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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止撒網捕撈、無序垂釣等行為,切實保護魚龜等水生物資源,維護河湖堤岸設施和生態景觀,加強水域環境綜合治理,保護公共設施,倡導文明和諧的社會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河湖水系管理,保護水生態環境通告如下:
一、提倡文明垂釣,嚴禁在梨鄉水城·魏都生態水網河湖水系張網捕魚、炸魚、電魚、毒魚。
二、廣大群眾應自覺保護河湖水域環境,不在河湖附近丟棄垃圾,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不得踐踏、損壞花草樹木和水生植物,破壞景觀橋梁欄桿、公共照明設施;不得在河湖岸邊及橋梁閘涵上擅自設置廣告等。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禁漁期和禁漁區的規定;不得在河湖水系內拋撒禁用餌料或其它可導致水質污染的物質。
四、廣大群眾應自覺保護水利工程和公共設施,不得在河湖堤岸、邊坡挖坑垂釣,破壞渠道邊坡;不得擅自修筑釣魚臺,影響水系觀賞效果。
五、漁具銷售商不得制售毒魚藥品和禁用漁具,不得印刷、與毒魚藥品和禁用漁具有關的廣告。
六、嚴禁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向河湖水系內排污;嚴禁在河渠保護范圍內種植莊稼、堆放農作物秸桿、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嚴禁破壞河湖觀光路,堆放建筑物料。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放船下水;嚴禁無牌無證船只在河湖水系內穿行。
八、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告自2011年9月19日施行,2013年9月18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