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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范圍
重大社會發展項目,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房屋拆遷,經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義務,且該項目拆遷區域內的大多數被拆遷人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列為縣建設行政主管向縣申請強制拆遷的審理范圍。
二、申請條件
提交下列資料:縣建設行政主管向縣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拆遷人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權屬證明或者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五)被拆遷人拒絕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六)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書。
(七)聽證記錄和集體的結論意見。
三、審理原則和
應遵循依法、慎重、的原則,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審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專題會議,專人報告情況、集體、票決的決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批表》上加蓋“縣行政強制拆遷審批專用章”
四、審理時限
將申請資料上報,申請應在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專題會議5日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理委員會應在日內審理完畢,并將審理結果通知拆遷人。
五、強制
(一)由縣建設行政主管主要行政人簽發《行政強制拆遷公告》限定搬遷期限。
(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制定行政強制拆遷實施方案。
(三)由縣組織行政強制拆遷會。
(四)由縣建設行政主管組織實施強制拆遷。
(五)強制拆遷時應對過程證據保全和公證。
(六)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法制辦。申請以書面向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報告,并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強制拆遷案件檔案資料。
六、組織機構
副主任為縣辦公室主任、縣建設局局長,成立縣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主任為主管副縣長。為縣建設局、公安局、政法委、信訪局、監察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衛生局、廣播電視管理局、物價局、法制辦、房地產管理處、鎮的和縣建設局城管監察大隊、拆遷辦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