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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對象、范圍、期限、經濟補償、違約責任等問題,以便在工作中加以注意,避免糾紛訴訟。
【關鍵詞】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問題
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的目的是保護商業秘密,防止不正當競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公平正當競爭,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在市場活動中都應該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勞動者在離職后用所掌握、知悉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原用人單位同業競爭,不僅損害原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影響企業健康發展,而且會挫傷人民群眾創新創業的積極性,破壞市場公平秩序。因此,對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非常必要。本文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的相關內容提出如下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深刻理解競業限制的內涵
競業限制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義務人在一定期限或范圍內不得從事與權利人相同、相似或者有密切聯系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競爭性行動。也就是說,勞動者離職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表現為從業限制,禁止勞動者在離職后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同或相似職業,不得與原用人單位競爭。
二、要注意競業限制適用人員范圍的規定
競業限制范圍很廣,如:有股東的競業限制、董事的競業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限制等。《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專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是所有勞動者,僅限于掌握、接觸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如何界定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對象,主要還是要看勞動者是否掌握、接觸、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泄漏后是否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分析研究,如果認為其離職后泄露的商業秘密可能會對本單位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那就應該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否則,就不必約定競業限制。競業限制的主體責任除了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外,還應包括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配偶和子女。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離開原單位,自己不從事競業限制的內容,而讓其配偶、子女投資經營與勞動者原單位經濟范圍有交集的公司或從事原單位同類業務。這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其目的是規避離職勞動者應負有的競業限制義務,也屬于違反與原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
三、要注意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
勞動合同法只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和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要注明具體限制區域,結合實際業務影響區域或未來可能業務拓展到的區域和市場份額進行確定。競業限制區域合理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如有調整,應當重新約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擴展限制區域,勞動者也不能任意縮小限制區域。
四、要注意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這也就是說,競業限制只存在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2年內,超過2年的,約定無效。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時間要明確從何時起算,如從用人單位批準離職之日起算多少個月,或從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之日起算多少個月,或從辦理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之日起算多少個月,總之不要籠統寫競業限制時間。
五、要注意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
人單位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間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且必須按月支付,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日常發放的工資中,不能在勞動關系結束時一次性支付,也不可以在競業限制期間分批支付,或者在競業限制期限結束時支付。按月支付也要明確每月何日支付,以何種方式支付。雙方可約定遇到特殊情況是否可以延期支付,延期多少日支付;是否可以改變支付方式,改變為何種方式支付。在競業限制期間,如果勞動者準備到具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有可能故意不領取經濟補償金,導致競業限制失敗。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約定如何領取補償金,例如:約定離職職工承擔及時真實告知義務,提供有效賬戶,真實通訊地址和可以聯系的電話號碼等。同時,要約定勞動者不領取經濟補償金應當承擔的責任。為了避免爭議,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書面明確匯付的銀行卡或銀行賬號。經濟補償金應以現金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代替。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中要明確由于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無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用人單位依然有權追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但不能免除其履約義務。
六、要注意明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
勞動者不履行保密義務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停止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支付損害賠償金。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賠償金數額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調查取證過程等發生的合理費用。如果雙方事先未對違約金進行約定,勞動者即使違反了競業限制,也無需支付違約金。對于因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即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當明確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競業限制責任內容,否則,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中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來追究勞動者競業限制違約責任,即使產生糾紛,訴訟到法庭,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總之,訂立競業限制條款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競業限制的約定必須具體明確,以備出現違約行為時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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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英林 扈妍馨 單位:中船重工第七六〇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