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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獨立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是司法的內在本質要求。其核心要求是法官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服從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觀判斷證據、事實,而不受來自法院內部和外部的干涉和控制?!痉í毩⑹撬痉ü谋WC,是司法權威的基石。”13我國《憲法》第126條關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也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暗谖覈痉▽嵺`中,法院卻往往把自己混同于行政機關,一切按上級指示辦案,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按證據裁判原則審理案件。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司法獨立原則,也破壞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與‘一府兩院’的政體。”14因此,在本次實證調研中,我們分別以來自法院系統內部的不當干涉、黨政機關的不當干涉和媒體的不當干涉形成的“輿論審判”為切入點,考察司法獨立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一)法院系統內部的不當干涉與司法公信力正如上文所述,我國《憲法》第126條關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只規定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卻沒有規定法院系統內部的獨立和法官個人的獨立,這嚴重影響了司法獨立,難以保證司法審判符合公正要求。對于法院系統內部的不當干涉而言,法官問卷的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辦案時是否受到法院系統內部不當干涉與法官自主整體形象評價之間存在明確關聯,法官辦案時受到法院系統內部不正當干涉的可能性越大,法官自主形象評分越低。公眾卷問卷的數據挖掘結果也顯示:公眾對法院系統內部不當干涉正常審判秩序的認知,會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造成影響。這意味著,如果法院可以進一步減少系統內部的不當干涉,那么將會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更加深入的數據挖掘結果也表明,如果法院系統能夠加強制度建設,以對法院領導案件的過問、審理、干涉權限進行限制,明確規定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切實貫徹司法獨立原則,不但可以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潔性,同時也可以對法官形象建設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黨政機關的不當干涉與司法公信力對于當地黨政機關的不當干涉而言,法官問卷的數據挖掘結果顯示:如果法院可以進一步排除來自黨政機關的不當干涉,更好地堅持公正獨立審判,那么將會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公眾問卷的數據挖掘結果也顯示:公眾對黨政機關不當干涉正常審判秩序的認知,會直接影響其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評價。這意味著,如果司法系統能夠通過制度對司法獨立性加以保護,減小法官本人所承受不當干涉壓力,那么將會對法官形象建設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數據挖掘結果還顯示:法官形象提升與司法去行政化也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相較于其他評分段,對法官形象打“50分以下”的受訪者中認為司法行政化問題嚴重的占比最高,而與此同時,打“90分以上”受訪者的占比最低。這一結果表明,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與司法行政化程度存在負相關性,如果法院能更好地完成去行政化,那么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都會得到進一步提升。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部分地區司法獨立性不夠,法院仍依附于行政,從而造成司法運作中也充滿行政化色彩;另一方面則可能在于下級法院法官的職業技能不夠,導致當其遇到某些疑難案件后于院內難以得出合理的判決,因此求助于上級機關。因此,中國司法改革要實現“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終極目標,必須掃清干擾司法獨立的各種障礙,尤其要克服司法行政化傾向。可喜的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無疑將會促進中國的司法獨立,為提升司法公信力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輿論審判”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為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規范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工作,妥善處理法院與媒體的關系,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司法公信力”,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15然而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卻極其復雜,一方面要保障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因為這是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實現途徑;另一方面還必須避免法官審判受到媒體不當影響而造成“輿論審判”,從而影響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于獨立公正的司法而言,后者更為重要。