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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及建造師(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跟蹤管理,實行扣分制,并將不良行為扣分結果作為資質動態管理、參與工程招投標、建筑市場準入的評價依據。
第二條凡在我縣范圍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和建造師(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建造師)均在行業管理范疇之內。
第三條不良行為扣分管理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監管、多方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不良行為是指施工企業或建造師在從事建筑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或失信行為,按照發生不良行為的嚴重程度。
施工企業和建造師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不良行為扣分不能免除其應受到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分別一次扣30分。
1、發生較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的。
2、拒不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督檢查或被停工后強行施工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建造師資格證書的。
4、在上級建設、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對我縣的各項檢查中被通報批評,影響我縣建筑業信譽的。
5、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第六條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分別一次扣20分。
1、發生一般的質量安全事故的。
2、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的。
3、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惡意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
5、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未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6、與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或招標機構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只扣施工企業分數)。
7、以他人名義或準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只扣施工企業分數)。
第七條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分別一次扣10分。
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
2、未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筑活動的。
3、不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約的。
4、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劣質材料的。
5、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
6、工程項目部中未按規定配備具有相應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
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安全生產未履行“四步驗收,手續的。
8、擅自變更項目建造師及主要施工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只扣施工企業分數)。
9、不按規定開展行業統計報表工作的(只扣施工企業分數)。
10、外地企業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本縣承接工程業務的,或駐縣機構主要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縣備案登記資料不相符的(只扣施工企業分數)。
11、不積極參加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工作會議、業務培訓等行業管理工作的(只扣施工企業分數)。
第八條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分別一次扣5分。
1、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2、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五大員”、技術工種、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無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組織設計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或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的,或實際操作中違反標準規范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的。
5、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被簽發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不合格的。
7、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8、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未經檢查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9、未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的。
10、施工現場使用無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
11、施工起重機械和腳手架、模板等架設設施使用前未經驗收的。
12、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腳手架、模板等架設設施的。
13、在縣建設局組織每半年一次的市場行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工程通報批評的。
14、施工現場未按要求及時設置安全、文明、施工許可公示牌的。
第九條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分別一次扣2分。
1、項目部未設辦公室,或項目部辦公室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合為一室,或與廚房、宿舍混在一起,或項目部辦公室使用燃材料搭設,或無有效的防火設備與防火措施的。
2、施工現場的圍墻、場地硬化、材料堆放未按標準化工地要求組織實施施工或者現場臟亂差的。
3、未辦理相關手續超時間夜間施工或受到施工擾民投訴的。
4、臨時用電達不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
5、施工現場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未按規定使用的。
6、施工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7、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或者安全檢查無記錄的。
8、施工現場未懸掛施工標牌和安全標識的。
9、在建工程內設置宿舍或者施工現場生產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或環保要求的。
10、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質檢員、施工員累計兩次不在現場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建造師不在現場的。
12、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的。
第十條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內,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所承建住宅工程因施工方責任,發生質量缺陷、通病影響住戶生活的,按以下情況扣分。
1、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每起投訴扣施工企業0.5分,扣建造師1分。
2、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每起投訴扣施工企業3分,扣建造師10分。
3、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每起投訴扣施工企業6分,扣建造師20分。
4、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每起投訴扣施工企業12分,扣建造師25分。
第十一條獎勵施工企業和建造師。
1、獲省優工程(含文明工地),每個項目獎30分。
2、獲市優工程(含文明工地),每個項目獎10分。
3、獲縣優工程(含文明工地),每個項目獎5分。
4、在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我縣的各項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獎30分;在縣局半年大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獎5分。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和建造師不良行為扣分實行動態管理,并對施工企業及建造師實行綠色、黃色、紅色“三色標記”管理制度。記分以一年為一個周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扣分采取累進制,按照上述扣分原則對施工企業和建造師的不良行為進行累加扣分,一個記分周期結束,扣記分值重歸為O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建造師扣分分值不因崗位或工程的變動而取消。
(一)一個記分周期內,施工企業或建造師累計扣分分值20分內(含20分)時,實行“綠色標記”管理。在行業管理上以支持發展為主,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率的日常檢查,在施工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等方面給予支持,建造師年度檢查合格,同時作為年度行業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
(二)一個記分周期內,施工企業或建造師累計扣分分值達到20-30分(含30分)時,實行“黃色標記”管理。對施工企業和建造師提出行業監督警告,要求其立即對存在的不良行為進行自查整改,同時施工企業一年內不得申報資質升級或增項,取消施工企業和建造師當年年度的評先評優資格。
(三)一個記分周期內,施工企業或建造師累計扣分分值達到30分交不含30分)以上時,實行“紅色標記”管理。在行業寧理上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同時強化對其日常監管,加大日常檢查頻率,其中扣40分-50分(不含40分)的,施工企業和建造師停止招投標資格三個月;50分以上的,施工企業在縣范圍內停止攬新的施工任務6個月,建造師不再提任本工程建造師,需參加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強化培訓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
施工企業或建造師累計扣分分值高于60分(不含60分),除上述處罰處,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要對其企業資質、項目經理執.業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達不到資質標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峰級、吊銷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于外地進城施工企業和建造師則直接清除出本一縣建筑市場。
第十三條不良行為實施“歸口認定”。其認定和記扣分機構為縣質監、安監、招標、建管等部門。
第十四條各業務部門對企業和建造師的不良行為扣分應由認定記錄機構工作人員填寫《縣建筑施工企業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分表》(見附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建管股,建管股每月匯總將不良記錄情況在《質量安全通報》中進行公布。
第十五條被扣記分企業或建造師對扣記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被扣記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認定扣記機構或建管股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訴,認定扣記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變更、取消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