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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改善我縣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治理、控新減存、示范先行”的原則,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全面實施我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重點任務
(一)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依據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詳查工作方案,開展我縣土壤環境污染詳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對石油開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電鍍、有色金屬加工、鉛蓄電池企業及其他土壤潛在污染企業用地展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縣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農經局、經信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以下均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建設管委會落實,統稱為各地區政府且不再列出)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成我縣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省控點位布設工作。(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發改局、經信局、農經局等部門配合)
3.提升土壤環境質量信息化管理水平。完成我縣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錄入工作。依托省、市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對土壤環境風險變化作出預警,提出風險管控措施,并持續跟蹤后續風險管控效果。按照國家和省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所明確的共享權限和方式,充分發揮我縣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規劃國土局、農經局、林業局、衛生局等部門配合)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4.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及時限要求,依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完成重點區域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按照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3個類別,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控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結果經縣政府審定后,上傳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縣農經局牽頭,縣環保局、規劃國土局、林業局等部門配合)
5.加大農用地保護力度。將各地區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高標準農田建設,嚴格保護,確保農田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縣規劃國土局牽頭,縣農經局等部門配合)
推行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秸稈還田、作物輪作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縣農經局、農機局牽頭,縣環保局、林業局、發改局等部門配合)
6.控制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采選與冶煉、石油開采與加工、鉛酸蓄電池、化工、焦化(含陶瓷)、電鍍、制革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縣環保局、發改局負責)
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內現有的重污染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縣經信局牽頭,縣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7.推進農用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類耕地的各地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及我縣農用地劃分情況,完成我縣中輕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縣農經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等部門配合)
8.加強嚴格管控類農用地監管。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防止原有污灌區禁耕農用地復耕,禁止復耕農產品流入市場;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地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落實相關措施。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指標。(縣農經局牽頭,縣發改局、財政局、規劃國土局、環保局、林業局等部門配合)
9.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有害物質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縣農經局、林業局負責)
10.控制農業污染。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到2020年,全縣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至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至90%以上。(縣農經局牽頭,縣供銷聯社、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工作,到2020年,建立符合我縣特點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處置模式和監管體系。(縣農經局牽頭,縣環保局、供銷聯社等部門配合)
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到2020年,按照國家和省、市相應指標要求完成農膜回收利用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縣農經局牽頭,縣發改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供銷聯社等部門配合)
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推進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依據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縣畜牧獸醫局牽頭,縣發改局、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縣環保局牽頭,縣農經局、水利局等部門配合)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11.明確管理要求,落實監管責任。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完善我縣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全面推行污染地塊收儲和流轉前的調查評估工作。(縣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自2017年起,對石油開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電鍍、有色金屬加工、鉛蓄電池企業及土壤潛在污染企業用地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出讓前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縣規劃國土局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縣規劃國土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由縣規劃國土和環保部門備案。(縣環保局、規劃國土局牽頭,縣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自2017年起,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管控名錄及其開發利用控制清單。將地塊調查評估結果上傳至縣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根據污染、敏感程度劃分風險等級,實行分類管理。(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規劃國土局等部門配合)
規劃國土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確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牽頭,縣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12.嚴控環境準入,防范新增污染。堅持“不欠新賬,多還舊賬”的原則,防止新(改、擴)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污染。對于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新(改、擴)建工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落實。(縣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13.加強重點行業企業日常環境監管。自2017年起,各地區政府要與本區域內在產的可能對土壤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石油開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電鍍、有色金屬加工、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縣環保局負責)
環保部門要實時動態更新重點監管行業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和周邊土壤環境進行監測、監控,監測指標要涵蓋企業生產涉及的所有特征污染物,監測頻次每年至少1次,形成長效機制,調查結果要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經信局、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環保部門對重點監管行業企業及工業園區用地和周邊土壤環境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數據上傳至縣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財政部門提供相關資金支持。(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14.強化重點監管行業企業空間布局管控,實現污染源頭預防。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敏感用地周邊新建有色金屬采選與冶煉、石油開采與加工、鉛酸蓄電池、化工、焦化(含陶瓷)、電鍍、制革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縣環保局、發改局牽頭,縣經信局、規劃國土局、農經局等部門配合)
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要求,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縣發改局局、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15.強化企業關停過程污染防治監管。對于石油開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電鍍、有色金屬加工、鉛蓄電池等重點監管行業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前,要根據國家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止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縣環保局負責)
16.加強涉重金屬工業行業污染防控。對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企業要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總量控制指標,推動涉重金屬行業結構進一步優化。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行業準入條件,堅持重金屬污染物“等量置換”和“減量置換”原則,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縣經信局、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局等部門配合)
17.加強污泥處置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理場監管。建立污泥產生、運輸、儲存、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造紙、印染、河道清淤等污泥處置設施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的監管。2018年年底前,全縣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置率達到100%,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80%,禁止處理處置后的污泥進入耕地。完成歷史堆存污泥無害化處置。組織開展簡易垃圾填埋場和無滲濾液處理的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加強綜合整治。(縣環保局、行政執法局、住建局負責)
(四)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維護生態功能。
18.嚴格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地,縣規劃國土局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未利用地,有關地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監督管理,不得違法開發利用,影響生態功能。(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局、縣規劃國土局、農經局、水利局、林業局等部門配合)
