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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全縣林木采伐蓄積量限額指標分配(不含國有林場)。
二、遵循原則
(一)注重生態優先原則
為實現保護生態、綠色發展目標,切實減少以松類樹種純林比重,降低因松材線蟲病造成松林大面積死亡的風險,專門切塊安排各鄉鎮松林主伐蓄積指標;有序開展三級保護桉樹生態林樹種改造工作,優化林分樹種結構,實現林分質量提高、森林資源持續增長。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為增強采伐指標管理的透明度,實行采伐指標分配數量、方式、程序、結果公開;統一分配規則,實現指標分配的公平性;強化監督,賦予廣大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指標分配的公正性。
三、指標總量及控制
(一)分解下達蓄積量指標及控制
2021年我縣以蓄積采伐限額作為控制指標,下達各鄉鎮(街道)人工商品林主伐蓄積量指標19萬立方米,占全縣各鄉鎮(街道)主伐蓄積限額總量的90.5%,其中松林9.5萬立方米,桉樹及其他樹種9.5萬立方米。
(二)預留蓄積量指標
縣級預留人工商品林主伐蓄積量指標2萬立方米,占全縣各鄉鎮(街道)主伐蓄積限額總量的9.5%。1、用于電力線路建設及安全維護、項目建設、林區安定穩定等林木采伐需要;2、用于追加采伐指標不足鄉鎮指標需要;3、用于其他特殊情形需安排的林木采伐需要。
(三)縣生態國有林場、賴店東溪林果場蓄積量指標
縣生態國有林場、賴店東溪林果場蓄積量指標按單獨編限森林采伐限額數量執行。
四、指標分配和使用
(一)縣級采伐指標
1、各鄉鎮(街道)人工商品林主伐蓄積量指標根據各鄉鎮(街道)現有森林資源達到主伐年齡可伐資源量占全縣份額權重進行分配。
2、生態公益林采伐蓄積指標和商品林其它采伐類型指標包括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其他采伐等蓄積指標,因上級下達數量較少,以縣為單位統籌使用,按采伐申請材料交縣行政服務中心林業窗口先后順序使用指標,以周為單位統計申請采伐蓄積是否超過剩余指標數量,最后在同一周內指標使用不足時通過隨機抽簽排序確定指標使用者,余下申請采伐地塊下一年度給予優先安排指標。
(二)鄉鎮級主伐皆伐指標
1、以下達各鄉鎮(街道)的桉樹和其他樹種(不含松類樹種)蓄積限額數量進行分配,截止至規定書面申請收件日(3月31日)止采伐申請數量少于控制數時,按采伐申請量進行分配;當采伐申請量多于控制數時,通過隨機抽簽排序(由小到大)確定采伐伐區。采用電腦或手工隨機抽簽方式,以300立方米為一簽,抽取申請小班的采伐順序號(由小到大)。依據抽簽采伐順序和伐區設計蓄積量分配采伐指標。
2、因防控松材線蟲病季節性特殊情況和完成省市部署的松林改造進度需要,松類樹種采伐指標不通過隨機抽簽分配,在排除林木糾紛及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采伐的情況下可按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書的先后順序直接安排各鄉鎮(街道)的松類指標。
3、在排除林木糾紛及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采伐的情況后,霜凍等自然災害與自留山林木采伐優先使用指標 ;木蘭溪干流一重山及省公布的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申請桉樹采伐后樹種改造的優先使用指標,無需參與抽簽排序。
(三)縣生態國有林場、賴店東溪林果場采伐指標
已編限單位縣生態國有林場、賴店東溪林果場按上述安排指標及要求自行安排好木材采伐生產,在木蘭溪干流一重山及省公布的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桉樹同樣必須進行樹種改造。
(四)采伐申請資格審查與伐區置換條件
1、采伐權資格審查
申請人須提交采伐申請和合法的林木權屬證明后,先由鄉鎮林業站將申請采伐小班是否符合采伐條件進行初步審核,然后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對申請采伐權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林權證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省森林采伐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核發采伐證的情況、是否存在林權糾紛、采伐所在小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等。
2、審查結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查結果在鄉鎮、村公開欄依法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3、伐區置換條件
抽中的采伐小班只能在同一林權單位鄰近的(指同一大班內或相連小班)小班進行置換,置換不能影響其他業主抽中小班的采伐權利。
(五)辦證收件
縣林業局根據下達各鄉鎮(街道)及其他單位的采伐控制指標總量和各鄉鎮(街道)安排的采伐小班蓄積量指標數,以交件的先后順序進行收件,直至各單位指標用完為止。申請采伐單位應在2021年9月30日前到縣行政服務中心林業窗口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逾期視為放棄本年度采伐指標使用權,縣林業局可予收回全縣調劑使用。
(六)采伐指標調劑
縣林業局根據全縣指標使用情況,對逾期未使用的采伐指標各鄉鎮間調劑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林業局班子為森林采伐指標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全縣林木采伐指標分配和檢查監督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相應成立林木采伐指標分配領導機構,加強對林木采伐指標分配工作的領導,確保“三公”分配模式順利開展。
(二)深入宣傳發動
各鄉鎮(街道)要積極宣傳林木采伐指標分配的具體做法、意義,提高工作透明度、工作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廣大群眾了解、支持我縣林木采伐指標“三公”分配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
一是建立監督制度。采伐指標電腦自動隨機抽取或手工隨機抽取的分配過程由鄉鎮(街道)森林采伐指標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組織開展,必要時可邀請鄉鎮(街道)人大代表、林權單位代表和紀檢監察人員等進行現場監督。二是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各鄉鎮(街道)《申請采伐小班抽簽結果一覽表》和林木蓄積量指標使用數量進展情況按有關規定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四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申請木蘭溪干流一重山、三級保護的桉樹生態林及省公布的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申請桉樹采伐后樹種改造的,業主與鎮村簽訂桉樹樹種改造合同違約沒有按時限改造的,按林資規〔2019〕3號文要求記入全國林木采伐失信名單并錄入采伐審批系統,將其作為嚴格審核和重點監管的對象。
六、加強林木采伐管理
各鄉鎮(街道)要加強轄區內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對安排采伐指標的伐區組織伐中指導、監督管理,嚴禁移位采伐、超越伐區界限采伐、超強度采伐等;對亂砍濫伐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林業執法部門嚴厲查處。對簽訂樹種改造合同的采伐地塊要組織人員跟蹤檢查樹種改造進度,確保樹種改造工作落到實處。
若發生重度霜凍等重大自然災害,致使全縣部分樹種大面積嚴重受害,將對各單位未安排的采伐蓄積量限額指標進行統籌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