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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依法規范民用爆炸(劇毒)物品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市各縣(區)政府、各級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的統一安排部署,連續不斷地開展了治爆(劇毒)活動,收繳了一大批非法爆炸(劇毒)物品,打擊處理了一批涉爆(劇毒)違法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些涉爆(劇毒)單位的領導對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清,沒有依法管理,存在很多突出問題:一是有的銷售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金錢利益的驅動下,鋌而走險,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買賣、運輸爆炸(劇毒)物品;二是有的銷售企業為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手續的小煤窯、小礦山、小采石場等企業非法銷售民爆(劇毒)物品;三是個別縣水利、交通、扶貧等部門違法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分配民爆物品;四是有的使用單位雖有合法的使用、儲存手續,但儲存條件簡陋,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管理混亂;五是有的縣公安局越權辦理爆炸(劇毒)物品準購證和準運證,越級簽證、甚至還弄虛作假使用已經作廢的舊證,對爆炸物品進行購買許可審批;六是縣公安局、基層派出所對爆炸(劇毒)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不嚴,檢查不到位。由于這些原因致使我市爆炸(劇毒)物品丟失、波盜非法買賣,運輸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各級黨政部門的領導和公安機關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從維護穩定和確保—方平安的政治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加強民爆(劇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對待,切實嚴格依法管理,牢固樹立“爆炸(劇毒)物品無小事”和“責任重于泰山、防范勝于搶險”的思想,增強責任意識,堅決糾正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進一步加強民爆(劇毒)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規范化管理。
二、全面清理整頓涉爆(劇毒)企業,明確相關責任
各縣(區)要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全市民爆(劇毒)物品安全檢查專項工作,對—轄區內的所有涉爆(劇毒)企業開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認真查處存在的問題,徹底糾正違法行為,堵塞漏洞,進一步明確涉爆(劇毒)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
1、礦山、礦點開采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才能辦理爆炸(劇毒)物品準購、準運證。對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個人,公安機關不得審批其購買和使用爆炸(劇毒)物品。
2、涉爆(劇毒)企業,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民爆(劇毒)物品中,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經公安部門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組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涉爆(劇毒)企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民爆(劇毒)物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民爆(劇毒)物品外,屬于個人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司:臺安管理處罰條例》(年3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企業行為,依法追究企業領導的刑事責任。
4、涉爆(劇毒)企業由于不執行爆炸(劇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違章操作,發生爆炸(劇毒)物品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涉爆(劇毒)使用企業,在使用爆炸(劇毒)物品過程中,要堅決杜絕向無使用許可證的礦山、礦點轉讓、轉送、轉借民爆(劇毒)物品;堅決杜絕為非法開采的礦山、礦點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采取欺騙手段代辦申請審批的爆炸(劇毒)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件,一旦發現這種違法行為,由發現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利用騙取的許可證件購買的爆炸(劇毒)物品,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依法管理、使用爆炸(劇毒)物品
各縣(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市危險物品治安管理工作細則》提出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辦事;一是生產企業要按照下達的計劃指標生產,按規定供貨,嚴禁超計劃生產、直銷和無證銷售;二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要到公安機關辦理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爆炸(劇毒)物品的有關證件;三是使用企業必須依《使用許可證》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且要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同時要嚴格出入庫登記,對使用剩余的爆炸(劇毒)物品,必須當天退庫;四是涉爆(劇毒)單位的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必須經省公安廳組織培訓,并頒發資質證,方可上崗;五是嚴禁黨政部門和有關單位領導以任何理由采取簽字、批條子、打電話等變相指令方式,為個別企業和個人審批民爆(劇毒)物品。
四、嚴格公安機關內部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市、縣(區)公安局要嚴格貫徹執行《市公安機關民用爆炸(劇毒)物品許可審批制度》和《市公安機關辦理民用爆炸(劇毒)物品許可審批資料審查流程》,嚴肅監督執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把審核審批關,嚴禁越權越級辦證,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加強對每個工作環節的檢查監督,堅決杜絕違規審批,嚴禁為無證非法礦山、礦點、工程項目業主或個人審批。對不符合規定審批民爆(劇毒)物品和越權、越級審批的行為,要堅決追究審批者的責任,造成涉爆(劇毒)案件或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公安派出所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涉爆(劇毒)單位的管理
各縣(區)公安局派出所,要對轄區所有涉爆(劇毒)企事業單位逐一登記建檔,詳細記載涉爆(劇毒)物品單位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民爆(劇毒)物品流向信息和安全檢查信息,加強對涉瀑(劇毒)單位在使用環節的管理。實行每月報表制度,每月對轄區礦山、礦點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整頓不徹底的,一律關閉,嚴防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