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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存在的問題從根本上說主要是農民問題,而農民問題的關鍵則是土地問題。土地問題是農村工作的中心任務,處理好農村土地問題對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不變有效地帶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但農村土地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如農村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浪費現象嚴重等,這些問題與不足都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想有效地解決農村土地問題,關鍵在于如何有效地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在新農村建設的穩定發展環境下,基層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基層政府采取如何行為、扮演何種角色、發揮何種作用,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都是非常關鍵的。
1基層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角色偏位
基層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對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所帶來的效果也不同。當基層政府定位準確時,所產生的作用就是積極主動的,但政府角色定位出現偏差時,就會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一部分基層政府由于不能很好的履行職能,使農民自主進行流轉的積極性受到影響,農村土地流轉得不能規范管理,影響了新農村的發展。
1.1基層政府職能越位土地流轉是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的有益嘗試,其政治意義在于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有效的基層政府機構[1]。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主要是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完成的,市場機制的作用并沒有得以完全發揮。由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我國在農村土地的市場建設中卻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基層政府的職能越位。
1.1.1干預市場交易主體。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主體主要是土地出讓方和土地受讓方,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必須要通過農村土地經營主體的理性行為選擇,要切實結合自身的發展能力進行[2]。農民作為農村土地經營的主體,是農村土地流轉的真正主體,處于主導地位。農民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交易,才能夠達到資源配置的最優化,農民只有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利,才能有效地發揮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政府干預市場的現象依然存在,部分基層政府違背農民的流轉意愿,通過強制的手段對農民土地流轉進行干預。許多基層政府不能夠有效地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在發展中盲目追求土地的流轉規模,甚至操控農村土地流轉,把農民排除在流轉環節之外,這嚴重的侵犯了農民的自主經營權,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穩定。
1.1.2干預市場交易方式。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交易方式主要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它的流轉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有效滿足農村市場的需求。各個地方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地的流轉方式,這可以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的順利發展。但在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許多基層政府以土地規模經營為借口,通過行政手段干預農村土地流轉的交易方式,盲目發展規模較大的土地流轉,使得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影響。此外,部分基層政府不顧農民利益,將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土地反租倒包,即把土地反租之后進行倒包從而賺取差額。
1.1.3干預市場交易價格。農村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推行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市場化發展程度,使土地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優化使用。農村土地市場較城市土地市場而言,其風險性程度更大一些。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由于農村土地市場信息的不充分、不對稱,農民不能夠根據市場情況進行準確把握,對土地的價格、流轉標準和流轉手續都不了解,使得農民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流轉的混亂[3]。由于農村市場還沒有土地評估、價格體系,使得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和收益產生了一定的混亂。部分基層政府對農村土地價格進行干預,以政府定價取代市場價格,扭曲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價格,偏離了農村土地的實際價值,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
1.2基層政府職能缺位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以及農村土地自身承受風險能力較低,使得農村土地在流轉過程中必須要通過政府的支持才能夠有效地實現資源優化。但是,在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基層政府的缺位現象較為普遍。
1.2.1缺乏正確的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由來己久,但大多數都是私下進行的,對流轉的各項規定不明確,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從而造成了農村土地流轉的無序和混亂狀態。這就需要各級政府充分引導和協調,不斷轉變傳統的農村土地經營思想,樹立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正確認識。當前,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必要的認識,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和法規理解不充分,不能對當前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進行準確的分析和預測,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意義不能充分了解,單純的認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民自己的事情,與政府的發展沒有直接關系。基層政府缺乏必要的認識和指導使得農村土地流轉呈現出放任自流和無序的發展狀態。
1.2.2監管力度不夠。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可以確保農村土地流轉依法、自愿、有償進行。但在農村土地流轉的實際過程中,基層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程序缺乏有效監管,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還處于一種人情行為階段,書面合同訂立的條款不全面,合同的程序不規范,土地流轉的雙方權利、責任、利益不明確,使農民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同時,對農村土地流轉的事后監督缺乏,農村土地流轉之后,由于基層政府不能有效跟進,使得土地用途各異,一些耕地被用做建設用地,或長期不用,造成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
