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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省愛國衛生條例》、《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辦法》。
病媒生物
是指能將病原體傳播給人的鼠、蚊、蠅、蟑螂等生物(四害)。
防控病媒生物原則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和相關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群眾治理與專業治理、集中治理與日常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積極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大力推廣農村自來水和無害化衛生廁所;在村、居民(社區)集中點的規劃中,設置專門設施,集中收集、清運和處置垃圾等固體廢物,因地制宜開展農村污水治理,提高農村垃圾、污水無害化處理水平。
(三)縣衛生局衛生執法監督所應當組織有效的防控病媒生物的宣傳教育活動;同時開展病媒生物的密度監測、防控技術指導和效果評價工作,并及時將密度監測結果向縣愛衛會(愛衛辦)報告。
(四)縣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開展農田、湖區、河流、林區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五)縣教育部門應組織全縣的中小學校開設健康教育課,開課率達100%;課程應當有防控病媒生物方面的內容。
(六)各單位購買的病媒生物消殺藥物必須符合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防控病媒生物組織管理
在縣轄區內的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由縣愛衛辦具體負責協調。各鄉鎮、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依照《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辦法》,成立組織,列支專款,按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做好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防控病媒生物經費與人員
(一)縣政府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經費投入。各單位要專項列支病媒生物防治專項經費,并及時撥付到位。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品加工生產經營者,各類公共設施、場所管理者,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防控病媒生物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防控病媒生物責任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駐鳳各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及其衛生責任區內病媒生物的防控。
(二)個人應當做好住宅與生產經營攤點內病媒生物的防控。
(三)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負責。
(四)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經營者負責。
(五)房屋拆遷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由其施工單位負責。
(六)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點(社區),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點(社區)由建設單位在臨時管理規約中約定的責任單位負責。
(七)農村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居委會負責。
防控病媒生物措施
(一)各鄉鎮、愛衛會成員單位、駐鳳各單位應當根據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長規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計劃,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動。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組織本轄區內居(村)民參加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清除積水、有機廢物,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三)各相關單位要按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的管道、垃圾儲運設施、存水處、廁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沖洗、消殺、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各相關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鼠、防蠅設施(防鼠、防蠅網)。
(五)縣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其防控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情況。
(六)環境衛生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場地硬化、垃圾密閉收集運輸、定期消殺等措施,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病媒生物防控。
(七)科研、醫療、生物制品等單位和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對其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法律責任
(一)本縣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防控病媒生物的,由縣愛衛會(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指定從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務的機構代為履行,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二)本縣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控病媒生物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局衛生執法監督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指定從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務的機構代為履行,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者承擔。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