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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我區礦業的可持續發展,深入推進我區礦產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鼓勵區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企業來我區繳納稅收,壯大地方稅源,增加地方收入,促進我區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鼓勵和支持區外企業在我區設立總部或獨立法人機構暫行辦法的通知》(]1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入我區進行鉆井勘察、勘探產生的建筑業勞務必須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各級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防止稅源流失。
第三條注冊地在區外的礦產企業來勘探、開發時,給生態環境帶來影響。在辦理礦業權轉讓時,應鼓勵和引導其在地區注冊公司并進行交易,因此交易產生的稅收留給當地政府。
第四條礦業權轉讓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第二章辦事程序及部門職責
第五條外來辦理探礦和進行礦權交易的企業和部門,首先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后,憑稅務機關提供的相關依據到國土和資源等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各部門職責任務
(一)各縣區政府的相關部門在辦理林地、土地、防火手續時要核實該企業或部門的稅務登記手續是否完備。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定期向稅務、財政部門及相關領導傳遞勘查、開采、礦業權轉讓、變更等信息;宣傳我區制定的相關政策,鼓勵礦業權人在我區注冊公司辦理礦權交易手續;引導勘查開發單位在勞務發生地依法繳納各項稅款。
(三)工商部門負責定期向稅務、財政部門傳遞辦理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辦理注銷登記前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的清算報告,辦理礦權、股權變更登記時,應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礦(股)權轉讓所得完(免)稅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四)稅務部門主動加強與財政、國土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開展稅收征繳工作。
(五)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數據的搜集整理,為稅收管理工作提供財力支持,并對稅務部門的征繳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
第七條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防火、稅務等部門要密切聯系,加強協作與信息傳遞,保障此項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章激勵政策
第九條區外注冊企業在開礦,來我區辦理礦權交易,對交易企業所繳納稅款地方留成部分按20%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行署將根據地區國土部門和各縣區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開展順暢,貢獻突出的部門和縣區,地區將給予一定經費補助,可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對優秀人員的獎勵。
第十一條對有關部門因工作開展不積極,政策宣傳引導不到位、信息傳遞不及時,造成稅源流失的追究其部門主要領導及具體辦事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