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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溫暖基金是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從實際出發,解決本礦員工應急困難所建立的借貸周轉基金,不含濟贈意義。
第二條溫暖基金執行借貸原則,無息借貸,如期償還,實行會員制。入會會員每年度交納會員費30元(副科級以上干部交納會員費50元),滿三年為止。會員退會退休(分離)或調出本礦的,足額退還會員費,不計利息。
第三條溫暖基金由礦工會負責日常管理,建立銀行專項帳戶,審計監察部門監督管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轉借。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依據《溫暖基金章程》制定。
二、借貸原則、程序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最高借貸金額一次不得超過5000元,所借資金未償還之前,不得重復借貸,還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條會員辦理借貸手續前,自愿聘請經濟擔保人,每位擔保人最高擔保金額1000元(特殊情況除外),根據借貸數額聘請相應數量的擔保人。凡本礦有工資收入的員工(在職員工)均有擔保資格,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含二人)以上擔保。擔保期間本人不得借貸,家庭成員不能相互擔保。
第七條溫暖基金的宗旨是幫助員工解決應急性困難的周轉性資金,并非濟貧性質。會員借款的條件原則上是:1、員工或其家庭成員(配偶或子女)發現重大疾病無能力救治的可以借貸。2、員工其子女就學確有困難的可以借貸。3、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其它災害可以借貸。為明確目的、規范操作,規定下述情況不予借款:
1、無償還能力不借。
2、無人擔保不借。
3、日常的生活困難不借。
4、償還辦法日期不明確不借。
5、夫妻意見不統一不借。
6、無明確使用目的不借。
7、非本人家庭用途不借。
8、無關緊要事情不借。
第八條借貸程序四步法原則
1、借貸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借貸理由、償還辦法和日期,提供擔保人單位、姓名、工資編號。
2、本單位工會主席審核后,與礦工會溝通,進行必要的家訪,掌握事情真相。
3、對借貸人擔保人說明法律責任,填寫“溫暖基金借貸申請審批表”,監督擔保人簽字蓋章。
4、最后由礦工會“溫暖基金管理小組”審批,開具現金支票,到指定銀行支取。
第九條借貸手續具有法律效力,借貸人要履行承諾,按期償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逃避償還。延期償還每月按借貸金額5%的月息收繳滯納金,逃避償還依據法律程序解決
第十條擔保人同時負經濟連帶責任。如借貸不能如期償還或無法償還。擔保人有償還義務。以財務扣款形式執行。按擔保人月工資50%逐月扣還。擔保人有責任了解擔保資金流向,督促借貸人如期償還。
第十一條擔保人因工作調往礦外,需繳納與擔保數額相等的擔保抵押金,至到解除擔保身份為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根據需要不斷修改完善。本辦法解釋權屬紅廟煤礦工會
三、說明:
1、借款人不能及時還貸,應扣發擔保人工資,通過礦財務,轉帳到溫暖基金帳戶。
2、3000元以上額度的借款由礦黨政一把手審批。
3、壞帳、呆帳由礦長辦公會研究處理。
4、溫暖基金管理小組成員不具備擔保能力。
5、基層工會主席在審批過程中,應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基層工會核實后,報本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批通過后上報溫暖基金管理小組審批,如基層工會存在把關不嚴等問題,追究其基層工會主席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