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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制定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考核驗收辦法。
一、水污染整治項目驗收
1、取締、關閉、淘汰退出企業
由作出取締、關閉、淘汰退出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考核驗收,驗收合格須滿足如下條件:
(1)企業生產設備全部拆除;
(2)工商、稅務部門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
(3)電力部門采取生產用電斷電措施;
(4)妥善處理好企業遺留的環境問題。
取締、關閉、淘汰退出生產線的企業,只需滿足生產線全部拆除的條件。
2、停產治理企業
由作出停產治理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考核驗收。
污染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條件下,企業向作出停產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試生產,企業獲得準許試生產批復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企業須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項目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試生產三個月期滿后進行正式驗收,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
3、限期治理企業
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所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限期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條件下,企業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試生產,企業獲得準許試生產批復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企業須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項目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試生產三個月期滿后進行正式驗收,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予以停產治理。
4、搬遷企業
由負責搬遷項目環評審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在老企業已拆除、新企業已建成的條件下,企業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試生產,企業獲得準許試生產批復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企業須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新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試生產三個月期滿后進行正式驗收,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予以停產治理。
5、礦山采選群整治項目
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考核驗收。
整治區域內所有采選企業通過取締關閉、治理,得到整合。取締關閉企業要滿足取締、關閉、淘汰退出企業的各項驗收條件。整合后的采礦、選礦企業符合整合規劃、產業政策,有規范的尾砂庫及廢水處理、回用等環保設施。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并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項目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停產治理。
二、對縣區人民政府的考核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對流域個縣區人民政府實施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的情況和成效,分階段進行考核驗收。考核的主要內容:
1、轄區內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情況;
2、對市人民政府分批下達的整治項目的落實、完成情況;
3、本轄區對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專項行動的資金投入和政策制定落實情況;
4、妥善處理取締、關閉、淘汰退出企業遺留環境問題的情況。
三、各縣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對轄區企業的考核驗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