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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執行城市集貿市場攤位費備案規定。凡以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銷售各類農副產品的城市集貿市場主辦者向經營者收取攤位費的,其攤位費收取標準應當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攤位費備案分為一次性備案和調整重新備案兩種形式。
一次性備案是指城市集貿市場主辦者在本通知下發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集貿市場現行攤位費標準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主辦者應提交《市區集貿市場攤位費備案表》、工商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制定攤位費標準說明、各攤位費標準與平面示意圖等材料。
調整重新備案是指調整攤位費標準的、市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或市場地點發生變化的,集貿市場主辦者應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攤位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經營成本增加需提高攤位費標準的,主辦者應當召開經營者代表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并提前兩個月公示攤位費標準擬調整方案。主辦者在提高攤位費標準前,應當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主辦者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市區集貿市場攤位費備案表》、工商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攤位費調整方案(包括提高或降低標準的原因和幅度)、各攤位費標準與平面示意圖、市場近三年來的財務資料、經營者代表座談會紀要等材料。
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按所屬關系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征詢同級商務、工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標注備案意見,加蓋備案專用章),送達備案者;對攤位費標準明顯偏高的,指導其合理調整標準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價格部門在攤位費備案手續辦結后,應將備案結果反饋同級商務、工商部門。
二、城市集貿市場主辦者向經營者提供攤位,應簽訂攤位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在價格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及攤位費標準、攤位面積、租賃期限、水電費繳納方式、代繳費項目等條款。除收取攤位費、代收稅、費外,不得違法收取其他費用,代收稅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
城市集貿市場主辦者應認真做好攤位費及代收費用的公示工作,公示內容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價格舉報電話、市物價局監制等,主辦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主辦者作為城市集貿市場的主體,還應承擔進場經營者明碼標價的管理工作,按照明碼標價規定要求,督促進場經營者標明商品價格。
三、價格、商務、工商部門要通力協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價格部門負責城市集貿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督促市場主辦者、入場經營者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指導城市集貿市場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依法查處未按規定備案、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商務部門負責落實城市集貿市場建設規范,合理規劃城市集貿市場布局,指導主辦者合理布局交易攤位和交易品種,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指導行業自律,推進行業建設;工商部門負責城市集貿市場登記注冊,依法審查確認主辦者、經營者的主體資格,負責交易行為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