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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繁榮文藝,鼓勵創作,規范評獎,促進我市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根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文學藝術獎(以下簡稱文學藝術獎)是市政府最高文藝獎項,分文學、藝術兩個類別,每2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評獎活動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堅持導向性、公正性、權威性和少而精、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四條申報參評的作者,應在我市工作或戶籍、人事勞動關系在我市。與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應為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篇幅在50%以上。
第五條參評作品應為依法設立的出版社出版、公開報刊發表或公開展演(映)的創作成果,其出版、發表或展演(映)日期應在規定評獎年限內。
第六條設立市政府文學藝術獎評獎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負責評獎的組織實施,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市文聯,負責具體工作。組委會內設文學獎評審組和藝術獎評審組,由組委會聘請專家組成。
第二章獎項設置與評獎
第七條市政府文學藝術獎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
除特等獎外,文學藝術獎按以下類別分設一、二、三等獎。
(一)文學獎:
1.成集圖書;
2.長篇小說、20集以上的電視文學劇本;
3.中篇小說、10集以上電視文學劇本、電影文學劇本、大型戲劇文學劇本等單篇作品;
4.短篇小說、散文、詩歌、文藝評論、報告文學、兒童文學、1-9集電視文學劇本、戲劇小品等單篇作品。
(二)藝術獎:
1.藝術專集、專著作品;
2.單項和單幅作品;
3.表演獎。
第八條評獎標準:
(一)一等獎:具有突出思想、藝術價值,在省內外具有較大影響的作品或表演者。
(二)二等獎:具有較高思想、藝術價值,在省內具有影響的文學獎作品或在省內外具有影響的藝術作品、表演者。
(三)三等獎:具有一定思想、藝術價值,在市內具有影響的文學作品或在省內具有影響的藝術作品、表演者。
評獎時段內,如有在國內外獲得大獎或產生較大影響的作品,由組委會專門研究,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章參評范圍與評審程序
第九條文學獎參評范圍:
(一)正式出版的個人文學專集、專著;
(二)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單篇文學作品(小說、散文、詩歌、報告文學、戲劇文學、影視文學和兒童文學等);
(三)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并且未參加我市社會科學評獎的文學理論、評論類作品;
(四)省級以上調演的戲劇,或在省級以上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廣播劇、電影和電視劇。
第十條藝術獎參評范圍:
(一)正式出版的個人藝術專集、專著;
(二)省級以上文聯各藝術家協會、省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比賽、調演、展覽中的作品(美術、書法、攝影、音樂、舞蹈、曲藝、民間藝術等);
(三)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并且未參加市社會科學評獎的藝術理論、評論類作品;
(四)省級以上文聯各藝術家協會、省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戲劇、音樂、舞蹈比賽或調演中,或省級以上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廣播劇、電影和電視劇中,表演成就突出者。
第十一條評審程序:
(一)申報。申報者填寫《評獎作品申報表》,由組委會辦公室登記。申報者須提供參評作品。對作者未申報而確有較大影響的作品,經相關組織推薦,可列入評選對象。
(二)初評。評審組對參評作品進行初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入圍作品或表演者。
(三)復評。評審組對入圍作品進行復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獲獎作品或表演者名單。
(四)審定。組委會對復評結果進行審定,確定獲獎作品或表演者名單。
(五)報批。組委會辦公室將審定后的獲獎作品或表演者名單在新聞媒體公示10天,確認無異議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由市政府向獲獎者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參評作品不得涉及知識產權糾紛,對經查實剽竊、侵奪他人創作成果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取消申報人參評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由組委會報市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予以批評教育,并通過新聞媒體消除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組委會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處理。
第十五條參加評審的人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取消其今后參加評審資格。
第十六條評審結果公示后,如有異議,須經組委會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