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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文學作品》中,英伽登根據胡塞爾的“意向性理論”這一思想和現象學研究方法,具體分析了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他認為文學是一個復合的、分層次的客體,文學作品的存在取決于作者和接受者的意向行為,但又不等同于這些行為,因為它也有自己的實體基礎。在書中,英伽登主要研究了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即體驗文學作品可以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認識僅僅是讀者與文學作品交流的方式之一。他從本體論入手,于該書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他要研究的文學作品的范圍及存在方式。從范圍上,他選取了各式各樣的作品,甚至一些令人懷疑是否為“文學作品”的著作如科學著作,都一一納入其研究對象范圍。他說:“我們并不認為只有文學價值或文學價值高的作品才算是文學作品。把文學作品所包括的范圍弄得這么狹窄是完全錯誤的。現在我們也不知道,一部作品有價值,特別是有文學價值是什么意思,但要說沒有‘壞的’,毫無價值的作品也不對。我要說的是一種所有的文學作品都具有的基本結構,而不管它們有沒有價值。”[1]29英伽登巧妙地避開了文學作品價值的束縛,從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談起,擴大了其文學作品的研究范圍。接著,他又將一些暫時無法討論,具有特殊性,或不需要立馬討論的問題一一排除,將文藝作品的存在界定為意向性客體,由此,他規范了即將討論的文學作品的范圍和概念。緊接著在該作品的第二章,他提出了其著名的文學作品的四層次理論。他繼承了胡塞爾的現象學思想,依照現象學的還原方法,直探文學作品的本質,分析文學作品的基本結構。他說:“首先讓我們勾畫一下文學作品的基本結構,同時也確定我們所理解的文學作品的本質的主要特征。文學作品基本構建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現在它是由幾個不同類征的層次構成的造體。”[1]48由此,他獨創性地提出了文學作品的四層次理論,同時他也補充說明,每個層次在一部文學作品的整體中都以自己獨特的方式顯現,并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并將自身某種特殊的東西賦予整體的總性質,且不破壞整體的統一,由此也構成了文學作品的審美價值質,也構成了整個作品中的復調基礎和統一的價值質。英伽登通過《論文學作品》明確地闡發了他對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的獨到理解,即文學作品是一個復合多層次的純粹意向性客體。在《對文學的藝術作品的認識》中,英伽登對這一認識進行了解釋與補充:“文學作品是一個純粹意向性構成(apurelyintentionalformation),它存在的根源是作家意識的創造活動,它存在的物理基礎是以書面形式記錄的本文或通過其他可能的物理復制手段(例如錄音磁帶)。由于它的語言具有雙重層次,它既是主體間際可接近的又是可以復制的,所以作品成為主體間際的意向客體(anintersubjectiveintentionalobject),同一個讀者社會相聯系。這樣它就不是一種心理現象,而是超越了所有的意識經驗,既包括作家的也包括讀者的。”[3]12緊接著,英伽登又提出了另一思想。他從認識論入手,結合其“不定點”理論。他認為文藝作品是作者和讀者共同創造的,強調審美中主客體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聯系,最后在《論文學作品》的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三章中,他從審美價值論方面,提出了其藝術價值結構系統理論。他提出在文學的各個層次中都會形成各自的價值質,它們合起來后產生了復調和聲。這種復調和聲與第十章提及的文藝作品中的形而上學質一起,最終構成了文學作品的價值。他說:“不管是每一層次,還是由他們組成的整體,都會在各種不同的審美價值質中顯現出來———自然是面對讀者相應的態度。它們互相配合,形成了復調和聲,這就是作品最終價值所在。”[1]348由此不難發現,英伽登的文學作品理論分跨本體論、認識論、審美價值論三方面,他獨創地將三者融合在一起,使得其理論在研究的寬度和深度方面具有延伸性,在認識論上充滿了辯證法的特點,而在價值論方面具有一定的系統性,這是其理論的特色之所在。他的理論思想具有一種思辨形而上學、現象學和波蘭分析傳統結合的特色,從而導致英伽登的文學作品理論極具創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現象學美學思想貫徹在其文學作品理論之中
