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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布局
1、城市(鎮)規劃建設控制區的范疇是指各建制鎮區,經濟開發區和臨滬經濟區劃定區域,具體范圍授權建設規劃部門公布。
2、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的范疇是將全市農村現有分散的眾多自然村落(點)逐步撤并,規劃建設具有江南水鄉文化特色、現代氣息和適合生產、人居的新型村莊、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社區周邊自然村盡可能規劃到社區建設。具體范圍授權建設規劃部門公布。
二、實施形式
1、城市(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內農村居民住宅被拆遷或農戶申請新建翻建住宅的,一律采取預拆遷辦法,通過公寓房或貨幣化進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公寓房建設按城市(鎮)居住小區要求進行布局,符合城鎮居民居住小區規劃和功能建設標準,由政府組建開發公司統一建設,也可采取由政府向房產開發商回購的方式。
2、城市(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外,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連片整村(組)被征地拆遷的失地農戶,包括現有無地組農戶被拆遷的、無土地承包權的非農居民的農村合法住宅動遷的,一律進入城鎮(區)、社區公寓房或貨幣化進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3、城市(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外,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農村居民(戶),包括已居住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內的農戶,需新建、翻建、改建住房的,就近安排進入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推廣建復合式或聯體式住宅,鼓勵放棄宅基地入住城市(鎮)區公寓房。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房可采用統一建設或農村居民自建辦法。自建住宅的,嚴格執行《關于印發<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39號)規定的標準,由建房戶提出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內安排宅基地。房屋的建造形式必須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入住公寓房失地人員的保障待遇。
1、享受對象和條件。
(1)動遷后入住公寓房(含貨幣化安置,下同)并放棄農村宅基地、具有享受本村(組)“土地換保障”待遇資格的失地農村居民(戶),包括:<1>城市(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內,在冊的農村居民被征地且其合法住宅采取預拆遷辦法給予安置后入住公寓房的農村居民。<2>城市(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外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連片整村(組)征地拆遷的失地農戶,包括現有無地組農村居民住宅搬(拆)遷的農戶安置入住公寓房的。<3>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和農村合法住宅的非農人員,被征地后按動遷安置辦法入住公寓房的。
(2)以戶為單位,因失地已享受“土地換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自愿放棄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
2、優惠待遇。凡在政府規定期限內動遷和自行拆除農村原住房的可享受:
(1)農村居民戶籍轉為城鎮居民戶籍,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2)對年滿男60周歲、女55周歲到齡已享受“土地換保障”待遇的人員(含撤隊保養和原征地保險人員,下同),在原有“土地換保障”的基礎上,增加養老金。在原“土地換保障”標準和發放渠道不變的基礎上,對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50元。
(3)對年滿16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因失地享受“土地換保障”人員,設置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接軌通道,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
<1>從現在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新被征地失地農村居民安置不再實行“土地換保障”,暫按每人15000元標準增繳社會保險金后,直接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到齡后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對年1月以后被征地享受“土地換保障”220元/月失地人員,暫按每人15000元增繳社會保險金后,直接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到齡后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3>對年底前的已被征地人員,按“土地換保障”規定享受200元/月和180元/月的失地人員,在個人補繳3390元、5650元,暫按每人增繳15000元社會保險金后,直接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到齡后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4>對按《關于在市級開發區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員實行養老保險的試行意見》(政發[]261號)參加“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員養老保險”(即繳納6600元到齡月領不足220元給予補足220元,超過220元按實計發)的人員,按自愿原則,增繳每人15000元社會保險金后,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到齡后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繼續享受原政策待遇。
<5>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人員,可以選擇增繳每人15000元社會保險金后,折算相應城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到達退休年齡時增加其退休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享受原有政策待遇。
(4)納入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凡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人員,按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可同時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個人承擔。
(5)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有關人員,可按《市年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意見》的規定,參加合作醫療保險。
(二)農村居民入住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的權益保障。
1、進入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安置的農村居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農戶愿意流轉土地,可自主流轉也可委托原村民委員會對其承包土地進行流轉經營,土地流轉經營凈收入全部歸該農戶所有。
2、農村居民在原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經濟權利不因遷居而改變。在享受經濟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義務。
3、對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建設占用土地,一律按市政府規定的土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土地所在的村組農村居民足額補償到位。土地征用時要對農戶的承包田和自留地要進行調整,無法調整的,補償要到有關農戶。
4、符合自建房條件的農村居民自建房屋必須進入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對進入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建造房屋的農戶,兩個月內原住宅必須自行拆除。先拆后建的,在建設期間可由政府按拆遷政策給予一定的過渡補償。
(三)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在城市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需對農村居民住宅進行拆遷的,拆遷辦法和補償安置標準,根據上級現行政策,由市建設局、市政府動遷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鎮(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四)稅費減免。
1、入住公寓房的住戶,在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中涉及的契稅享受城鎮居民動遷同等減免待遇。
2、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費、公路道口搭接費、墻改押金、散裝水泥押金、房產、土地登記發證費、質監費等政府性收費項目予以全免。
四、資金統籌
1、已到齡人員每月增發150元資金,市鎮兩級財政各按50%承擔,經濟開發區、臨滬經濟區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2、其他人員增繳的每人15000元社會保險金,為政府對放棄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農村失地居民房屋拆遷后的特殊補貼,由動遷地政府全額承擔。
3、對年底前已被征地享受“土地換保障”的失地人員,在“土地換保障”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應有市鎮(區)承擔的資金,市鎮各按50%承擔,經濟開發區、臨滬經濟區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五、組織實施
(一)用地報批。
1、經報批后確定的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若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規劃、國土部門按規定申請調整。
2、城市(鎮)規劃區內公寓房建設用地和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公寓房用地必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宅基地用地通過掛鉤周轉指標解決,由所在地政府辦理報批手續,并按規定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村組農村居民進行補償安置。
3、農村居民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自建房用地,嚴格執行《關于印發<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39號)規定,實行大、中、小套用地審批規定。
(二)基礎設施建設。
1、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由市建設部門負責布局,村莊規劃由各鎮(區)政府負責,規劃設計依規定報批途徑批準確定。
2、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建設,應由專門機構負責,通過招投標辦法實施,也可由各鎮(區)組建公司組織實施。涉及的電力、廣電、電信、自來水、污水、燃氣等設施投入按照“誰經營,誰投入,誰負責”的原則,由行業負責,進入用戶的按城鎮居民負擔辦法由用戶負擔。
(三)資金保障。
1、市鎮(區)財政加大投入。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建設由有關行政村負責籌措,各鎮(區)財政予以支持,市級財政適當補助(經濟開發區、臨滬經濟區除外),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共同推進。今后對規劃撤并村莊不再進行配套建設。
2、市場運作。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經營性用地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出讓所得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3、開發利用。農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由當地政府收回進行整理開發,收益部分用于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建設。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文件若與本辦法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