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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保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部財政部關于加強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省環保廳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信息化局省財政廳關于轉發環保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部財政部關于加強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市環保局關于轉發省環保廳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信息化局省財政廳關于轉發環保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部財政部關于加強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汞污染防治工作,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環境安全和保護群眾健康為目的,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嚴格環境準入,強化執法監管,推進清潔生產,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健康危害監測和診療能力,完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責任制,扎實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二、目標任務
全面排查涉汞污染企業,基本摸清本轄區內產生、使用、排放汞企業的底數和排放數量,集中解決一批影響可持續發展和危及群眾健康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環境問題,預防汞污染事件,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努力改善環境質量。
三、組織領導
成立“涉汞企業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污控股,主要負責對全區汞污染治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督促、指導、協調汞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組織培訓階段(即日起至12月底)
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轄區內的涉汞企業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摸清基本情況,明確工作責任;要深入企業大力宣傳汞使用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法規標準,動員企業認真開展檢查和治理。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階段(2014年1月至3月)
涉汞企業要按照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組織安全培訓,認真進行自查自改。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轄區的涉汞企業進行全覆蓋的監督檢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三)檢查驗收、全面總結階段(2014年4月)
各有關單位要組織開展汞污染專項治理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對本轄區內汞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自評估,編制年度工作評估報告,并上報。
五、工作要求
(一)嚴格環境準入,加快淘汰落后產品和工藝
1.嚴格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本方案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壓汞燈生產項目;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生產項目;限制批復新建、改建、擴建含汞鋅粉生產項目。對于未落實本方案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添汞產品或相關添汞原料生產項目,不得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驗收。
2.有效降低并逐步淘汰汞的使用。含汞測量儀器制造企業爭取于2020年底前,淘汰使用汞或添汞原料生產的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體溫計、血壓計。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生產企業要逐步減少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的產量和用汞量。對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實汞使用削減和淘汰措施的企業,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整改,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3.加快落后產品及生產工藝淘汰。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和《環境保護綜合名錄》,推動各企業落實產品汞含量限制標準,開展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加快淘汰落后添汞產品及生產工藝。
(二)規范企業日常管理,加強環境監管
1.嚴格企業內控管理。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汞及添汞原材料領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臺賬制度,一廠一賬;按照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措施;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制度,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積極防范和妥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2.強化含汞污染物的處理與治理。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涉汞環節要采取密閉措施,減少或杜絕含汞廢氣的無組織排放;廢水處理設施要增加汞處理設備或工藝,集中收集和處理含汞廢水;含汞危險廢物要密閉儲存,按照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建設貯存庫,并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規定交有相應能力的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利用處置,不得非法轉運和出售。
3.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對涉及汞污染的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以及不公開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監管并實施處罰。
4.加強含汞危險廢物環境處置與監管。要加大對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含汞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監管執法力度,對含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及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執行以及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等進行定期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及時將含汞危險廢物交有相應能力的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無害化利用處置;建立健全含汞危險廢物產生、轉運和處置情況數據庫;依法查處含汞危險廢物的無證非法回收與利用處置等經營性活動。
(三)強化經濟手段引導,建立汞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1.充分發揮經濟政策調節作用。對于未通過環評審批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和不能落實本通知要求的涉汞企業,不得申請污染防治資金。
2.實施汞流向報告制度。原生汞生產企業、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電石法生產聚氯乙烯及相關行業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汞、添汞產品、添汞原料、含汞危險廢物的來源和去向及汞污染防治等相關信息上報污控股。上報的信息主要包括:汞和添汞原材料的來源和使用量;汞和添汞產品的種類、產量、汞含量和去向;含汞廢水、含汞廢氣的汞排放情況;含汞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汞含量、去向和儲存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