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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定審計范圍
建議摘要: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摘要: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摘要: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3)審計的成本。
各國有關法定審計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兩種模式摘要:第一種是以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面審計型,它們對公司法下的各種公司都實行強制審計。第二種是以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和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審計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負有法定審計的義務。對負有法定審計義務公司的范圍確定大體有公司的組織形式、公司營業的性質和公司的規模三個標準。從組織形式來看,股份有限公司、非凡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國都被納入法定審計的范圍之內。這類公司通常規模也比較大,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影響也比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審計范圍的通常是規模較大的企業以及從事金融類業務的企業。此外,考慮到中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國家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定股權比例的股東提出要求時,公司也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來審計。
有關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
建議摘要:受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依照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和被審計公司保持獨立。
說明摘要:各國公司法為保證法定審計的獨立性,一般都規定了會計師不得和被審計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的情形摘要:
(1)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持有被審計公司股份或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一定數額以上債務的;
(2)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是上述人員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員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員;
(3)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審計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是被審計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員;
(5)注冊會計師是上述(2)項所列人員的近親屬;
(6)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之外參和被審計公司的簿記或編制年度決算等業務;
(7)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公司獲得審計業務收入以外的工資或其他報酬;
(8)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一定時間內每次都從被審計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審計和咨詢業務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股份關聯的禁止,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還規定了審計員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債務的情形;(2)、(3)、(4)、(5)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人員關聯的禁止,絕大部分國家都有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比利時、日本等,但各國規定的范圍略有不同,德國規定的范圍最大;(6)、(7)項是對承擔法定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的限制,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有此規定,其中以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最為嚴格,要求會計業務和審計業務的絕對分離;(8)項是對于審計業務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國有該類規定方法。
上述各項禁止性規定,能夠從形式上保證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公司之間的獨立性,但獨立性的最終實現還有賴于會計師對職業道德準則的遵循。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任期及報酬
建議摘要:依法設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的公司,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提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應當表決確定承擔本公司年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決定其報酬。
說明摘要: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規定,是為了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強化法定審計的嚴厲性,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發揮其應有的鑒證、監督功能,保護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非凡規定,還有利于打破大股東控制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慣例。
1.對審計師的提名僅在日本《有關股份公司監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條(2)中有類似的規定摘要: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選任審計員的議案時,須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2.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各國或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摘要:
