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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縣委關于深入開展“增強群眾觀念、增強自治組織、增強惠民措施、做群眾貼心人”主題活動(簡稱“三增一做”活動)的總體要求,為進一步強化社區組織服務功能、完善基層自治組織,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創先爭優和開展加強基層建設年活動總體要求,以完善民主自治組織為抓手,大力推行為民服務平臺建設,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牢固樹立群眾觀點,改進聯系服務群眾工作方式,保障基層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動各項惠民政策落實,始終保持與群眾心貼心、心連心,凝心聚力共建和諧張北,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二、總體目標
住建局牽頭,規劃局協助,房地產管理處、各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具體實施,形成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志愿者隊伍的“六位一體”管理體系,由社區黨組織領導各類組織,緊緊圍繞城市管理、社會服務、治安維穩、精神文明“四大平臺”,拓展為民服務領域,提升為民服務水平,從而推動社區各項社會事業進一步健康發展。
三、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7月1日至7月15日)。由住建局下屬的房地產管理處和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召開由社區干部、居民代表參加的學習培訓動員大會,學習城市管理、社會服務、治安維穩、精神文明建設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張北縣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標語,宣傳此項活動的目的意義和方法步驟。
(二)組織培訓階段(7月16日至7月31日)。由住建局下屬的房地產管理處、各街道辦事處組織對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代表中抽調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為:社區黨組織建設、城市管理、社會服務、治安維穩及精神文明建設等,通過培訓,使工作人員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嚴格程序、依法辦事。
(三)組織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一是解決社區居委會固定辦公場所問題。住建局牽頭,規劃局協助,聯系協調居住小區開發商,為社區居委會提供辦公場所和社區服務中心。二是健全社區黨組織。委派大學生村官擔任社區黨組織書記,積極培養發展社區干部黨員和居民黨員,加強居委會班子建設,形成以“社區干部為主,社區志愿者為補充的”社區工作者隊伍;建立內部管理考核的長效機制。三是9月底前,在規模較大的成熟住宅小區按住宅樓單元選舉產生業主代表,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居民自主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并在成立30日內,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材料到住建局下屬的房地產管理處、社區登記備案,進而規范物業企業服務行為,真正發揮維護居民自身權益的職能作用。四是做好小區物業管理。由于集中供熱等工作的實施,居民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矛盾隱患,物業管理需要整頓。各社區要配合住建部門搞好物業管理,同時每個小區選設1至2名監督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部門工作的的實施,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五是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成立社區學雷鋒志愿服務隊。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入戶走訪、社區文藝隊演出宣傳等形式,大力宣傳學雷鋒志愿服務知識和志愿服務優秀典型,傳播“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務理念,培養社區居民的志愿服務意識,形成人人參與志愿服務的良好氛圍。在宣傳發動的基礎上,鼓勵離退休干部職工、待業青年以及廣大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志愿服務,組建一支高素質學雷鋒志愿服務隊。同時積極爭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社區學雷鋒志愿服務隊建設在財力物力上的大力支持,推動社區學雷鋒志愿服務隊建設工作順利開展。六是加強社區居民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社區居民信息電子臺賬,使社區居民信息管理進一步規范化、動態化。七是開通便民服務專線,受理居民求助,為居民提供家政服務、設備維修等方面的生活服務項目。八是全面推行社區“六步民主議事法”,通過匯集民意、形成議題、公布議題、討論議題、辦理議題,保障居民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成立基層自治組織建設領導小組,主管縣長任組長,住建局局長、各街道辦事處書記任副組長,房地產管理處、各社區書記為成員。建立健全各類運行制度,明確各基層組織的工作權限和工作職責,理順各基層組織之間的關系,保證社區民主自治機制有效運行。
(二)統一步調,扎實開展
完善基層自治組織是一項涉及面大、任務繁重、程序復雜的工作,需要凝聚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各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制定的實施方案統一步調、精心組織、合理安排,將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活動扎扎實實地開展起來,以解決社區干部和群眾的困難,服務基層、服務群眾。
(三)強化督查,精心指導
住建局下屬的房地產管理處、各街道辦事處要對社區居委會“基層組織建設”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指導其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志愿者隊伍,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