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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省統計管理條例》、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依法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部門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我市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中央、省屬駐岳單位等。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依法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全行業的統計工作管理規范化建設,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部門事業發展規劃,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物資和經費,逐步實現統計工作的規范化。
第四條各部門必須依法設立或指定綜合統計機構,設置綜合統計崗位,配備綜合統計人員,并依法持證上崗。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必須根據統計任務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協調本部門本行業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
(二)制訂本部門的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加強統計科學研究;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行業管理職能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需審批或備案的本部門新建、修改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時報送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五)負責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執法工作,組織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六)組織本部門統計人員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的統計繼續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各部門必須保證統計專業干部隊伍穩定,部門統計人員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統計從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統計工作。新增補的統計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七條各部門制定涉及本部門以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或統計報表,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各部門建立統計調查項目須符合本部門的政府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不得重復調查。
第八條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等管理審批規定。在對外公布、提供統計資料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重復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為準;部門使用的區域性統計數據必須是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認可或公布的數據。
(二)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交叉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及涉及本地區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均須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評估認定后,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三)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絡,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公開發表本部門管轄系統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據,須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批準。
第九條各部門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必須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及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鑒、統計資料匯編等應按規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條各部門必須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管理的網絡化、現代化。
第十一條各部門必須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管理對象和內部各職能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規范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法人代表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各部門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要率先學習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加強以統計職業道德規范為核心內容的統計文化建設。
第十四條市統計局應加強對各部門統計的業務指導:
(一)按照《統計法》指導各部門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元數據標準、目錄及分類體系標準建設,建立對部門統計標準的審定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統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協助開展部門統計分析,不斷提高全市統計優質服務水平。
(二)牽頭建立以國民經濟核算及各類考核考評等為內容的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組織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對全市主要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形成分析預測報告,研究部門統計數據采集和報送問題。
(三)開展對各部門統計的檢查、巡查工作,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督促整改,依法依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