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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隱患,防止船舶因超載發生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運砂船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辦公室關于印發〈運砂船超載治理方案〉的通知》等規定要求,特制訂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規范砂石裝載、運輸管理,嚴厲打擊挖砂船為運砂船超吃水裝載砂石、運砂船嚴重超載運輸等違法行為,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治理對象
1.挖砂船為運砂船超吃水裝載砂石;
2.運砂船超載運輸;
3.無船名船號、無相關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參與挖砂和砂石運輸。
三、具體措施
各地要采取堅決措施,開展打擊運砂船嚴重超載運輸專項行動,交通運輸、水利、海事等部門要加強巡查監控,嚴格執法,嚴厲打擊挖砂船違規裝載和運砂船超載運輸等違法行為。具體措施如下:
(一)建立挖砂船簽單員簽單制度,嚴格執行“五不發航”規定,即“天氣惡劣不發航、超載不發航、無證不發航、船員不適任不發航、砂石不平艙不發航”。簽單員由當地鄉鎮政府派駐,相關費用列入縣級財政。每艘運砂船開航前必須保證300mm干舷,由簽單員現場測量,達到干舷要求后簽單發航。
(二)所有挖砂船必須注明船籍港,按法規要求在規定的位置設置船名牌,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船舶相關證書,船員必須持有船員適任證書。所持有船舶船員證書必須齊全而且有效,各種救生消防及機械設備的配備必須完全符合船舶證書的要求。
(三)挖砂船違法作業、違規為運砂船超限裝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責成其停業整頓,并處以罰款,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河道采砂作業許可證書。
(四)完善并落實運砂船的定期簽證制度,加強對轄區水域的監督檢查,在全市重點水域設立水上檢查站點,對超載航行、無證航行、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進行檢查。
(五)運砂船超載航行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對其予以滯留,責令其駛往指定地點卸載,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處以2-10萬元罰款,決不允許對超載船舶僅罰款不卸載或處罰后卸載不到位。如發現該船再次違法,海事部門應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六)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砂場的管理,規范砂石經營行為,強化超載治理港口現場處罰力度。在超載運砂船抵達砂場時,砂場經營人不得為其卸載,要及時通報海事機構,由海事機構對超載運砂船舶予以處罰。
(七)建立超載舉報制度,并對舉報運砂船嚴重超載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身份保密。
(八)在簽單發航措施落實以前,禁止挖砂船夜間作業,運砂船夜間航行。禁止作業、航行的時間段為每日20:00至次日6:00。
四、工作要求
運砂船舶超載是水上交通安全領域最為普遍的違法現象,嚴重擾亂了水上運輸市場秩序,對船舶的通航安全帶來了很大影響,同時增加了水上執法難度,為此,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屬地原則,運砂船超載治理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要求,切實抓好本轄區打擊運砂船超載運輸專項行動的各項工作,并建立運砂船超載治理長效機制。
(二)由各縣級人民政府牽頭,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挖砂船的源頭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上運輸企業、港口(砂場)企業、運輸船舶依法實施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暴力抗法、涉黑等犯罪行為。
(三)相關部門應積極開展有關水上超載治理的宣傳和教育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四)對監管不力,造成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