考核競崗者的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民主測評
在一定范圍內對競崗者的知識、能力、素質、崗位勝任程度等方面進行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為:除競崗人員外的局機關、事業單位全體人員、直屬學校校長。
(五)組織考察
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競崗人員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報告。
(六)局黨委討論決定
根據民主測評結果和考察情況,局黨委集體討論,投票票決,確定擬選拔人選,并在公示欄公示5 天。
(七)任命
發文任命經選拔的中層干部,任免文件報有關部門備案。
(一)面試60分。由各位評委根據競職者的綜合表現,按要求對每個競職者進行評分,其中,演講30分,答辯30分。
(二)民主測評40分。民主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結果實行量化計分,按“勝任”票1分,“基本勝任”票0.5分,“不勝任”票0分計算。具體計分方法為:個人民主測評分=有效票的得分/總有效票數*40。
(一)競職人員的年齡、任職時間的確認均截止到2015年7月底,其他人事信息由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競爭上崗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