在哲學領域中,一般分為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三大塊,而作為哲學的一種,美學也相應地分為本體論美學、認識論美學、價值論美學。英伽登的現象學美學思想首次橫跨了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三方面,完美地構建了其獨特的美學體系,并將其貫徹在其文學作品理論之中。在《論文學作品》和《對文學的藝術作品的認識》這兩本書中,可以很明顯地發現,秉承著現象學原則,他從認識論和本體論入手討論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討論語音造體、意義造體、再現客體、圖示觀相的具體結構,通過總結歸納文學作品各層次造體的認識結論,討論文學作品各認識結論的價值問題,他確定了每種認識所提供的基本價值:“我們已經斷定,文學審美對象不是一下子就完全構成的。它是在諸階段的延續中構成的,或者包括許多審美對象,所以它們必須結合起來以便構成整體的總體價值……審美價值在這種價值性質中找到了它們的和諧和結局。”[2]414然后他分析列舉了出現審美價值的各種條件,他又說到:“在對文學的藝術作品的審美具體化的認識中,我們首先關心的是發現審美價值是由什么構成的,以及其中出現了什么價值。但這并不是這種認識的主要任務,它基本上只是我們必須完成的真正任務的一個經驗上的準備。”[2]416最后,英伽登認為文學作品的價值是不斷變化的。在論述其文學作品理論時,他不斷地切換角度,時而從本體論談起,時而轉戰認識論,時而又立足于價值論,將三種體例融為一體,邏輯清晰流暢地一步步抽絲剝繭,從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談起直至最后論證得出文學作品的價值之所在。
(二)不區分文學作品的好壞,單純地分析文學作品的結構
傳統文學理論擅于給許多作品定義好壞,例如托馬斯的經院學派就認為,事物之所以美,在于其完整或完美,認為凡是殘缺的東西都是丑的,認為凡是一眼見到就使人愉快的東西才叫做美。如果這樣,《紅樓夢》只有前六十回,后四十回是后人補寫,它是殘缺的,難道它是丑的?紅樓夢描述了四大家族悲歡離合,讓人讀罷心有凄凄焉,沒有使人感受到愉悅,那么它就是不美的么?事實證明,《紅樓夢》的文學價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英伽登深諳傳統美學的弊端,他不僅在開篇沒有重走許多文學理論書籍的舊路,質詢“文學的本質”或“文學是什么”,而是更為細化更為睿智地提出“文學作品的存在方式”這一概念,他所疑問的是文學作品的本質而非文學的本質。進而他提出不區分文學作品的好壞,單純地分析文學作品的結構。這不僅避免他的理論落入傳統美學的窠臼,同時,由于將科學著作納入了討論分析的范圍,擴大了討論研究的范圍,由此也更具說服力,因為“就像它們說到底也有文學作品的本質”[1]30。又因為分析的是文學作品的結構,即文學作品的本質,從本體論入手,為論證文學作品是純意向性客體,區分與實在客體、觀念客體夯實了理論基礎。
(三)堅持意向性理論,反對心理主義
英伽登同他的導師胡塞爾一樣,堅決抵制將心理主義引入對文學作品的體驗。他這樣說道:“恐怕沒有一個人會這么說,我們在讀書時體驗的具體的心理內容和作者早已消逝的體驗是相同的……要把文學作品和作者的一大堆心理體驗等同起來的嘗試,都是十分荒唐的,因為作品從被創作出來開始存在的那個時候起,作者的體驗就不復存在了。”[1]33-34不僅如此,在后面的分析中,他還用圖示觀相層次和具體化進一步嘲笑了將心理主義引入對文學作品的體驗。然而靜下心來思考,要反駁作品是作者、讀者的心理體驗又是何其困難。我們經常說“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倘若駁斥心理主義的荒謬,那么又怎樣解釋這句話?英伽登認為倘若每人每次閱讀都有新的體驗,那么就會產生無數新的作品,而這是無比荒謬的。
(四)反對作品是觀念客體,也反對其實實在客體,認為文學作品是意向性客體
英伽登認為文學作品是意向性客體,他在《論文學作品》中這樣闡釋:“一個客體如果是直接或間接由意識行動或者由許多這樣的內在的意向性的驅使所采取的行動創造的,那它就是純意向性的。”[1]143文學作品在其看來不僅是意向性客體,更是“純意向性客體”(intentionalobject)。為了解釋這一觀點,他甚至搬出了胡塞爾的意向性理論。根據胡塞爾的意向性理論,世界上我們能夠感知的一切都是意向性客體。文學作品也同樣如此,他通過分析語詞造體、語句造體和意義造體,認為語詞造體、語句造體和意義造體是純意向的構造物。我們知道,文學作品中的語詞,語句乃至字里行間的意義都是作者在創作時生成的,是一種作者的意向行為,同時,但一部作品完成后,作者就與其脫離了關系,當作者再次去面對這部作品時,作者已變身成為讀者,當讀者閱讀作品時,對于語詞、語句、意義的理解或是重構,這樣的行為也是意向的。因此,文學作品是純意向性客體。