(1)絕大多數國家實施的由股東大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2)以美國為代表的由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3)臺灣模式,規定審計人員的選任和經理人的選任相同,區分不同的公司類型,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任。
3.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國外主要可以歸入兩種模式摘要:
(1)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的任期一般為一年;
(2)以法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的任期為3到6年。
4.輪換制度是為了避免長期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因和管理層過多接觸,影響其獨立性。自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各國開始探究輪換制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輪換還處于探究階段,多數國家還持~種觀望的態度,未加規定。審計合伙人的輪換也還不是~個成熟的制度,做出這種規定的國家還比較少。
5.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作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國對審計人員的報酬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遵循誰選任誰決定的原則。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不應由公司管理層過多干預,應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水平。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解聘和辭職
有關事務所的解聘,建議公司解聘或不再續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在表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公司應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發出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書面陳述,同時有權出席對其解聘或不再續聘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并陳述意見。
有關事務所的辭職,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須向公司提交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中應披露和其辭職有關的、需提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注重的非常事項。假如不存在這樣的非常事項,該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也要予以說明。公司應將辭職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書面說明送達公司股東或予以公告。
說明摘要:解聘和辭職是公司法定審計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權的同時,避免注冊會計師因為監督公司管理層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各國都針對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規定。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有些國家沒有做出規定。
1.解聘或不再續聘。各國有關解聘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幾類摘要:
(1)英聯邦模式。規定由股東大會行使解聘權。
(2)法國模式。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應董事會、經理室、企業委員會、股東大會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請求,由法院判決解除其職務。
(3)意大利模式。規定股東大會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東大會可隨時解任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公司的監事會在滿足特定的條件時也有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限制公司解聘權,各國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規定,大致可分為摘要: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聯邦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解聘程序,賦予被解聘的審計師陳述權和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確保在被解聘前能夠獲得辯護的機會。
(2)實體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國,規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過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請法院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對監事會行使解聘權的規定。一方面規定只有滿足特定的幾種情形時,監事會才能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規定被監事會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陳述意見。
2.有關辭職的規定,可分為幾種模式摘要:
(1)英國模式,規定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可以經書面通知而辭職,但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說明義務。
(2)澳大利亞模式。區分不同的情況,規定對一般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可在任何情況下辭職,審計上市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只有經過ASIC批準后,才能生效。
(3)德國模式。規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時,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才能辭職。
有關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的義務
