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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經貿委等8大部委聯合頒布《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后,國有企業大力推進主輔分離改制分流工作。改制分流是產權的變革,是國有企業有進有退的戰略調整。輔業實行股份制,改制員工持股不僅可以強化內在的約束機制、調動職工的積極性,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所有制”缺位問題。但是,在改制分流員工持股實施的過程中,法律程序、工商登記、持股機構和股份來源等都可能成為具體實施過程中的障礙。特別是《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而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往往出現超過50名改制帶資職工的改制企業,如何規范地解決工商登記問題,保護改制股東的根本利益,是確保改制企業今后穩定運作的關鍵。
一、以往的員工持股形式
過去的員工持股有的是以工會所屬的員工持股會方式,有的是以部分自然人代持形式,更多的是以股份合作制這種過渡性的股權安排方式存在。其中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員工持股會是其中較為規范的形式。這種形式最早產生和普遍存在于外經貿企業的員工持股改制中,并形成了一個管理辦法。但是,該辦法因民政部于1999年暫停員工持股會社團法人登記的決定而暫告結束。由于員工持股會已沒有法律地位,相當多的企業借助工會的法律地位,參與發起設立公司,但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在《工會法》和《全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中規定,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員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因此,由社團法人作為員工持股的主體,是忽視了員工持股的贏利動機,并不合適。二是由工會代員工持股,工會需要成立專門的部門,委派專業人員進行日常股權管理工作,成本較高。三是由于工會人員本身又都是持股員工,因此存在雙重身份、角色重合的問題,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四是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出現的持股資金不足、預留股份、股份繼承等問題都不好解決。
二、信托持股的政策背景
信托機構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四大支柱之一,本身具有財務顧問、金融服務、信用中介等功能,且經營靈活、服務多樣化,信托企業的參與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推進改制員工持股的健康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進程。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實施,隨后又陸續出臺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問題。信托制度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信托財產本身及其所產生的任何利益只能由受益人享受。這就是信托法中著名的“所有權和利益相分離”的原則,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員工持股主要是獲取利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員工利益的保障。信托制度能夠較好地解決我國員工持股制度建設中的基本問題,信托投資公司是受《信托法》保護的、最規范的受托持股主體。
三、信托持股的優勢
通過信托持股與工會持股的合法性、規范性、安全性、流通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見表1)。
四、信托持股的實際運用
以筆者所在的中國石化廣州分公司推進改制分流中的具體案例為例。天華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塑料薄膜、溶劑油的企業,隸屬中國石化廣州分公司,2003年實施改制分流,員工用其解除勞動合同所獲的補償補助額置換天華公司凈資產,其中,職工帶資置換資產4308萬元,改制匹配經營者崗位激勵股180萬元。天華公司由國有轉變成民營的員工持股企業。改制企業天華公司改制帶資職工人數400多人,遠超過《公司法》規定的人數,給工商登記和股權管理帶來障礙。
1.突破工商登記限制。天華公司采用信托持股,職工股東將帶資所置換的股權,由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信托)代為持有,新華信托作為改制企業天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進行工商登記,經營者崗位激勵股則登記在經營者名下。這樣,解決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不超過50人的限制。天華公司股權圖見圖1。
2.維護實際出資人權益。為保護實際出資人即改制持股職工的權益,在天華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新華信托作為天華公司股東,僅用于工商登記;真正股東權益由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會由實際出資人出席表決各項決議,新華信托依照實際出資人的表決結果出具股東會決議等等條款,明確了新華信托的權利義務。為便于股權管理,天華公司成立員工股份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職工股份管理和相關事務管理,其主要職責:(1)負責召開和主持職工股東會議;(2)負責職工股權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職工的建議;(3)負責定期向職工股東報告公司工作情況;(4)負責協調公司與職工股東的利益沖突;(5)負責管理職工股東名冊;(6)負責辦理股份認購及相關事宜;(7)負責辦理股份交易及相關事宜;(8)協調職工股東與新華信托公司事宜;(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3.股權轉讓的設置。為了方便天華公司持股職工轉讓和購買股份,在未來經營中真實體現公司股權的價值,并通過投資人“用腳投票”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督和制約,股份管理委員會建立股權的內部交易機制。
(1)持股員工的首次出資三年內不得轉讓、贈送和質押。滿三年后,持股員工書面申請變現的,經委員會同意后,可由本人在公司內部將其股份協議轉讓給有認購資格的員工,也可由公司按上年度末的公司賬面凈資產折算價回購。持股員工每次申請變現的股份不得低于其持有股份總額的30%。員工受讓股份后,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因獎勵而增持的股份)不得超過其崗位持股額度10倍。
(2)員工持股未滿三年因自動辭職、或因個人原因被解聘、除名等離開公司的,公司將按員工持股名冊記載的出資額原值的90%回購該股份。員工持股未滿三年因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的,公司將按員工持股名冊記載的出資額的原值回購該股份。離開公司的持股員工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離開之日起60天內辦理回購手續,不辦理的視同放棄投資權益,所放棄的股份轉為預留股份。由于員工持股三年內不能轉讓、贈送及質押,這樣就把員工利益同公司利益緊緊聯結在一起,鼓勵和支持員工長期為企業服務,有利于正確處理和解決企業與員工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企業利益共同體,大大強化了企業的激勵機制及約束機制。這就是說,在員工持股這一新的企業產權機制中,員工通過持股這一資產紐帶與其他股東、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由單純“勞動者”的單一身份變成了“勞動者”“、投資者”的雙重身份,企業管理好壞直接涉及到員工的切身利益,從根本上調動了員工參與企業管理和決策的積極性,這對企業形成和完善有效的治理結構有重大影響。
(3)員工在持股期間,崗位發生變動的,其持股額度隨崗位作相應的變動。持股員工因崗位變動而增持的股份,從公司預留股份中解決;因崗位變動而減持的股份,由公司予以回購。增減持股份的交易價格按上年度末的公司賬面凈資產折算。
(4)委員會委托新華信托投資公司辦理回購員工股份的手續,所回購的股份均轉作預留股份。員工因新購入股份、轉讓股份、獎勵股份、崗位變動而增減持股份以及回購股份而發生股份變動的,其相應的變動手續每年度辦理一次。信托企業能夠很好地解決目前員工持股會作為持股主體法律身份不明確的問題,從而進一步推進員工持股的普及,真正實現產權人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