因為正如上文所述《憲法》第126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不僅表明,法官辦案過程中不能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影響,同樣也不應該受到媒體的不當影響而造成“輿論審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明確提出應“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比欢缃裆鐣蠒r常出現有關司法案件的媒體新聞報道,由于報道者缺乏法律知識、不守新聞規范,盲目追求新聞的“眼球效應”,造成報道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進而由此產生轟動的社會效應,對法官的正常審判形成壓力,甚至導致“輿論審判”現象發生。數據挖掘的結果顯示:“輿論審判”現象與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存在一定的相關性;“輿論審判”現象出現的可能性越高,法官對所在地區法官整體形象的評分越低。這意味著,如果法院可以進一步排除來自媒體輿論的不當干涉,更好地堅持公正獨立審判,那么將會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還應該加強法院和媒體之間的溝通和理解,一方面,法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盡可能地向媒體公布相關案情,并放寬對媒體旁聽審判和報道案件的不合理限制;另一方面,媒體也應據實報道,并遵守法律對于案件報道的相關規定。當然,法院和媒體的這種雙向交流應建立在基于事實、相互尊重的基礎上。
二、司法工作作風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權力主體受到信任與認同,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表征之一。陳光中教授認為,廣義的司法制度是指訴訟制度,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審判制度;二是檢察制度;三是偵查制度”。16因此,廣義司法權力主體就包括了法官、檢察官、警察等群體,他們的整體形象,以及他們的個人形象,都可以反映司法權力主體受到公眾信任與認同的程度。例如,法官形象就直接影響著人們對法律的看法,影響著司法公信力本身?!胺ü俚钠焚|左右人們對法律的感情。因此,法官的品質必須是世俗世界里最高尚的品質。法官的司法行為不僅是個案正義的判斷行為,同時也是實現法律理念的意志行為?!?7因此,好法官、好檢察官、好警察可以受到公眾的普遍信任和認同,這本身就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而壞法官、壞檢察官、壞警察,盡管他們人數很少,但這些違反職業道德的害群之馬,卻可能起到損害其整個群體的作用,從而也就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從司法權力主體個人做起,以身作則,以身垂范。因為“法官作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載體,是一種人格化的司法權威,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公平正義可知可感可見?!?8而探尋法官工作作風建設,對于維護法官形象,彰顯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大意義。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就強調,“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在本次實證調研中,我們分別通過三個題目考察了公眾對“衙門作風”、“吃請收禮”和“人情案”等三項法院工作中常見作風問題的認知。數據挖掘小組將之和法官形象題目進行交叉分析,以探討法院工作作風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影響。
(一)“衙門作風”與司法公信力所謂“衙門作風”,用坊間的話語來講,即“門難進,話難聽,臉難看,事難辦”、“磨破嘴,跑斷腿”等,具體表現為官員說話態度惡劣、濫用職權、推諉扯皮、無故刁難、無故拖延等,亦稱為“機關病”。19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法院“衙門作風”治理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關聯性;在對法官形象評分“50分以下”的公眾中,認為法院有“衙門作風”問題的比例最大,而給出“90分以上”高分的公眾中,則主要認為法院沒有“衙門作風”,即,給法官形象評分越低的受訪者,越傾向于認為法院存在“衙門作風”問題。這一結果意味著,如果法院能更好地糾正“衙門作風”問題,那么法官的總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就可以得到進一步提升。因此,各地法院系統需嚴抓工作作風,從根本上杜絕無故刁難、無故拖延等“衙門作風”的出現。
(二)“吃請收禮”與司法公信力對于“吃請收禮”而言,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法官“吃請收禮”行為之間,具有顯著關聯性;對法官形象評分在“50分以下”的公眾,認為“法官隊伍中存在嚴重‘吃拿卡要’現象”的比例高于其他三類人群;對法官形象評分在“90分以上”的公眾中,認為法官具有較強職業操守的比例遠高于其他三類人群。這一結果表明:現階段,如果法官的“吃請收禮”問題能得到更好的遏制,那么我國法官的整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無疑將得到進一步提升。這也意味著,對法官隊伍中部分害群之馬的嚴肅處理,對促進整個法院系統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都具有積極意義。因此建議各地各級法院系統在未來的工作中,加強系統內部黨風廉潔建設,提高全體司法工作人員的廉潔意識,培養良好的工作作風。
(三)“人情案”與司法公信力對于“人情案”而言,數據挖掘結論顯示: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法官“人情案”等不良作風的嚴重程度,有著明顯的相關性;在選擇“不可能“出現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受訪者中,對法官形象給出90分以上的占最大比例;而對法官形象給出50分以下的受訪者中,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非常嚴重”的比重最高。這一結果表明,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法官工作作風存在較為明顯的負相關。這也意味著,在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中,法官對“人情案”等不良風氣的整治效果越好,法官的形象評分和司法公信力評價將會越高。因此,各地各級法院可從排查自身工作中是否存在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不良作風,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可能造成本單位形象不佳的實際原因,進而因時因地制宜,選擇最適合的方式進行治理。
