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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流金融服務成為物流企業新的收入增長點
1999年,我國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展倉單質押業務,開始我國物流金融的重要實踐。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以倉單及動產質押為主要模式的物流金融在我國初具規模。從表1可以看出,在中儲股份的營業收入構成中,物流金融服務的收入占比逐年增加,已經成為其新的收入增長點。
1.2當前物流企業開展物流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國物流企業開展物流金融主要采取的是物流質押模式。在具體操作流程上又大致存在兩種方式。(1)質押監管模式物流企業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倉儲服務獲得的常規的物流服務費;二是提供監管服務而獲得的收入。(2)物流授信金融模式物流授信金融模式中,銀行在對物流企業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授予物流企業一定的信貸額度,物流企業利用這個授信額度直接向借款企業發放質押貸款。在物流企業為其客戶提供倉儲和運輸服務的過程中,物流企業對于質押貨物的具體情況以及客戶信息的了解都優于銀行。因此相較于前一種模式,在物流授信模式下,由物流企業直接監控質押貸款業務的過程,授信銀行不參與質押具體運作,一方面減少了一些復雜的環節,使客戶能夠更方便地獲得融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銀行提高物流金融的運作效率。物流企業在此過程中,同樣能夠獲得倉儲收入和物流監管收入。
1.3當前我國物流金融模式的缺陷分析
從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物流企業參與的物流金融模式能夠實現三方共贏:借款企業以其存貨質押獲得融資,一定程度上緩解融資難的問題;銀行通過物流企業的參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其資金運用范圍;物流企業獲得質押監管收入的同時,也能拓展其業務范圍。但是,目前的物流金融模式在運作過程中有其局限性,也并沒有完全發揮物流企業運作過程的信息優勢。首先,無論是質押監管模式還是統一物流授信模式,所針對的動產以存儲中的貨物為主,因此適合質押的貨物非常有限。大量的在途物資以及不適宜長期儲存的貨物難以成為質押物,相關企業也難以獲得融資。其次,倉儲和運輸是物流企業的兩大業務類型。在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服務過程中,掌握著所運輸或存儲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因而獲得充分的信息優勢。物流企業了解貨物的儲存情況,掌握在途貨物的狀況,了解貨物的流轉動向等等。這些信息優勢如何轉化為競爭優勢,是物流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值得探討的地方。在目前的物流金融模式中,物流企業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優勢為貸款企業和銀行提供服務,信息優勢發揮并不充分,尤其是運輸型物流企業尚未通過其信息優勢形成競爭優勢。
2.物流企業進一步開展物流金融服務的模式探討
2.1設立物流銀行,融合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
物流企業通過并購或者新設的方式設立物流銀行,直接為其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實現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融合,在整合物流企業現有資源的同時,也能培育其新的競爭優勢。首先,設立物流銀行具有可行性。2013年7月5日,金融國十條明確提出,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民營銀行在政策上的許可已經吸引眾多企業紛紛進入金融領域,有實力的物流企業有必要考慮抓住契機,利用自身優勢,融合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其次,設立物流銀行,進行產業鏈的延伸是物流企業增強競爭力,提高盈利能力的必然選擇。傳統的物流企業專注于倉儲和運輸服務,業務范圍單一,風險過于集中。由于受2008年次貸危機及其后的歐債危機的影響,國際貿易量的萎縮直接導致海洋運輸行業幾乎全行業的虧損,這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物流企業擁有渠道和信息優勢,利用這些優勢延展其服務領域,以滿足其上下游客戶的需求,從單一的物流服務向產業鏈兩端延伸,既能擴大物流企業的盈利能力,又能增強其競爭力。在物流企業延展其產業鏈的選擇中,向物流金融領域的擴展能夠充分實現物流企業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統一與融合,實現利益最大化。在這一方面,航空快遞運輸行業的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UPS的物流金融業務堪稱典范。作為世界航空快遞行業的龍頭企業,UPS早在上個世紀就預見到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不能依靠單一的物流運作模式,必須在產業鏈上進行延伸。UPS于1998年成立UPS資本公司,又于2001年并購了美國第一國際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應收賬款管理、抵押貸款、設備租賃、國際貿易融資等物流金融服務。物流金融服務不僅成為UPS獨具特色的競爭優勢,也成為UPS的第一大利潤來源。再次,設立物流銀行,能夠進一步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前文已經提及,當前所開展的物流金融模式對貨物的屬性有較高要求,不易儲存的貨物以及在途物資難以獲得融資。此外,現有的物流金融模式下,借款企業不僅要支付銀行利息,也要向物流企業支付倉儲監管費用,資金使用成本相對較高。設立物流銀行,物流企業從物流金融的參與方變成授信主體,不僅能降低借款企業的成本,也能利用物流企業的優勢進一步擴大授信的范圍。
2.2物流銀行的具體模式設計
首先,在設立模式的選擇上,物流企業可以選擇與其上下游客戶尤其是大型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聯合設立并購或者設立物流銀行。共同設立的模式,既可以分散風險,還可以形成聯盟,進一步鞏固物流業務領域的合作關系。比如,物流運輸企業和汽車生產商合作共同設立物流銀行,形成戰略合作關系,由物流企業承擔汽車生產商的所有運輸服務,同時物流銀行為汽車生產商提供相應的資金融通和結算服務。其次,在業務運作模式上,物流銀行除了可以針對倉儲貨物提供融資業務之外,還可以將在途物資也作為授信標的物。同樣以汽車生產商與物流企業的合作為例,可以設計如下的業務流程來開展物流金融業務:在具體的業務模式中,物流企業與物流銀行還可以根據客戶具體情況,提供更長期限的融資。物流銀行與銷售商之間可以在下一批貨物交付時再對本批貨物的貨款進行結算,相應延長一個銷售期的融資期限。除此之外,物流企業也可以通過物流銀行為客戶提供結算服務,即物流企業在對下游企業交付貨物時,代替生產企業向銷售商收取貨款;或者在接受貨物運輸時,代替銷售商向生產企業支付貨款。通過這樣的活動,物流企業將融資業務、結算業務和物流業務相結合,利用其對運輸和儲存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實現物流和資金流的統一。同時,由于物流企業與生產商和銷售商的長期合作關系,物流企業對貨物的信息掌握較充分,在貨物的變現處理方面有諸多便利,因此,相較于現有模式下的商業銀行來說,物流企業主導的物流銀行有更強的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從而能有效地降低物流金融的風險,實現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完美統一。
3.結束語
“未來的物流企業誰能掌握金融服務,誰就能成為最終的勝利者”,這是UPS的發展戰略之一,也是我國物流企業的發展方向。我國的物流企業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要進一步深化和創新物流金融模式。成立物流銀行能夠充分整合物流企業的現有優勢,形成新的競爭力。當然,在新模式運作中,風險控制至關重要,這個課題值得進一步的研究。
作者: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