1.2.3必要的服務缺失。基層政府必要的服務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合理有序進行的關鍵。在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部分基層政府缺少必要的服務支持,沒有積極地引導農民進行農村土地流轉,對于各類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不及時,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必要的流轉平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此外,基層政府對于土地糾紛不能夠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各類糾紛無法得到及時解決,導致農村土地流轉雙方喪失了流轉積極性,使農村土地流轉的發展受到一定阻礙。
2基層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角色界定
農村土地流轉對于新農村的建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對于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村社會的穩定都具有積極的作用。當前基層政府角色缺位和錯位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發展,必須要結合當前社會的發展實際,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議,明確基層政府的角色定位。
2.1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確保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順利發展的關鍵。當前,面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必須要結合我國發展實際,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條件下制定適合我國農村發展的土地產權制度。許多人一致贊成發展永包制的建議,永包制是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之上的,把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按人口永久性的承包給農民,并對農民生產提出一定的責任和要求。在農村實施土地永包制可以使農民真正變為農村土地的主人,農民享有農村土地的生產自主權和處置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基層政府的行政干預,有效地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使農村土地得到有序流轉。
2.2加強農村土地法律建設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作支撐。要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法律制度,針對現行法律法規中不合適的地方,結合社會發展實際,及時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使法律法規更好的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要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法律法規的程序和充分考慮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要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完善,對當前一些缺失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相關政策,要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地位,要在法律法規中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原則、程序以及各項權利和義務做出明確的規范,切實保障農村土地主體權益,使各類基層政府能夠按照法律、法規依法辦事,有效地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為保障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效運作提供保障。
2.3完善農村土地市場建設農村土地市場的建設主體應該是農民,因此,要不斷培育和增強農民的市場主體意識,讓農民真正變成市場交易的主體,這是農村土地市場建設的基礎,對農村土地的有序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增強農民主體生產意識[4]。此外,要培育發展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的信息網絡體系,通過建立一些民辦的中介組織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增強農民自主經營的權利。中介組織通過向農民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務,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有效地提高服務效率。要不斷完善中介機構的資金來源體系,完善資金渠道,鼓勵社會各類資本發展農村土地市場,為農村土地市場建設奠定基礎。
2.4完善基層政府考核體系基層政府的服務態度直接決定了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其服務理念對農村土地流轉具有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基層政府要摒棄自身的自利性行為,通過有效的措施為農村土地發展提供必要的服務。我國基層政府服務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于績效考核體系不規范,必須要建立科學的考評制度。基層政府要樹立科學合理的政績觀,轉變以往的發展理念。要讓農民參與基層政府的考核,從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考核,促進基層政府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和呼聲,通過科學合理有效的考核標準推進基層政府的發展,更好地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進行。
2.5明確基層政府的職能角色基層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層政府必須要充分發揮協調作用,明確自身在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職能。要不斷加大宣傳引導作用,使農民能夠轉變傳統的農村土地經營思想,樹立正確的農村土地流轉認識。要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鼓勵和促進農民以各種形式發展農村土地,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農村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流動。要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程序進行規范和監督,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程序、合同進行有效管理,對不規范、不合理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正常進行。要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制度,根據科學的評估體系正確計算農村土地流轉的價格,從而使農村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使用。此外,基層政府要加強必要的服務功能,為農村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要主動收集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信息并及時公布,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有效的信息平臺,努力營造一個穩定、公平、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發展環境[5]。
3結語
土地資源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它是社會持續發展的關鍵。農村土地流轉不能夠脫離社會實際,要切實保護農村土地的收益,提高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因此,基層政府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扮演其重要角色功能。面對當前政府角色的偏位,基層政府要從農村土地流轉的實際出發,從合理性和正當性的角度準確界定基層政府的職能,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高效運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的作用,使農村土地資源得到科學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