英伽登之所以如此強調,甚至不惜大篇幅地舉例分析語詞造體、語句造體、意義造體的內部結構來闡釋文學作品是純意向性客體,是因為他非常反對傳統美學觀點:認為作品是觀念客體或者是實在客體。對于此,他狡黠地嘲笑了傳統二分法,他說:“把所有的客體都分為實在的和觀念的大概是一個最普遍的和最完整的分法。”[1]30倘若將文學作品歸為實在客體,按照英伽登的觀點:實在客體是獨立存在的東西或物質。它們的存在不決定于對它們有什么認識的行動。即我們熟知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那么就是文學作品不會因為無人閱讀而消失,那么依據現象學的觀點,文學作品的存在不僅依賴于作者,而且依賴于讀者,如果一部作品沒有讀者,那么它就沒有所謂的“存在感”,沒有了存在感,又何談實在呢?況且,英伽登說從作品的結構上鮮明地說道:“由語句構建的東西絕對不可能是實在的。”[1]31那么文學作品是觀念客體?在這點上,英伽登認為由于文學作品中的語言造體使得文學作品類同于觀念客體,但絕不是觀念客體。
休謨的主要哲學著作包括《人性論》,《人性論》第一卷改寫而成的《人類理智研究》,《人性論》第三卷改寫而成的《道德原則研究》和《人性論》第二卷改寫而成的《論情感》,以及《<人性論>概要》和宗教哲學方面的《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對話錄》等。其中,《人性論》是目前較為公認的休謨最重要的哲學代表作,也是西方哲學史上的一部經典。
黑格爾述評休謨哲學、介紹休謨著作時提到了兩部著作。第一部著作就是休謨的大部頭專著《人性論》。但黑格爾概述休謨哲學時沒有從《人性論》引用一句話,而是引用布勒寫的《近代哲學史》和鄧尼曼寫的《哲學史綱要》。如果黑格爾讀過《人性論》,那么即便他反對其中的觀點和論證,在談休謨哲學內容時也應該會引用《人性論》中的原文。所以,我們可以做出一個大膽但似乎并不太冒險的判斷—黑格爾述評休謨哲學時沒讀過休謨《人性論》。同時,我們似乎還可以再做出一個類似的判斷—黑格爾了解休謨哲學主要是通過他所引用的布勒的《近代哲學史》和鄧尼曼的《哲學史綱要》。
黑格爾述評休謨哲學介紹休謨著作時,除了上面說過的《人性論》,還有一部《關于若干題目的試論和論著》。黑格爾介紹時說這本書的“第一卷包括《道德,政治和文學方面的試論》。而實際上1742年休謨出版的是《道德和政治論文集》(或譯為《道德和政治方面的試論》)。在休謨的理解中,“道德學和批評學研究人類的品味(tastes)和情操(sentiment) ",而“政治學研究結合在社會里且相互依賴的人”。基于對“道德學”和“政治學”異于常人的理解,休謨把他的4篇哲學史論文與論及品味與情操的短文,加上政治方面論及政府的第一原理等主題的文章一股腦兒編人了他1741和1742年分兩卷出版的《道德和政治論文集》中。這本“論文集”1748年再版時內容雖有刪增修訂,但題目未變。直到1753到1756年出版《關于若干題目的試論和論著》時,休謨才為了更好地適應大眾對書籍內容范圍的理解,把《道德和政治論文集》改成《道德,政治和文學方面的試論》。所以,黑格爾介述他所知道的這部休謨著作時在時間或書名上是出了差錯的。雖然存在黑格爾讀過休謨這部分原著而對原著標示的出版信息記憶有誤的可能性,但似乎更可能的情況是黑格爾參考引用的二手資料誤導了他。
黑格爾對休謨哲學著作介紹的文字中僅提了上述《人性論》和《關于若干題目的試論和論著》,而且很可能沒有讀過《人性論》。至于休謨的《道德原則研究》、《論情感》,以及《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對話錄》等,黑格爾似乎根本不知道。當然,簡要概述《人性論》的《<人性論>概要》是黑格爾去世之后的1938年才重新被發現并確定是休謨著作的,黑格爾就更不可能讀過了。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做出一個風險較小的推斷,即黑格爾介述休謨哲學的內容時,自己沒讀過休謨的《人性論》《道德原則研究》《論情感》《宗教的自然史》和《自然宗教對話錄》等主要哲學著作。至于黑格爾是否讀過《人類理智研究》,不能確定,但總體上他不夠了解休謨哲學是確定的。黑格爾自己不了解休謨哲學,所以述評休謨哲學時也就不得不依賴和借助二手資料了。
[關鍵詞]檔案;著作權;保護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五章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及法律責任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對作品檔案的侵權分為一般侵權和以贏利為目的侵權兩種。侵權行為不嚴重的,侵權人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較嚴重的或以贏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可給予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