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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級集體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順利實施“村賬鄉”工作,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向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農業部《關于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民主監督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級集體資金“村賬鄉”堅持民主自愿原則。村級集體資金實行村有、村用,在民主自愿的基礎上,由鄉鎮財政所、經管站(以下簡稱農村財務管理中心)通過設立專戶進行管理,規范村級集體資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和監督等行為。
村級集體資金“村賬鄉”堅持四不變原則。村級集體資金以村為基本核算單位,其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村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對村集體經濟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和所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辦法管理、使用和監督村級集體資金。
縣財政部門、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村級組織運轉辦公經費;(二)上級部門專項撥款;(三)扶貧、救災資金及捐贈款;(四)村級經營、資產拍賣、出租及發包收入;(五)村民“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七)退耕還林集體收入;(八)收繳的往來款;(九)代收、借貸資金;(十)其他收入。
第五條村級集體資金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在當地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開設“××鄉鎮村級組織資金”基本存款賬戶,注銷各原有的銀行賬戶,將其所有資金集中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開設的統一賬戶,對村級集體一切收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和監管。
各鄉鎮實行村級會計委托制,對村級集體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二章崗位及責任
第六條各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設置會計、審核、檔案管理等崗位,會計與審核崗位應當分開設置,不能一人兼任兩崗。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設會計、出納崗位,只設一名報賬員。村報賬員必須熟悉財會業務,接受縣財政局、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應當取得財政或經管部門頒發的《會計證》才能上崗,村報賬員原則由村、支兩委干部兼任,村支兩委主要領導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報賬員,不兼任村干部的報賬員的誤工補貼標準由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會計崗位由財政所人員擔任,主要負責審查財務流程、手續、收入是否及時全部到位和兌現,開支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控制各村公務經費指標數和專項資金的用途,并負責編制憑證和會計報表等。資金會計崗位由鄉鎮經營站工作人員(或鄉鎮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專戶支票、銀行轉賬、收支兌付的管理。
第八條審核崗位由鄉鎮財政所所長擔任,主要負責對會計崗位工作人員具體工作進行審核監督,并對村級重大財務事項進行審查。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后,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執行:(一)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二)集體企業改制;(三)集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四)大額舉債;(五)由于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償,或由于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的核銷;(六)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七)大額對外投資項目;(八)村級組織報賬員的任免和調整;(九)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十)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十一)村級組織管理人員工資標準;(十二)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九條村報賬員負責原始憑證的初審,并將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遞交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后,交村級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批,定期向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報賬,督促資金及時繳存到專戶上。定期搞好財務公開,妥善保管村級集體財產、物資和財務檔案資料,對不符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或退回經手人。
第三章資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
第十條資金的繳存、撥付應及時和規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事業單位撥付至村級集體組織的扶持款、贊助款、捐贈款、建設資金等款項和財政部門下撥的轉移支付資金,應當通過轉賬的方式直接轉入該村在鄉鎮服務機構開設的賬戶,任何單位不得支付現金。鄉鎮服務機構應當為付款方提供省財政廳監制的《省農村公益事業籌資收據》。
村集體組織收取村集體經濟收入、內部單位和農戶往來款等現金收入款項,應當在5天內繳入村集體組織賬戶(即鄉鎮服務機構統一開設的賬戶),不得坐支。村報賬員憑繳款單申請鄉鎮服務機構開具正式票據,交付交款單位、個人或農戶。
第十一條在“××鄉鎮村級組織資金”基本存款賬戶進行轉賬或支取現金,需蓋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公章、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主任私章、資金會計私章和支票背書上的“××村民委員會”公章、村主任私章、村報賬員私章。
第十二條村集體的日常支出采用備用金制,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和村委會根據村級經濟狀況核定備用金額,報賬員暫借的備用金不得超過3000元。備用金只能用于村級日常零星開支,不予支付往來欠款,不予結算1000元以上的在建工程款項。
第十三條村級組織運轉辦公經費主要使用于:(一)辦公用品添置、報刊訂閱、水電等基本支出;(二)村務人員的誤工補貼、差旅費、伙食費等公務支出;(三)黨員干部培訓材料、會議誤工補貼、支部活動等培訓支出;(四)村級財務管理發生的業務支出;(五)水、電、房屋等設施的維修支出。
辦公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上述規定的內容和支出要求。年底如有結余,可用于本村公益性建設的支出。差旅費等報銷應當參照《侗族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暫行規定》對一般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
村級公路、農田水利、學校校舍、村支部活動中心以及其他工程的新建和維修等專項工程款應當用于本項目工程支出。屬村級組織自建的項目,必須取得合法的工程所用材料、相關運輸費用原始憑證以及技工、民工工資花名冊;屬承包方式的項目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并附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指除按照規定發放農戶以外留存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應當優先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支出,不能用于干部勞務報酬、接待等非生產性開支。
貧困村互助金由財政扶貧資金、村民自愿交納的互助金、捐贈資金和互助資金的增值部分組成。互助資金應當納入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按《侗族自治縣貧困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并單獨進行分戶核算。
第十四條村委會預決算要按照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略有節余的原則,年初編制各項收支預算,并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備案。年終或項目完成后,編制收支決算,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后公布。村民委員會在編制預決算方案時,應當邀請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參加。
