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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基層文化設施使用效率,不斷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繁榮和發展我鎮文化事業,根據中共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化文化強市建設的決定》和《市“十二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文化產業和文化活動的扶持與獎勵
1、文化產業。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標準,在我鎮范圍內從事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文化用品生產和銷售活動、文化設備生產和銷售活動及相關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或稅收在50萬元以上的,給予5000元到10000元的補助。文化產業單位參加境內外重點展會或由政府組織的國內重要展會的,依照工貿政策進行補助。
2、文化活動。各行政村在元宵、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進行文藝匯演,且有10個節目以上參演,參與群眾在100人以上的較大文化活動,根據規模和社會影響,一次性給予1000元到3000元的補助。
3、一村一品。對各村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村一品”文藝項目、大型活動,形成的文化品牌,受到市級及以上發文表彰的,給予1000元到3000元的獎勵。
二、文化隊伍的扶持與獎勵
1、業余文體團隊和個人
(1)獎勵對象。新組建的,隊員數在10人以上,一年組織活動在10次以上,具有深厚地方文化傳統、并有較高表演水平的特色文體隊伍;在市級以上文化體育部門組織實施的文藝匯演、體育比賽中獲獎的文體隊伍和個人。
(2)獎勵辦法。根據隊伍組建時器具購買和設備添置的投入情況,給予500元到5000元的補助。在上級文藝匯演(體育比賽)中獲獎的,按一、二、三等獎(或前三名)的獎別,分別給予獎勵。獲得省級獎項的隊伍,分別給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獎勵;獲得市級獎項的,分別給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獎勵;獲得市級獎項的,分別給予1000元、800元、600元的獎勵。對獲得各級表演(優秀)獎的隊伍,按同級三等獎獎金的50%給予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獎項的隊伍,獎勵金額另行確定。同一支隊伍同時獲得不同級別獎項的,按照最高級別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獎。
(3)個人獎勵。在市級以上文化體育部門組織實施的文藝匯演、體育比賽中獲獎的,參照團隊標準進行獎勵。
2、文化中心戶。作用發揮好,影響大,能帶動周邊群眾積極開展文體活動的文化中心戶。每年進行考核,對于作用發揮不明顯的,取消文化中心戶稱號。經驗收為文化示范戶,市級獎勵價值為1000元左右的文體器具。鎮每年免費贈送有關報刊。對優秀文化中心戶,年終進行一定獎勵。
3、傳統民間藝術。鼓勵各村(居)、團體充分挖掘民間藝術,對有傳統文化內涵的、經文化部門或相關專家鑒定認可的,符合當地文化需求的傳統民間藝術,每一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或相當的設備、設施的添置,影響力大,檔次高的給予特別獎勵。
4、業余文保員、種文化能手、文化志愿者。全鎮每年對業余文保員工作進行考核。每年評選1—2名種文化能手和若干名文化志愿者,根據當年參與文化活動的數量和積極性,進行獎勵。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扶持與獎勵
被列入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每個項目分別給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獎勵;被命名為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單位(村),分別給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獎勵;被命名為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個人,分別給予每年5000元、3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津貼。上級有獎勵補助或下一級列入上一級的,僅給予補差。
四、文化類書稿的扶持與獎勵
1、獎勵對象。凡是反映我鎮文化類文章、叢書、書籍、畫冊等,公開發行或發表的單位或個人。
2、獎勵辦法。
(1)文章類。按一、二、三等獎(或前三名)的獎別,按文章分別給予獎勵。市級500元,300元,200元;市級800元,600元,500元;省級1200元,1000元,800元,國家級另行考慮。優秀獎,按照同級別三等獎的50%計獎。在報刊、書籍等公開發表的,根據級別(省、、)參照三等獎。下一級列入上一級的,僅給予補差。
(2)叢書、書稿、畫冊等,根據書冊頁碼、發行數量等,公開發行的,以書冊頁碼40頁,發行1000冊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00元。
五、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所有項目在年度末,由各行政村或有關單位提出申報,文化站考核,最后由鎮黨委進行審核,實行獎勵。
六、本辦法由鎮文化站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