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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查目標
充分認識問題奶粉對社會的嚴重危害性,進一步加大問題奶粉清查工作力度,對全市問題奶粉清查工作進行認真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洞,采取更加嚴厲、更加有效的措施,徹底清查問題奶粉,嚴厲打擊查處生產經營問題奶粉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奶粉市場安全。
二、清查范圍
月日(含)前生產的,月日后生產的未經檢驗的、三聚氰胺檢測不合格的問題奶粉和過期、無標識奶粉。
三、清查方法和重點
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的乳制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養殖戶、飼料加工戶等)進行拉網式排查,不能漏掉一廠一店和每一個批發、經銷人,不能放過任何可疑的線索,對可能藏匿問題奶粉的倉庫等場所要進行重點清查。
四、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動員部署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進行全面宣傳發動,并結合各自實際,提出具體的清查任務和措施,確定具體的負責人。
第二階段:全面排查,集中清查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按照清查方案進行全面排查,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開展集中整治;要做好問題奶粉的登記工作,進一步查清來源和流向,及時報告市政府并逐級上報;要加強部門之間及上下級之間的銜接和配合,避免出現“真空區”,必要時組織開展聯合檢查。
第三階段:督促檢查,總結驗收
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組對清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跟蹤檢查清查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清查結束,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對清查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上報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對問題奶粉清查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明確鄉鎮分管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內問題奶粉清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部門主要領導為本系統問題奶粉清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畜牧部門負責養殖戶、飼料加工戶等養殖環節的清查工作;質監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清查工作;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的清查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餐飲環節的清查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清查工作,定期收集匯總清查工作信息,及時上報相關資料。
(二)市政府與鄉鎮及相關部門簽訂工作責任狀。對不認真清查、敷衍了事、失職瀆職、漏報瞞報而導致本轄區或本部門職責范圍再次出現問題奶粉的,負責清查工作的領導必須承擔責任,同時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相關部門與所有乳品生產經營者簽訂承諾書。乳品生產企業與質監部門、乳品經營企業與工商部門、餐飲服務企業與衛生部門、生鮮乳收購企業和養殖基地(戶)、飼料加工企業與畜牧部門之間要簽訂承諾書并建檔留存。承諾書要明確:不存有、不使用、不經營問題奶粉;嚴格自律,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加強檢驗檢測,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四)制定方案,全面排查。各鄉鎮、各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的清查方案,明確具體的責任人,劃分具體的清查責任區域,組織專門的隊伍全面開展清查。清查方案、責任人名單和責任區域劃分要與9月10日前報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五)公告,鼓勵舉報。市政府清查公告,督促仍持有問題奶粉的人員主動上繳,明確主動上繳的期限和政策界限(任何持有問題奶粉的企業和個人,凡在9月27日前主動上繳的,可免于處罰;逾期拒不上繳的,一經發現,要給予嚴厲打擊和處罰)。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將清查收繳政策宣傳到村、宣傳到所有涉及乳品生產經營者,要將清查公告發放到所有涉及乳品生產經營企業并登記造冊。要充分發揮社會和群眾監督作用,公布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六)嚴格依法、監督銷毀。對清查出來的問題奶粉,要就地封存,統一按照國質檢密發〔〕6號文件規定,在地市級質監、工商等部門現場監督下銷毀,并登記造冊。要杜絕生產經營者退回上線經銷商或生產企業,杜絕在監督銷毀人員未到場的情況下自行銷毀的現象出現。對歷次清查發現問題奶粉但未就地銷毀而退回上線生產經營者的,要嚴格追查核實銷毀情況。對清查過程要記錄在案,留檔備查。
同時要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問題奶粉線索的,要在第一時間通報公安機關,不得延誤;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發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