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城鎮困難群眾救助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資源,提高救助水平,不斷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區區域內(不包括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下同)常住戶籍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
第三條城鄉困難居民家庭生活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
(二)堅持應保盡保、及時救助、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堅持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困難群眾生活救助制度實行區、鄉鎮負責制。
區民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困難群眾生活救助工作的審批與監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管理核查機關)負責轄區內城鄉困難群眾生活救助的受理、審核、申報、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財政、人力社保、教育、衛生、規劃建設、工商、統計、審計、農林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困難群眾生活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區區域內持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家庭;
(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或因病致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七條根據救助需求和困難程度,救助對象分為下列三個層次:
(一)低保家庭
1.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
2.持民政部門核發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的人員。
(二)低保邊緣家庭
持民政部門核發的《市區低保邊緣戶救助證》。
(三)其他困難家庭
1.因病致貧的困難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減去家庭成員自負醫藥費(扣除各種報銷、減免、補助、補償)支出后,低于低保標準的150%的困難家庭。
2.突發事故困難家庭。是指因各類突發性事故或者災難,造成生命或財產重大損失,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救助的困難家庭。
第八條生活救助類別主要包括:
(一)低保救助;
(二)臨時救助;
(三)慈善救助。
第九條生活救助范圍:
(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圍:無經濟來源或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造成家庭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二)臨時救助范圍: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現暫時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措施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災害或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生活發生困難的;
3.因重癥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發生困難的;
4.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慈善救助范圍:對本區孤、老、殘、貧等弱勢群體和特困群眾的生活、教育、康復及對突發性災難的救助。
第十條加強對困難群眾、困難黨員的幫扶,開展領導干部對困難群眾、困難黨員的結對工作。努力使困難群眾、困難黨員的生產生活狀況得到較大改善。
第十一條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應及時向戶口所在地村(社區)申請救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個人申請書;
(三)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受理城鄉居民生活救助申請。城鄉居民生活救助應按下列程序申請:
(一)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要求,說明理由;
(二)村(居)民委員會,將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入戶調查等程序后報鄉(街道)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完成核查工作后,并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具體救助數額及有關群眾意見等材料報受區人民政府委托的區民政部門審批或區慈善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或區慈善部門終審后,對符合救助的困難家庭發放救助金或救助物資;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給予書面告知。
第十三條生活救助保障金的來源: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為生活救助提供的捐贈資金;
(四)保障資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生活救助保障金的發放應該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覺接受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舉報,防止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民政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