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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駐灌部省市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以及省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省委、省政府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之一的“農村文化體育工程’’以及省政府2014年50項重點工作目標任務,以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活動開展為重點,推進“萬村體育健身工程’’覆蓋延伸,為廣大群眾提供基本公共體育健身服務。現將《2014年縣“萬村體育健身工程”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五、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省委、省政府新農村“十大工程”之一的“農村文體工程”的建設和繼續推動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進度,努力實現“萬村體育健身工程"的覆蓋和延伸,逐步縮小城鄉間體育公共服務差距,有效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素質和生活質量,為全面達小康、建設新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建設項目和標準
(一)行政村或新建農民居住區體育場地設施標準:繼續執行省體育局《關于實施“萬村體育健身工程”的意見》規定的建設類型和標準(一片水泥籃球場<28×15米>、一個乒乓球活動室<40平方米左右>)。
(二)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基本標準:1、室外:1套健身路徑、2張乒乓球臺、3片運動場地(水泥籃球場、門球場、羽毛球場等);2、室內:1個健身房(80平方米左右)、1個乒乓球室(40平方米左右)、1個棋類活動室(40平方米左右)等。各鄉鎮可根據實際,增加建設數量及其它類型體育場地,如健身廣場(體育公園)、網球場等。
(三)人口較多的農民集中居住點(自然村)健身點:2014年由體育局配置小籃板,各鄉鎮可根據自身經濟、場地等條件,配置其它小型體育健身器材或興建健身活動場地。
各鄉鎮要按照建設部、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農村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施工,在建設體育場地的四周,要各向外開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
三、建設條件和選址要求
各鄉鎮和行政村及人口較多的農民居住點(自然村)均要建設公共體育場地。體育健身場地建設和選址要求如下:
(一)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應選擇便于管理、方便群眾健身的地方。建設地址要和村鎮規劃、綠化相結合,既方便群眾健身,又美化周邊環境。
(二)各鄉鎮、各行政村要保證體育健身場地使用公益性,并承擔日常維護和管理的職責。
四、推進目標和方式
(一)萬村體育健身工程
全縣除2006年首批實施“萬村體育健身工程”的100個行政村外,其余各行政村必須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體育健身工程的場地設施建設。
為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加快“萬村體育健身工程”實施進度,各鄉鎮可采取由鄉(鎮)實行統一標準、統一質量、統一施工、分別結算、快速推進的實施方法。于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標準水泥籃球場(28×15米)的建設任務,確保全縣在20O7年9月30日前全部安裝完畢,交付使用。
(二)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
各鄉鎮要抓住機遇,按照省關于鄉鎮體育中心設施建設的要求主動創造條件,積極實施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建設。湯溝鎮、孟興莊鎮、花園鄉、百祿鎮、三口鎮、五隊鄉、堆溝港鎮、北陳集鎮、新集鄉等鄉鎮今年必須按標準建設到位;其余鄉鎮必須在2008年底前建成鄉鎮體育中心。
五、經費籌集和器材配套
建設經費由各鄉鎮和行政村籌資共同投入,體育部門主要在器材配置和業務指導上予以支持。各鄉鎮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自籌經費作為補充,引導農民自愿投工投勞,形成合理有效的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
(一)行政村或農民集中居住區體育場地設施:由體育局按照三類建設標準進行器材配置。
(二)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器材配置實行以獎代補政策。按照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器材配置基本標準,由省、市、縣按1:1:1比例共同承擔9萬元器材經費。
(三)人口較多的農民集中居住點(較大自然村)健身點:由體育局采用分配方式,給每個健身點配置一只小籃板。分配數量將根據各鄉鎮申報情況作具體安排。體育局配置的小籃板,不得配置給行政村和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
六、工作步驟
(一)規劃與統計。2015年5月30日前,各鄉鎮對所轄行政村場地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摸底統計,并制定鄉鎮體育中心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各鄉鎮對人口較多的農民集中居住點(較大自然村)健身點,要逐一匯總統計上報縣體育局。
(二)工作推進。1、各鄉鎮要制定200年度體育設施建設工作計劃和相應的政策措施;2、各鄉鎮對所轄行政村的體育健身場地建設必須在7月底前完成:3、縣督查組負責跟蹤督查,及時通報,推進落實。
(三)情況報告。各鄉鎮將所轄行政村2014“萬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工作計劃和鄉鎮體育中心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等材料,必須于2014年5月30日前報縣體育局;對建設情況實行半月一報制度,每月1曰、16日為情況報告日,各鄉鎮要按時間要求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縣目標辦、體育局將及時匯總或通報。
七、表彰獎勵
(一)縣政府將對實施“萬村體育健身工程”成績顯著的鄉鎮和鄉鎮領導及有關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二)對達到省體育局規定基本標準的,將申報省體育局授予“省合格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稱號;對超過省體育局規定基本標準的,將申報授予“省示范鄉鎮體育健身活動中心”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