19.加強未利用地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查處向沙地、灘涂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煤炭、石油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局、農經局、水利局、公安局、林業局、遼河局等部門配合)
(五)開展耕地和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逐步減少存量。
20.明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縣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2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我縣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并報送市環保局備案。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要與各類規劃銜接,確保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農經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2.開展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項目,建立農田土壤環境風險管控體系。依據農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確定治理修復的重點區域,綜合利用農藝調控、種植結構調整、化學鈍化、植物修復等措施,選擇連片區域,因地制宜開展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試點示范項目,加強治理效果評估,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治理修復技術和模式。2020年底,完成國家和省、市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指標。建立我縣農田土壤環境風險管控體系,實現污染耕地篩查和風險等級自動識別、信息綜合分析和決策支撐服務。(縣農經局、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3.強化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縣環保部門報告。(縣環保局負責)
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防范措施;縣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農經局等部門配合)
修復后風險評估滿足住宅用地標準的地塊,可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其他項目。(縣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六)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24.強化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縣環保局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我縣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要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縣域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每年至少組織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縣環保局牽頭,縣農經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5.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動機制。縣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監管。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環保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縣環保局、規劃國土局牽頭,縣住建局等部門配合)
26.加大土壤環境執法力度,強化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工作,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縣環保局牽頭,縣公安局、安監局、經信局等部門配合)
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環保監察機構要配備專門土壤環境執法人員和現場執法裝備,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監管人員的培訓,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管體系。(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7.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深化工業污染源環境監測,重點圍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土壤污染源頭,在重點污染物防控區、工業企業聚集區、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規模化養殖基地周邊,設立長期監測點位,定期監測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評估分析土壤環境風險。(縣環保局、經信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財政局、農經局、水利局等部門配合)
28.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各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土壤環境保護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環保部門監督推進潛在土壤污染行業企業編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土壤環境污染。突發土壤污染應急事故時,要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重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造成污染的,責任單位應在屬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土壤環境損害評估,及時調查和評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圍,防止污染擴散,并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縣環保局牽頭,縣政府應急辦、公安局,安監局等部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29.成立組織機構。縣政府成立康平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部署、指導、協調全縣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各司其職。各項重點任務要建立臺賬并逐月進行動態更新。自2018年起,各地區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縣環保局牽頭,各地區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配合)
30.明確責任主體。各地區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區域內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并報送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區政府負責)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
31.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分類管理體系。建立受污染地塊修復過程監理制度;建立不同類型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分類管理體系,并將該體系納入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32.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發產業發展力度。借助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建設。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技術研究。(縣科技局牽頭,縣發改局、經信局、規劃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農經局、畜牧獸醫局、農機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33.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與交流。開展國際國內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縣科技局牽頭,縣發改局、經信局、農經局、財政局、環保局、規劃國土局、畜牧獸醫局、農機局、水利局等部門配合)
34.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局、科技局、規劃國土局、住建局、農經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配合)
(九)拓寬投資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
3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資金支持力度。縣級和各地區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及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風險防控、治理與修復等工作。(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局、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36.統籌相關財政資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縣財政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農經局、水利局、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以耕地重金屬污染防治為切入點,在重點區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屬污染治理修復生態補償制度,合理確定補償標準,采取實物補償或現金補貼等方式,對開展種植結構調整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農民進行補償,確保農民收入不減少、農產品有毒有害重金屬含量不超標、土壤質量不惡化、農產品產量基本穩定。(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局、規劃國土局、農經局、水利局、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局、規劃國土局、經信局、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37.完善激勵政策。各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貫徹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有關政策要求。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市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縣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局、經信局、規劃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農經局、地稅局、供銷聯社等部門配合)
38.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為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業務培訓。引導、支持開展重點監管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縣環保局牽頭,縣國金辦等部門配合)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39.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縣環保局牽頭,縣經信局、國金辦等部門配合)
40.嚴格評估考核。根據縣政府與各地區政府簽訂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地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各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縣環保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41.依據規定處罰。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各地區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地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各地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縣環保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監察局等部門配合)
(十一)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
42.引導公眾監督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縣環保局牽頭,縣規劃國土局、住建局、農經局等部門配合)
43.鼓勵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縣農經局、畜牧獸醫局、農機局牽頭,縣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44.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