建議;公司應當向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說明摘要: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為受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的、完整的資料和信息,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審計師能夠獲得和審計有關的充分信息。國外有關公司為審計提供資料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模式摘要:第一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的角度,賦予注冊會計師查閱公司財務信息和相關文件,從公司獲得有關的信息和解釋的權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時、意大利、瑞士、歐盟、日本。第二種是從公司的角度,規定公司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條件、資料和協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規定。第三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和公司提供信息的義務兩個角度進行雙重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和韓國的規定。在英國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隨時審查公司的賬簿、賬戶和憑單。假如公司管理人員故意或過失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一份引起誤解的、錯誤的或欺騙的說明,就構成違法行為,將受到監禁或罰款或雙重懲罰。根據德國商法典的規定,資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有不遲延地向決算審查人提示年度決算和局狀報告的義務。
有關公司妨礙審計的法律責任
建議摘要:公司拒絕向審計師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或隱匿、謊報上述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審計師履行正當職責的,對公司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為了保證審計師能夠正常地進行審計活動,法律有必要采取辦法保障審計師順利地從公司獲得必要的賬冊、憑證等財務信息資料。前面的條款中規定了公司負有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的義務。為確保公司切實履行此項義務,必須配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一新問題上,國外有兩種公司法和證券法兩種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國公司法》第389條,它規定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信息提供的義務,將被處以監禁或罰款。后者如《香港證券法》第95、96條,規定假如公司拒絕提供這些資料,或者隱匿、銷毀、修改這些資料,阻止或妨礙審計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國《薩班斯法案》中對公司管理層妨礙審計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屬于此類。
有關設立驗資
建議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僅用于工商登記和向股東發放出資證實時使用。說明摘要:《公司法》上確立設立驗資,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冊資本金的基本要求。國外對此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驗資和評估分離的模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公司設立時須經驗資的內容,并且驗資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含外國注冊會計師),而非其他資產評估主體。這種模式和我國的立法傳統是一致的。第二種是驗資和評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對公司設立時規定驗資程序,但是驗資和資產評估程序合一,驗資主體由資產評估師擔任。大陸法系一般把資產評估主體視為設立驗資主體,其做出的資產評估(尤其是針對實物出資方面)即具有驗資報告的同樣功能,可以證實出資的真實性。第三種是對公司設立不要求專門驗資程序的模式,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出資數額即可。英美法系立法顯得較為寬松,對公司設立時未加以嚴格的資本審核要求,對資本繳付金額采取申報制。
有關變更驗資
建議摘要: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須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說明摘要: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尤其是減資時)對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將產生重要影響,各國的規定較為一致,基本上對公司資本變動(主要就是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規定了強制驗資要求。根據側重點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對公司增資和減資規定了相同的驗資要求,以歐盟公司法指令為代表。第二種是對減資時的驗資要求較增資時嚴格,以英國、法國為代表,規定驗資主體須向股東大會發表其對減少資本的理由和條件所持的意見,以進一步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性。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介入清算
關鍵詞:憲法適用憲法遵守憲法司法化
一、引言
憲法司法化不是一個新話題,在齊玉苓案后學界對憲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個熱潮。2005年11月在北京舉行的憲法司法化理論研討會上,基本確立了憲法司法化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憲法“只有獲得‘司法化’之后,才能進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換言之,憲法效力才能真正的體現出來”。近來,憲法司法化的問題又重新引起了學者們的熱議。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適用”為理由,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字[2001]25號”),該決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實施。緊接著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在《中國法學》2008年第6期撰文《憲法適用應遵循憲法本身規定的路徑》,以憲法實施、憲法適用和憲法遵守的區分為切入點,對我國憲法“司法實踐”進行評析。認為“憲法司法適用在我國沒有憲法依據,在我國既無采行的現實可能性,也看不出發展的前景”。并最終得出我國憲法的適用應該走最高權力機關立法適用和監督適用的路徑,法院審理案件時援用憲法是對憲法的遵守而非適用,應該強化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適用,同時消解“憲法司法化”這一偽命題。最高法院決定的出臺和學者的上述言論,又一次將憲法司法化理論爭議推向新的。如何看待憲法的適用與憲法遵守的區分,并進一步追問我國憲法學界多年來一直探討的“憲法司法化是一個假命題還是一種希望與追求”,關乎我國憲法今后的發展道路和前進的方向。
二、憲法適用的辨識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憲法適用方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不小程度上是因為我國學術界沒能結合我國實際理順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理解基本概念并合乎邏輯的運用這些概念,是人們解決好面對重大課題的學理基礎。”因此,要搞清楚憲法能否司法化,我們不妨也從這一問題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談起,進行系統的梳理和闡釋,以消除我們在理解和應用中的諸多偏頗。
