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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軍俞健梅王潤楊汝鵬何瑞李楨尹建華金濤王旭馬衛民普衛東單位:昆明醫學院法醫學院昆明醫學院第一臨床學院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區分局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區分局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區分局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區分局
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組織。根據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解決》規定,這類組織從事法醫學司法鑒定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明確的業務范圍;②具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等條件;③具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室;④每項司法鑒定業務必須有三名以上鑒定人,這類司法鑒定機構多數成立在設有法醫學專業的全國各地的高等醫學院校內。
中國現行法醫學體制的利與弊
1司法系統內部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的利與弊我國司法系統內部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順應我國建設和發展法治社會的需求,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這類鑒定體制對我國司法工作開展的有利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有利于對刑事犯罪進行快速有力的打擊。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刑事犯罪相對比較突出。公、檢、法系統對刑事案件流水式的處理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保證了對犯罪分子的快速制裁,保證了我國社會的長治久安。第二,有利于司法工作的保密。司法工作的開展涉及到眾多的保密內容,法醫作為司法系統內部的工作人員,他工作的開展有利于對案件偵查信息的保密。
我國司法系統內部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對我國開展司法工作的不利影響,不同的學者持不同的態度。劉家毅認為,我國公、檢、法系統內的法醫鑒定人員對案件進行“自偵自鑒”、“自檢自鑒”的現象,不符合現代法治科學訴訟的原則,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同時,他還認為公、檢、法系統內的法醫鑒定人員在對某些特殊案件進行鑒定時,會受到行政干預,缺乏獨立性,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李金光則認為,法院內存在法醫鑒定機構違反了事物發展的邏輯,它的存在使法醫鑒定結論不能接受嚴格的訴訟程序的檢驗,因為法院內的法醫對法醫鑒定結論的審查會對法官采信鑒定結論形成一定的暗示影響。筆者不完全贊同后者的觀點,因為法院內的法醫是技術法官,不是鑒定人。他們除了對法醫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外,最重要的工作是向法官解釋說明案件涉及到的法醫學問題,以使法官全面了解整個案件的信息,最終做出公正嚴明的司法判斷。
2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的利與弊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是我國司法發展與進步的產物。這類司法鑒定體制對我國司法工作的有利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這類司法鑒定機構在解決涉及公、檢、法系統內部發生的人身傷亡案件時,對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次,隨著我國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涉及人身傷亡的民事糾紛(如醫療糾紛)不斷增多,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在處理涉及人身傷亡的民事糾紛中也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我國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在客觀上促進了我國法醫學人才的培養及學科的發展與進步,對我國的司法鑒定人員的培養也有重要的作用。
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鑒定體制對我國司法工作開展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這類法醫鑒定機構數目太多,在同一個地區往往就有數家,而由于各自的法醫人員技能、專業水平和技術設備的差異,往往導致同一案件最終會有不同的鑒定結論,形成“一案多果”的現象,從而對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嚴重的干擾。第二,司法鑒定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為了招攬生意,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鑒定機構往往同醫務人員、公安部門等通過“介紹客源”開展“鑒定合作”,這樣在司法鑒定工作中極易出現“關系案”乃至假案,最終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第三,當這類鑒定機構遇到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子時,為了避免“惹禍上身”會出現鑒定推諉的現象。第四,這類鑒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鑒定費用,如果當事人無法支付鑒定費時鑒定工作將無法開展,被鑒定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
中國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未來的改革方向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舉標志著我國法醫學鑒定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進步,為將來進一步深化我國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筆者認為,在《決定》的指導下,中國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今后的改革將圍繞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展開。
第一,統一管理,使我國法醫學司法鑒定工作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鑒定人和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同時對司法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活動應具備的條件以及他們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意味著我國司法鑒定工作有了領導它和管理它的部門,保證了司法鑒定工作的有序性。同時,也將改變我國司法鑒定領域魚龍混雜的局面,使法醫司法鑒定隊伍得到進一步規范,也使法醫鑒定結論更加科學化。
第二,我國法醫學司法鑒定工作將更加獨立,并呈現中立化。隨著全球化大趨勢的影響及我國法治社會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國外的司法鑒定體制,尤其是歐美的司法鑒定體制將對我國司法鑒定的改革產生深刻的影響。美國的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不隸屬于公、檢、法系統,而是由統一、獨立的驗尸官辦公室或法醫局負責管理。德國的法醫學司法鑒定工作則全部由高等醫學院校的法醫研究所承擔,由司法部負責管理并指定從事法醫學檢驗的獨立機構。這些國家的司法鑒定工作均呈現中立化,這樣的法醫學司法鑒定模式對實現司法公平、公正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三,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機構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精神需求的不斷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涉及人身傷亡的民事糾紛需要法醫直接參與處理,而公、檢、法系統的法醫根據規定又不得接受社會委托完成司法鑒定業務,這必將促進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學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與壯大。
第四,法醫學司法鑒定工作將對法醫學鑒定人員提出更加嚴厲的要求。由于法庭科學證據在司法審判中越來越受到重視,以及近年來一些冤假錯案的影響,法醫鑒定工作對法醫鑒定人員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品德素質將有更為嚴格的要求以及相應的考核措施出現。
小結與展望
我國當前的法醫學司法鑒定體制雖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整體來說這樣的體制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適應法治社會建設與發展的需求,它對維護我國司法的公平正義和社會長治久安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當前,我國同世界各國的交流日益密切,“走出去,引進來”的戰略方針也將使我國的司法鑒定改革從中汲取國外的先進司法理念,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工作中的盲區,促進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革新我國的司法鑒定工作也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科學。
我們相信,在我國眾多法醫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努力下,我國法醫學司法鑒定制度將得到不斷完善,改革與進步的步伐不會停歇,也必將為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開展做出更積極的努力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