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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開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動,加強養護和管理,協同做好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公眾游覽、觀賞、休憩。有相應的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公園、文物古跡公園等專類公園。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園以及規劃確定的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或者以捐贈、認養、有償命名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公園。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管理工作。
公園業主或者受公園業主委托經營、管理公園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維護、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
第六條公園應當得到全社會的維護。公民有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編制公園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新建、擴建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現有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達到國家規定。
第九條依法確定為公園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符合公園規劃要求的駐園單位應當逐步遷出。暫時不能遷出的應當遵守本制度。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平安,不得擅自在公園內進行任何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條公園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當。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后。經市公園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公園內水、電、燃氣等市政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埋設。不得影響樹木的生長,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財產安全。
應當予以改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政管線和市政設施。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的控制范圍和要求由市規劃、市公園主管等部門共同制定。
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必需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依法進行整改或拆除。公園周圍建設控制范圍內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應當征得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按國家有關規定料理臨時用地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供電、供水管線施工等涉及公園用地的應當采取躲避措施。確需穿越公園或者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公園管理單位意見后。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㈠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進行公園的各項建設;
㈡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㈢負責公園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㈣負責公園園容管理和保護;
㈤負責游園管理;
㈥加強平安管理;
㈦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公園應當每日按時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單位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告知市公園主管部門;需要變卦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布并告知市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收費公園和免費公園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后。
收費公園門票收費規范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等部門確定。
收費公園應按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現役軍人等游客實行免費或優惠。
收費公園應定時向市民開放晨練。
第十八條除老、幼、病、殘者的代步輪椅車外。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則設置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扮演、游樂等活動。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舉辦單位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后,各類活動應當依照批準的內容和范圍在指定的地點開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撤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一條公園的植物、動物、園林設施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依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的技術規程。堅持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㈡加強對觀賞動物的飼養、維護、繁育和研究。搞好動物譜系管理,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調配工作;
㈢保持建筑、道路、游樂、服務等設施完好;
㈣公園的各類標志標牌整潔完備、文字圖形規范、內容中的文字有中英文對照;對損壞、丟失的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㈤在公園入口處設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主要路口設置指示標牌。
第二十二條公園的環境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堅持環境整潔。
㈡堅持水體清潔。
㈢保持安靜的游覽環境。
㈣不得在公園內設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公園的平安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㈠公園管理單位應健全平安管理網絡和制度。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平安操作規程,保證游客平安;
㈡在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深水區、易滑區設置明顯的禁止、警示標志;
㈢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設備、設施操作人員必需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公園游樂設施項目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及環境質量。
㈠設置在規劃確定的區域內;
㈡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㈢技術、平安指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㈣游樂設施應按規定經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并料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按期申報檢驗,進行日常維護頤養,接受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在建(構)筑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
㈡隨意堆放物料。
㈢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以外的區域拉網打球、踢球。
㈣翻越圍墻、欄桿、綠籬;
㈤隨地吐痰、便溺。
㈥攜帶犬類等寵物;
㈦在禁火區吸煙或者焚燒垃圾及其他雜物;
㈧在非游泳區游泳;
㈨強行向游客兜售物品。
㈩采挖植物。損毀草坪、樹木;
(十一)捕撈、捕捉動物。
(十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十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排放不達標的污水等廢棄物;
(十四)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制度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從事公園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