1.憲法的適用的界定
狹義上的“憲法的適用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具體的適用憲法處理違憲案件的專門活動?!薄皬膹V義上講,憲法的適用就是憲法的貫徹與執行,俗稱‘行憲’?!薄皯椃ǖ倪m用從廣義上說是指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凡公民和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2)憲法在司法活動中被適用。狹義上僅指司法機關對憲法的適用?!薄皯椃ǖ倪m用是一定國家機關對憲法的實現所進行的有目的的干預。它一方面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對憲法實現的干預?!硪环矫鎰t指國家司法機關對憲法實施的干預。”對于憲法適用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但無外乎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界定:第一,憲法適用的主體。憲法的適用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專門機關來行使,其他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適用。第二,處理具體事務的過程中運用了憲法,在遵守憲法的基礎上將憲法作為一種活動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處理了一定的具體事務或者為一定行為。適用憲法的核心或者說最終目的就是要為一定行為。這一行為是憲法適用的載體,若沒有行為,憲法的適用將無法落實。根據以上分析,對憲法的適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廣義的憲法適用指特定的憲法關系主體依照法律程序,運用憲法處理具體事務的活動,包括憲法的立法適用、監督適用、行政適用及“司法適用”。狹義的憲法適用僅指憲法的“司法適用”,當然有學者主張憲法不能在司法過程中適用,這是我們在后文要討論的內容。
2.憲法適用與憲法遵守的辨析
反對憲法司法化的學者主張,那些所謂的“憲法司法化”的案例不過是人民法院遵守憲法的行為,并非對于憲法的適用。那么,究竟如何區分憲法的遵守和憲法的適用呢?這確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認為,遵守憲法與適用憲法的區別表現在諸多方面。(1)所有憲法關系主體都有遵守憲法的義務,因而遵守憲法的主體具有普遍性;適用憲法的主體具有嚴格的要求,不僅通常必須是國家機關,而且必須是經憲法授權的國家機關,因而適用憲法具有主體上的壟斷性。(2)憲法關系主體遵守憲法的行為較多被動性、服從性,較少主動性和可選擇性,而適用憲法的行為有較多的主動性和可選擇性。(3)憲法關系的主體遵守憲法時不用憲法的規定直接處理具體問題或據以裁判爭議,但適用憲法一般會運用憲法的具體規定處理具體問題或裁斷具體爭議。(4)遵守憲法時,憲法有關規定對憲法關系主體和有關事項的有效性、權威性,往往是無可爭議或不證自明的,而適用憲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僅在理論上大下工夫,還對《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中所收錄的33個案例進行了分類評述,以區分憲法的適用和遵守。憲法的適用和遵守確是兩個概念,我們應該對其加以區分。但在上述四點中,童教授用了“較多、較少、較多、一般、往往、通?!绷鶄€這樣模糊的修飾詞??梢?,童教授對于兩者的區分也很難準確地予以把握。
按照學界的一般理解,所謂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權利(職權權)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它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遵守指依法辦事,依法享有權利并行使權利,依法承擔義務并履行義務;廣義的憲法遵守相對于違反憲法而言,不違背憲法即是憲法的遵守。我們這里所講的憲法遵守指的是狹義上的憲法遵守,即依憲法辦事。僅從概念上我們還無法將遵守與適用區分開來,還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憲法的義務主體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憲法的適用主體具有特殊性,必須是經法律授權的專門機關。
(2)在憲法的適用活動中,遵守憲法是適用憲法活動行為的另一個方面,其與遵守憲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過程,是一枚金幣的兩面。同時,憲法遵守是憲法適用的基礎,任何適用都必須以遵守憲法為邏輯前提。特定機關遵守憲法的行為,從另一角度來看也是對于憲法的適用。因為遵守憲法是依據憲法而為一定行為,相對于整個活動過程來說,并沒有處理具體的事務,但相對于該行為本身來講,它也是在處理一定的事務。在王禹編著的《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的33個案例中,作者將其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作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據,僅僅在判決書中提到過;第二種是出現在法院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來分析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是否有憲法依據;第三種是直接出現在判決部分。第一種情況,憲法被作為原、被告的法律依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否認對方的權利,是對憲法一般性的提及,當然不屬于憲法的適用情況。在第二種情況中,我們舉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準教師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榕行終字第43號判決書:“被上訴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準退休決定處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勞動權,是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此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該案在說理部分運用憲法,將其作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據加以引用,從判決上來看并沒有對具體的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動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判決結果,憲法的司法適用不僅包括在判決結果中適用憲法,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適用憲法也理所應當是對于憲法的適用。福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憲法的援引,一方面從整個司法活動來看,憲法“參與”了這一活動過程;另一方面,法院運用憲法確認莫尊通的勞動權,也是對于具體事務的處理,符合童教授對于憲法適用內涵的界定。第三種情況中,法院利用憲法直接作出判決當然是對憲法的司法適用。
(3)遵守憲法是相對主體是否按照憲法來規范自身行為而言的,而適用憲法側重于強調憲法在主體的行為過程中是否得到了應用。憲法適用的主體對于憲法的適用也是對于憲法的遵守,在這種情形下,兩者是對同一行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理順了這些知識后,按照我國現行國家制度的運作模式,就可對童教授所談到的憲法司法適用問題進行一個理性的檢討和分析。
