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隨軍隨遷家屬就業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本意見所稱隨軍隨遷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按規定的條件批準隨軍(隨調)、戶口遷入本市的駐解放軍(武警)部隊軍官、文職干部的配偶。
第二條做好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工作的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有承擔接收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隨軍隨遷家屬的就業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隨軍隨遷家屬落戶后未就業的應及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其個人檔案免費托管。
已辦理失業登記的隨軍隨遷家屬按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四條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工作應遵循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政府推薦就業、市場招聘就業、個人自主創業等多種途徑,保障隨軍隨遷家屬落戶后的首次就業。
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編制部門規定的正式在編人員,下同)工作的隨軍隨遷家屬,在提出就業申請的1年內,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政府安置計劃,按照隨軍隨遷家屬從事行業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原則協調有關單位落實就業崗位。
辦理失業登記的隨軍隨遷家屬,在提出就業申請的1年內,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采取用人單位與個人雙向選擇的辦法,向隨軍隨遷家屬集中提供兩次崗位推薦。推薦就業未成功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重點就業援助對象繼續推薦就業崗位。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隨軍隨遷家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的各類公益性崗位以及國有企業,每年都應安排一定數量用工指標,用于安排隨軍隨遷家屬就業。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收隨軍隨遷家屬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錄用隨軍隨遷家屬,根據錄用人數,政府按月給予200元/人的用工補貼,享受時間最長為3年。已按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以上用工補貼。
第七條由政府推薦安排單位及公益性崗位就業的隨軍隨遷家屬,應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調動通知》或錄用單位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對不服從安排、未按規定時間報到上班的視為放棄安置就業,不再另行安置,不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政策待遇。
第八條隨軍隨遷家屬安置就業后2年內因所在單位破產、停產、關閉等原因失業的,可憑相關證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本辦法再次安排就業。失業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
第九條為安置隨軍隨遷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84號)文件規定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第十條隨軍隨遷后未就業的隨軍隨遷家屬,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由本人向部隊申請,市雙擁辦負責匯總,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參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補助,享受生活補助的期限最長為2年。
第十一條隨軍隨遷家屬的生活補助、一次性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貼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隨軍隨遷家屬的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未就業期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國辦發〔〕102號)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工作辦理程序:
1.各駐部隊于每年前將符合條件并提出就業和生活補助申請的隨軍隨遷家屬相關資料報送市人武部,市人武部審核后分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雙擁辦申報。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求職隨軍隨遷家屬的實際情況,協調相關單位,落實就業安置崗位。
3.市雙擁辦協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武部,制訂當年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安置計劃,報政府批準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相關單位下達安置任務。
第十四條隨軍隨遷家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不負責安置就業:
1.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排就業以后自行提出辭職的。
3.隨軍后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軍官、文職干部配偶,具有戶口(購房落戶除外)、辦理了隨軍手續但未隨軍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職責分工: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政府就業計劃落實隨軍隨遷家屬的就業工作,做好除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身份以外的隨軍隨遷家屬的失業登記、技能培訓、崗位推薦、檔案托管、社會保險關系接轉和給予生活補助的隨軍隨遷家屬就業狀況核查以及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
(二)雙擁辦參與擬訂年度隨軍隨遷家屬就業計劃,做好軍地聯絡、軍地協調和相關情況通報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相關經費保障。
(四)國資辦負責落實國資企業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崗位提供及計劃安置任務。
(五)經信委及各主管部門配合做好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崗位的采集(提供)及安置任務落實等工作。
(六)工商、稅務部門負責隨軍隨遷家屬創業相關工商注冊、稅收減免等工作。
(七)人武部負責隨軍隨遷家屬就業工作中的情況匯總及相關材料審核、報送等工作,參與擬訂年度隨軍隨遷家屬就業計劃。
(八)駐各部隊政治機關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未就業隨軍隨遷家屬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及時將申請就業和生活補助的隨軍隨遷家屬相關資料報送人武部。
3.負責本部隊未就業隨軍隨遷家屬生活補助金的發放工作。
4.負責組織未就業隨軍隨遷家屬參加地方組織的專場就業招聘活動。
5.配合地方有關部門做好未就業隨軍隨遷家屬求職材料審核、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宣傳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