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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企業規章制度
科學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現代企業管理的關鍵性問題在于如何實現制度與人的互動結合。本文認為,如果要使企業行為具有相當的預測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的。企業必須根據自身參與競爭的內外部環境,對涉及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企業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合理調配企業股東大會、董事、監事和高管之間的關系。對股權結構、權力分配、責任承擔的規定進行規范化,形成科學的監督制衡機制。最后切忌制度的空泛,規章制度的明確性尤為重要。同樣以員工手冊為例:某企業的員工守則中明確將工作失誤分為三級,規定若干個丙級錯誤相當于一個乙級錯誤,若干個乙級錯誤相當于一個甲級錯誤。而達到了甲級錯誤的結果,使企業有權援引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法定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相比之下,這些規定由于絲絲入扣而毫無漏洞可鉆,處罰起來有憑有據,員工也心服口服,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企業涉訴的風險。
2.改進法律顧問模式
對法律顧問模式的改革主要采取內部法律顧問與外部法律顧問相結合的形式。對中小企業來說,運營成本對其決策往往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就現階段來說,要求每個企業都建立起健全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不切實際的,徒增企業負累,但是企業還是應當保證擁有高素質的企業法律工作人員。首先企業應結合自身規模配備相應的內部法律工作人員。內部員工最大的優勢在于對公司內部結構、經營業務非常熟悉,能有針對性地預防和控制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但是企業內部法務與其他人員如財務、審計一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與偏私性,這就決定了他們有時候不能發現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更有甚者可能為了一己私欲隱瞞存在的問題或風險。因此企業在必要情形下應聘請外部律師對企業風險機制進行完善,同時也對內部法務進行監督。外部律師的優勢在于他們有著豐富的社會資源且專業性更強,擅長處理重大復雜問題,能有效地提升企業法律風險的處理能力。缺陷則是不熟悉公司內部情形,為公司提供的服務往往過于模式化而流于形式。結合內部法務人員與外聘法律顧問的優勢,本文認為,中小企業應采取企業法律顧問為主,外聘律師為輔的現代風險防范模式,形成內外合力,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推行法律論證機制
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推行重大事項的法律論證制度。法律論證制度不僅包括傳統的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還包括風險的規避與轉移,如合同的擔保、公證等。中小企業涉及轉增資本、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時,不僅要通過股東會的表決,同時還需要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對合同文書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規范性進行審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而對于資產重組、合并分立等關乎企業生存的重大事項,則需要委托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更為精確的風險評估。企業在進行操作時可以對各個法律風險點進行賦值,測算出相應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用量化的標準更直觀的表述潛在的風險,從而對整個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為最終的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作者:崔健單位:西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