三、司法過程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活動的過程受到信任與認同,主要是建立在司法活動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基礎之上。如果法庭開庭審判不符合程序公正,僅僅是“走過場”,就會導致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僅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更有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除此之外,程序公正還包括程序參與、審判中立、程序對等、程序理性、程序自治、程序及時和終結等內容20,涉及案件得到及時受理、無罪推定原則得到切實貫徹、對質權得到有效保障、非法證據得到有效排除等諸多因素,這些因素都會極大地提升司法機關的自身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也強調,“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p>
(一)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與司法公信力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而無罪推定中一項重要的實踐標準就是“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非刑事法庭法官問卷的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情況和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在對法官形象給出“90分以上”的非刑事庭法官中,認為“無罪推定”原則貫徹情況較好(選擇“完全不可能”或“不太可能”)的比例最低,而評分在“50~70分”和“71~90分”的受訪者中,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基本相同。從上述結果中不難看出,從非刑事庭法官的角度考量,刑事法庭法官越要求被告人自證其罪,越不按規則辦事,則法官形象分數越高。也就是說,按照現有的數據樣本,我們得到了“法官對‘無罪推定’原則貫徹得越好,則法官形象越差”這一反常的數據結論。針對這一結論,我們認為其產生或源自以下幾點原因:(1)受訪者在填答問卷時不夠認真;(2)法官在實際工作中更看重對受害人權益的保障,而忽視了對被告相關權益的保障,因此在審判過程中仍然受傳統的“有罪推定”思想影響。因此,要想進一步提升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必須根除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的有罪推定思想。
(二)對質權的保障與司法公信力作為被告辯護權基礎性要素的對質權,是諸多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被告的基本權利;同時,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被告對質權也普遍上升到了憲法權利的高度。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對被告對質權的保障情況與法官整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這一結果表明,目前,如果法官進一步加強對被告對質權的保障,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這也意味著,由于法官群體對被告基本辯護權的保障,直接關系著對審判公平性的保障,因此在下階段的工作中,各地各級法院可以從更好地保障被告對質權入手,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三)非法證據的有效排除與司法公信力無論在何種形式的訴訟過程中,法官的判決基礎都是證據,只有依靠證據方能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因此,數據挖掘小組特別將非法證據的有效排除問題與和法官形象問題進行分析,以探討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內在聯系。數據挖掘顯示:法官形象的提升和其對關鍵性非法證據的排除情況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性;對法官形象評分在“90分以上”的法官,認為法官能對證據依法排除的可能性最高,達100%,而評分在“50~70分”的法官中,持這一觀點的人數占比最少。上述結果表明,法官評分的提升和其對關鍵性非法證據的排除情況之間存在著正相關性,即如果法官能夠進一步加強對非法關鍵性證據的排除效果,則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同時,數據挖掘結果還表明,較之于法官形象和排除非法口供的聯系,法官形象和排除非法關鍵性證據之間的內在關聯要更為緊密一些。我們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或許在于,非法口供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判決的公正性,但由于存在物證和證人證言等其他形式的證據,因此其對判決公正性的影響不如關鍵性證據那么大,因此法官在對待這部分證據時有所怠慢。
(四)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與司法公信力在訴訟爆炸的時代,基層法院由于法官人手不足,往往存在著法官讓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的情況。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的可能性與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較明顯的相關性;選擇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可能性為“司空見慣”的受訪者,給法官形象評分以“50分以下”者居多,而選擇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沒有發生”的受訪者,給法官形象評分以“90分以上”的則占多數比例。上述結果表明,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的可能性與法官形象提升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負相關性,這意味著,如果法院能夠進一步減少書記員越權審理案件的現象,那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將會得到進一步提升。