第四章報賬程序
第十五條村集體財務開支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手續齊備、內容完整、要素齊全、書寫規范。村集體辦理經濟業務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后,由經手人注明用途并簽字或簽章后,交村報賬員初審。購置小量物資未能取得正式發票的,應當有二人以上經手人簽字,每月集中補開正式發票報賬,杜絕白條入賬現象。
第十六條村報賬員應當對本村集體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進行初審。村報賬員將初審后的原始憑證交給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原始憑證,由村級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專用章;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原始憑證,不予報銷或退回補辦手續。當事人對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村級組織財務負責人接到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的原始憑證后,根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一)500元以下的事項支出由村級組織財務負責人直接審批簽章;(二)500元至2000元的事項支出,經村、支兩委研究決定后,由村級組織財務負責人簽字報銷;(三)2000元以上的事項支出(年初已納入預算、計劃內的除外),經村民代表會議審查通過后,村級組織財務負責人方可簽批和報銷。
經集體研究同意或會議審查通過的,會計憑證應當附會議記錄作為依據。
第十八條村報賬員應當將審批后的原始憑證進行粘貼、整理、歸類,并核清原始憑證張數,然后填制報賬單。報賬單要求支出項目及明細填寫齊全、金額計算準確、報銷手續完備。按照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規定的集中辦公日,帶審查核實后的報賬單到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和報賬。
第十九條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應當審核報賬單,審核未通過的,退回村報賬員。對審核通過的報賬單,鄉鎮農村賬務管理中心資金會計、村報賬員應當一并簽字或簽章。
第二十條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對審核通過的報賬單,可開具支票,交付村報賬員。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根據報賬單的記賬聯入賬,存根聯由村報賬員保存,登記現金、銀行存款輔助帳,以備核對。
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會計按照集中辦公制度,及時將各村的報賬資料進行賬務處理并錄入電腦,生成會計賬、會計報表以及財務公開資料,及時交村委會公開。會計報表應當按季報送縣財政局和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報賬應當及時規范,原則上不允許逾期報賬。逾期收支報賬,應當按正常報賬程序補辦手續,并向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說明原因、出具事實證據,經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補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鄉鎮對村級財務的監管,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鄉鎮財政所、經管站具體負責,鄉鎮民政等部門配合。村級各種資金(包括各種轉移支付資金、項目資金)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農業的領導會同鄉鎮紀委負責監督檢查。縣紀委、監察、組織、農辦、財政、民政、經管等部門聯合組織對鄉鎮的村級財務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三條進一步健全民主理財組織,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3—9人組成,并推選一名負責人,由其負責召開日常理財和聯絡、協調工作。其成員應當是除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以外的熱心公務、公道正派的村民,其任職期限與村委會相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報酬一般采取誤工補貼方式,標準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民主理財小組組成情況應當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備案。
民主理財小組有行使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權利,有權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本集體經濟組織不合理開支;有權監督、檢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村級民主理財小組應當接受村支部、村委會的領導和鄉鎮財政所、經管站的業務指導、培訓;應當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委托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或農村審計機構做好村級財務審計;保守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商業秘密。不履行工作職責和嚴重違背操作規程的,經村支兩委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予以撤換。
第二十四條堅持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財務收支情況、債務債權情況、“一事一議”費用情況、專項財務情況、資產收益情況等。財務公開的形式是在人口集中、主要交通路口設固定性財務專欄公布;財務公開時間為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季未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年末公布債務債權、資產及收益,及時公布專項財務等情況。財務公開的所有內容,應當經村級民主理財小組核實并報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由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報賬員共同簽字后方能公布。鄉鎮民政部門應當督促各村建設固定公開欄,并按要求上墻公開。鄉鎮紀委、財政、民政、經管負責監督檢查,確保公開及時,內容真實。
第二十五條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有關規定,在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加掛“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站”牌子,依法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除通過業務流程對村級財務事項進行事前和賬前審查外,每年年底收益分配前,要開展一次全面性的財務清理與審計,重點檢大財務事項是否按規定辦理,資金是否繳存到專戶,票據是否規范和齊全,收入是否入賬和兌現,開支是否真實和符合計劃、規定,往來賬是否正確清楚,轉賬手續是否有憑據,專項賬目是否健全、真實、合法等,并將結果及時張榜公布。
村干部離任前,實行任期財務清理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開。
審計中,嚴肅查處違規報賬。對票據不規范、財務手續不健全、違規逾期和未按規定辦理重大財務事項的,責令村報賬員退回報賬單及款項。
第二十七條嚴禁截留、抵扣、挪用和拖延兌現村級集體資金,縣財政局、經管局應當不定期對村集體資金管理工作進行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資金的給予嚴肅處理。對違規入賬的,由會計和審核人退回不符合規定的報賬單或所報款項;對因村級財務引起的上訪等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應當對不服鄉鎮審計機構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應當及時按規定做好復審工作;對不按期按規集中辦公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實行縣鄉村工作目標三級管理責任制度,強化村級集體資金管理。
對不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和沒有取得上崗資格證的村報賬員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資格;對不及時報賬和報送報表、不按時繳存和撥付資金等行為,給予嚴肅處理;對工作積極,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給予鼓勵和獎勵。
對不繳存、少繳存、坐支村級集體資金以及對不開具和不按規定使用“省農村公益事業籌資收據”而收款的,視其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停付該村村級集體資金專戶上的資金。
國家工作人員在村級集體資金鄉管村用工作中平調截留、擠占挪用資金,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阻撓工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范圍內的行政村。委托鄉鎮代管的社區居委會,自愿委托代管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協會、團體等單位的資金,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