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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鄉鎮國有資產管理,確保鄉鎮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原則
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原則;保值增值原則;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原則。
二、管理范圍
鄉鎮國有資產有明確的主體,其管理范圍涵蓋以下兩個方面:
㈠國有資金投入購置或開發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包括由國有資金全額投入和入股形成的資產。
㈡資源型資產。包括國有土地、礦山、森林、水力等資源。
三、管理的主要內容
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
四、管理的主要任務
鄉鎮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節約和有效的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效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五、管理機構及職責
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是縣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鄉鎮國有資產的管理由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縣鄉鎮財政管理局通過鄉鎮財政所對鄉鎮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施行綜合管理,鄉鎮財政所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組織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核、報批;
㈡向本鄉鎮政府和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報告工作。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㈡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㈢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手續;
㈣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計劃、驗收入庫、維修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
㈤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的經營資產實施投資者監督管理;
六、管理方法
㈠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由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對年末資產存量進行全面的清理,清理登記的主要內容為:單位名稱、住所、單位負責人、管理形式、主管部門、國有資產明細項目、數量、單位及金額、存放地址、保管人及使用人、資產來源、增減變動等。
㈡使用管理。各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并做到定期清查、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實相符、防止流失。為了做到物盡其用,鄉鎮的國有資產要做到優化資產配置,發揮資產的最大作用,對長期閑置不用的國有資產,縣鄉鎮財政管理局、主管部門協商后可以調劑處置。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保證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經縣鄉鎮財政管理局批準后,可以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對已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按有關規定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縣鄉鎮財政管理局要對鄉鎮政府及其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已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存在的問題,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權不變。
㈢資產處置。鄉鎮政府及其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出售、報損、報廢),應向主管部門和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在處置國有資產時,必須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
㈣糾紛調處。鄉鎮各單位之間的資產糾紛由鄉鎮進行調處,鄉鎮之間的資產糾紛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進行調處。
七、報告制度
鄉鎮現有的固定資產和新增固定資產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按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的規定填寫表格。新購制固定資產應先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報告,獲批準后由政府采購機構進行采購。處置國有資產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鄉鎮政府及其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添置和處置大宗國有資產以及設置由財政出資的建設項目,須按修文件要求,報縣政府批準。
八、清理建檔
各鄉鎮政府和鄉鎮財政所負責對鄉鎮及其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清理步驟如下:
㈠宣傳發動
各鄉鎮召開各單位清理國有資產會議,召集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人員、固定資產保管員和鄉鎮財政所全體人員參加會議。
㈡清理登記
各鄉鎮單位分別對國有資產進行清理登記,造具清冊與帳表、帳卡,帳實對應。
㈢確認批準。通過清理,由鄉鎮政府匯總將表格送縣鄉鎮財政管理局進行檢查確認,確認后報縣政府批準,獲準后移交鄉鎮財政所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