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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場)黨支部、村(居)委員會,鎮直各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為了全面摸清全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農用地面積情況,建立中揚鎮人均農用地臺帳,為調整后征地補償相關費用測算提供依據,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成立機構及職責分工
成立中揚鎮人均農用地調查領導小組,明確“一辦二組”具體責任,為保證此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組織保障。
二、調查內容和方法
此次調查包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調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建立人均農用地臺帳,具體的調查內容和方法是:
1、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據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以村民小組(片)為調查單位統計上報,鎮農經、計生、財政、民政、派出所等部門深入村組對鎮報數據進行核實確認,確保調查數據準確。
下列人員可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戶口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2)入學、入伍前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不含現役軍官)以及大中專學生畢業后戶口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就業的;
(3)入獄、勞教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服刑、勞教人員;
(4)第二輪土地承包后計劃內出生的人員;
(5)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是在遷出地已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6)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
(7)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
(2)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包括以前承包土地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編工作人員;
(3)原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承包土地經營,現已死亡的人員;
(4)戶口雖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離經有關部門批準離退體,退職并領取退體金或養老保證金的人員(含因子女頂替,本人戶口回鄉的離退體、退職人員);
(5)戶口雖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常住人口;
(6)原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承包土地經營,現已結婚戶口遷出后,在遷入地已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或已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
2、確定農用面積,農用地面積以國土部門土地變更調查2010年12月31日數據為基礎,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統計以農民小組為單位。涉及農村集體農用地的以村(居)為單位統計上報,鎮組織水利、國土等部門深入村組對各村居填報數據進行核實確認,確保統計數據詳實準確。農用地分類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為依據事實,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坑塘、農村道路、溝渠、田坎設施農用地。
3、建立人均農用地臺帳,根據調查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和農用地面積,填寫《區中揚鎮X村農戶人口基本情況調查表》、《區中揚鎮X農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統計表和區中揚鎮X村人口、農用地情況匯總表,建立人均農用地臺帳。
4、公示上報調查成果。各村(居)對上報的表格數據進行核實把關,并對外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經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確認后上報。
三、工作要求
1、時間要求。此次調查工作從6月18日開始7月18日結束,按照要求將調查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2、表格填寫及上報要求
(1)調查成果包括區中揚鎮XX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情況調查表,區中揚鎮XX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統計表和區中揚鎮XX村組人口,農用地情況匯總表。
(2)《區中揚鎮XX村》人口,農用地情況匯總表中填農用地面積和人均農用地面積時保留小數點二位(0.00);權屬單位按照農用地權屬填寫,涉及片集體權屬的填小組(片)名,涉及村集體權屬的填村(居)委員名稱。
(3)上報成果時,紙質料和數據光盤分別上報一式兩份,紙質資料和光盤數據必須一致。紙質成果上報前須經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確認,涂改無效。
3、數據管理要求。此次調查的數據是為今后測算征地補償相關費用的重要依據,數據一經匯總上報不得隨意更改。
4、工作紀律要求。此次調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全鎮經濟發展大局,各相關部門要團結協作,緊密配合,確保調查工作穩妥有序開展。各村居要如實申報人口,農用地面積數據,不得漏報,瞞報、虛報,如發現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