醫院內部審計存在的意義是通過監控、管理和審計等各種方式方法,及時的發現醫院內部中存在的各種的經濟漏洞和存在的實際問題和不足,并根據這些問題和現實狀況對醫院的內部管理進行及時的修正,從而盡可能減少問題發生的概率,使醫院內部的各項工作運行能夠得到科學高效的管理。以下是醫院內部審計職能。
(一)財務審計
各項的審計活動都是以財務部門提供的準確真實的會計信息作為依據,在一個較為健全完善的財務部門和財務制度中進行的。因此,財務審計是各項審計活動開始的基礎,對醫院內部的各項收支進行準確的記錄和會計報表的正確編制往往是進行各項審計活動的依據。通過對醫院的財務進行合理的審計,可以得出醫院日常收支的具體情況,可以從中得知醫院的真實的財務狀況,并對醫院收支的合理性和標準性進行日常的審查和監督,規避醫院內部違規的狀況出現,確保醫院資金的安全。更何況,可以通過對醫院內部財務審查的具體結果,及時得出醫院的財務管理的各種弊端,使醫院內部及時作出解決方案,促使醫院及時改善財務管理狀況。
(二)經濟審計
經濟審計和財務審計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同時都是通過對醫院的財務狀況進行各項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不過經濟審計相對于財務審計,更著重于對醫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反映,更著重于對醫院的各種財務資產進行統計和全面的審查,并對醫院內部的各項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的運行和作用進行審核,從中找到醫院內部管理的發展空間,促使醫院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健全,為醫院的發展提供制度基礎,提高醫院的各項效益。
(三)資產審計
資產審計,顧名思義,是對醫院的各種資產數據進行審計,而這里的資產大部分是指醫院內的各種固定資產,即是對醫療設備的購置活動進行審計等。在醫療設備的購置活動的過程中,設備購置的預算計劃編制和資金的實際運用計劃編制都包含在審計的范疇內。因此,通過這種審計活動,對整個設備的購置交易活動進行監控,預防在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規避交易風險,盡可能的提高設備的利用率。還必須要對設備在工作過程中,為醫院帶來的各種效益進行審計和分析,對一些因為落后或者過期而棄置不用的各種設備進行統計和處理,盡可能的提高設備的價值。
(四)合同管理審計
因為經濟型合同種類繁多,內容雜亂,所涉及的知識廣度和寬度都十分大,進行整理時十分復雜,所以所有的相關經濟合同和發票都必須要經過財務部門按照正確的程序一步步的送審,而不能打亂送審秩序。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的監察力度,確保工作能夠按照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確保工作能夠有秩序的進行。在審計的過程中,還必須要確保審計數據的真實程度,要審計簽訂的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和合理性,規避風險,保護醫院的合法效益和資金安全。
二、醫院內部審計職能存在的弊端與不足
(一)規范醫院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的發展目光也逐漸放在了改善醫院的內部管理上。然而,規范醫院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只有一項《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醫院的內部審計的工作進行一個簡單的闡述,沒有其他較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也沒有可以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所有的審計活動僅僅依靠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這樣的做法無疑加大了審計的風險,降低了審計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沒有一個較為正規的工作規范的限制,不僅得出的審計結果缺乏真實性,還嚴重的影響了審計結果的權威性,使管理層對審計結果抱有一定的懷疑。
(二)缺乏獨立運行的內部審計部門
內部審計的工作繁雜,還基于其審計的特殊作用,應設立一個獨立的部分,方便其對醫院內部的各個部門進行審計。然而,某些醫院尚未設立一個較為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有些只是從財務部門中劃分一個工作區域給內部審計進行工作;有些醫院雖然已經成立了內部審計部門,但是由于內部審計工作人員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利益或者私交關聯,導致其工作依然無法獨立。更何況,我國醫院的內部審計部分普遍存在工作范疇分工不明,權責關系混亂等問題,使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得不到真正的高效落實,直接影響了審計的質量。
(三)缺乏質素高的內部審計人員
按照我國的醫療服務現狀而言,相關的醫院內部審計專業尚不成熟,也不發達,各類高校對該專業人才的培養數量十分有限。許多醫院內的內部審計人員僅僅由具有一定醫療衛生知識的財務人員來擔任。再加上,隨著醫療服務行業的發展,對醫院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專業性也就越來越高,財務人員已經無法稱職的擔任內部審計人員。因此,許多醫院缺乏質素高的內部審計人員。
三、醫院內部審計職能弊端和不足的更正和改善
(一)健全規范醫院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
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較快,許多行業都逐漸開始自身的發展和改革。醫療服務行業的發展速度比規范其工作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速度要快,直接導致了相關的內部審計的規范不健全,甚至沒有提及。沒有一個統一的具有規范性的法律法規對醫院的內部審計工作作為標準,這樣將會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的低效和不法分子的有機可趁。因此,我國必須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參考外國的先進內部審計理論的成功經驗,再融合自身的國情和醫療服務的現狀,推行一個較為規范的內部審計系統,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
要設置一個較為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首先要得到醫院領導的支持,使醫院管理層注重內部審計的工作,讓其對內部審計的工作有個大概的理解,才能為其做出更好的工作范疇的劃分;其次,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內部審計系統,規范內部審計的工作和使用模式,規范工作人員的工作權責,把責任落實到個人;第三,為了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必須要設立一個監管機構,對內部審計人員與其他部門進行監管,確保內部審計人員與其他部門沒有特殊關聯;最后,內部審計部門必須要直屬醫院管理層,要在管理層的領導下,對每個部門進行審計。
(三)培養高素質的內部審計人才
要吸納和培養高素質的內審人才,吸納具有一定醫療服務、醫療技術、投資、審查知識的高質素的財務人員,提高整個內審隊伍的素質。與此同時,還必須不斷的對其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其自身的素質。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