(五)立案時受到不合法、不合理障礙與司法公信力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當事人立案時受到不合法、不合理障礙的可能性之間,具有明顯的相關性;在對法官形象給出“50分以下”的受訪者中,認為有不合理障礙的比例最高,而在法官形象評分給出“90分以上”的受訪者中這一比例最低;法官形象評分在“90分以上”的受訪者中,認為無不合理障礙的比例最高,而對法官形象給出“50分以下”的受訪者中,這一比例最低。這一結果表明,如果進一步降低當事人在立案方面的受到法院不合法、不合理障礙的可能性,那么將會使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得到進一步提升。這也意味著,如果法院系統能對訴訟立案程序進行適當改革并嚴格管理,進一步保證當事人能夠及時、順利地立案,無疑將能有效提升法官自身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四、司法結果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活動的結果受到信任與認同,指的是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哈貝馬斯指出:“凡是根據合法程序而獲得法律效力的,就被當作法律——而且,盡管法律上存在著廢止的可能性,它暫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充分說明這種法律規則的意義,只有同時訴諸這樣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社會或事實的有效性,即得到接受,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合法性或規范有效性,即合理的可接受性?!?1因此在他看來,司法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是一種基于正當理由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裁判結果可接受性的路徑:一是藉由司法過程和司法裁判結果的公開來提升司法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二是通過增強司法裁判過程的可接受性來促進司法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三是通過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包括事實認定的說理和法律適用的說理,來增強司法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本次實證調研試圖從公眾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和法院執行情況的滿意度這兩個不同的方面,來探究司法結果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一)判決接受度與司法公信力根據常識可推斷,法院的判決若不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與接受,則意味著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不公,而這一認知的出現必將影響公眾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評價。數據挖掘結果顯示:法官形象提升和法院判決接受度之間存在著相關性;對法官形象評分在“50分以下”的公眾中,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和認可度顯著低于其他人群;對法官形象評分在“71~90分”的民眾中,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和認可度最高,略高于評分在“50~70分”及“90分以上”的人群。這一結果表明,課題組之前關于“目前,法院的判決結果若能得到當事人更大的認可,則法官的整體形象將隨之得到提升”的假設得到了數據證實。這也意味著目前各地各級法院若想要切實提高自身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可以考慮從提高審判公平公正性、提高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結果的認可度的角度入手。
(二)判決執行滿意度與司法公信力根據常識可推斷,法院的判決若遲遲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則意味著司法裁決和法院系統的尊嚴性受到了挑戰,而這一認知的出現必將反過來影響民眾對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評價。因此我們就此提出研究假設:如果法院可提高司法判決的執行力度,使司法裁判得到更好地執行,那么法官的整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將隨之得到提升。經過數據挖掘,課題組發現: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與法院執行情況之間存在著相關性;對法官形象評分在“50分以下”的公眾中,對法院判決執行情況最不滿意,評分在“90分以上”的民眾對判決執行情況最為滿意;對法官形象評分在“90分以上”的民眾中,不清楚法院判決執行情況比例最低,其次是評分在“50分以下”的人群。這一結果證實了之前關于“如果法院可提高司法判決的執行力度,使司法裁判得到更好地執行,那么法官的整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將隨之得到提升”的假設。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通過實證調研和數據挖掘分別證實了司法公開、司法獨立、司法工作作風、司法過程和司法結果與法官形象評價和司法公信力之間具有相關性。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法院系統希望能夠更有效率地提升法官形象評價,可以重點從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入手以提升司法公信力:(1)夯實司法公開以增加司法透明度,(2)增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以保證司法權威,(3)轉變司法工作作風以提升司法權力主體的公信力,(4)并更加注重司法過程的程序公正和(5)司法結果的實體公正。當然,除了上述五個方面以外,還有許多值得關注的問題有助于提升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由于本次實證調研的司法文明主題十分宏大,因此對司法公信力的其他影響因素尚未能作出更加細致的調查研究,期待下次調研能做進一步的實證調研分析。
作者:鄭飛單位:北京交通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