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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批評(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以及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建議,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按規定程序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規定所稱的提案,是指各級政協委員、派和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提案者”)按規定程序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辦理建議和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法定職責。
第四條辦理建議和提案,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分類督辦、務求實效的原則,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努力讓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滿意,讓人民群眾受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領導,健全辦理工作網絡,完善工作制度,培訓辦理人員,加強督辦落實和協調配合。
第二章辦理范圍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辦理的建議和提案包括:
(一)同級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和視察中,對政府工作提出的經人代會秘書處或同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政府辦理的書面建議;
(二)同級政協委員在全體會議期間和視察中,對政府工作提出的經全體會議秘書處或同級政協專門機構審核的書面提案;各派、人民團體在政協會議上以黨派、團體名義提出的書面提案;
(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和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對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四)全國、省上和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來信來訪或其它形式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提案;
(五)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建議和提案。
第三章辦理原則
第七條依法辦理的原則。各承辦單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主動接受監督,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辦理工作。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第八條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工作要從實際出發,積極采取合理化建議,虛心接受意見和批評,認真研究解決建議和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必須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在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它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第九條分類督辦的原則。各承辦單位要認真分析建議和提案,按照具體內容、緊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進行分類,統籌計劃,突出重點,認真督辦,科學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條務求實效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各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決好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解決好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問題,特別要注意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緊迫問題,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十一條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內容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交有關部門辦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職權范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交下級人民政府辦理;屬于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受理時,應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說明情況,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反映。
第四章承辦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辦理建議和提案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辦理建議和提案的工作;
(二)辦理須由本級人民政府直接承辦的重要建議和提案;
(三)傳達貫徹上級人民政府有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制定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負責協調處理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五)組織所屬部門、單位認真總結辦理工作,加強學習交流,不斷提高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水平;
(六)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七)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建議的辦理情況;向同級政協常委會通報提案的辦理情況。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必須把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承辦單位應確定一名領導分管。分管領導應對辦理工作進行組織部署,對答復意見審核把關。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和研究辦理工作,每年應親自負責辦理幾件重要的建議和提案。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確定—位領導分管辦理工作,同時辦公室應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負責辦理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承辦工作任務的大小,確定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應自上而下建立承辦工作網絡,加強上下級之間、政府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聯系,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協常委會的聯系。
第六章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交辦。
(一)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應組織力量,協助做好建議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類、登記等工作。
經大會整理審核后的建議、提案,由政府辦公室會同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協辦公室,以“兩會”秘書處的名義召開交辦會議進行交辦。各承辦單位領導應到會承接辦理任務。對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閉會期間給政府提出的建議、提案,由政府辦公室負責交辦。
上級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由政府辦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二)凡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幾個問題是獨立的,應交有關承辦單位就其中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部分內容分別辦理;否則,由交辦單位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共同辦理。
(三)各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應在7日內完成內部交辦,明確辦理部門和責任。
第十七條承辦。
(一)各承辦單位應對上級交辦的建議和提案認真清點,逐項登記。如有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接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并提出轉辦意見,經交辦機關審核同意后,由交辦機關轉交其他承辦單位辦理。
(二)各承辦單位接到建議和提案后,應及時研究分解,把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具體承辦單位和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一般應在接到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個別難度較大的,也不得超過6個月。
(三)凡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建議和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辦理,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知主辦單位。
(四)各承辦單位應積極采取現場辦理、開門辦理、面商等形式,加強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聯系和交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審核。各承辦單位給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書面答復,應由本單位具體承辦的科(室)負責人審核后,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定簽發。要逐件核查原件內容,認真修改答復意見,著重審核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格式是否規范,文字是否簡明、流暢。
第十九條答復。承辦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結果直接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對個別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和提案,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理完畢,應先作簡要答復,說明原因,辦理完畢后再正式答復。
(一)答復應按統一規定的書寫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答復的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承辦單位,不得由其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直接答復。
(三)涉及幾個承辦單位會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由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協商一致后,主辦單位負責答復,并抄送會辦單位;如建議或提案中提出的幾個問題相對獨立,則由有關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分別答復。
(四)辦理結果應在答復件的右上角分4類標明:1.所提問題已經解決的標“A”;2.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標“B”;3.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決的標“C”;4.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標“D”。
(五)對聯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應將辦理結果同時答復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對建議的答復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時,應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和政府辦公室各一式二份;提案的答復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政協有關辦事機構和政府辦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辦理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或省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按規定時間將辦理情況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審定后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報送省政府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政協辦公廳。
第二十條復查。建議和提案辦理結束后,交辦單位要對辦復質量進行復查。主要復查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落到實處;解決不了的問題,是否查清原因,講明理由;對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問題,是否采取措施進行補辦。
第二十一條總結。各承辦單位在建議和提案辦理結束后,應及時總結,向交辦單位報送書面總結材料。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辦理同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結束后,應寫出辦理情況總結,分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同級政協常委會報告和通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歸檔。各承辦單位應將辦結后的建議和提案底稿及答復意見等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以備查閱。
第七章辦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度。辦理建議和提案要實行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辦理進度、合格率、見面率、落實率、滿意率等制訂嚴格的考核指標,定人員、定任務、定領導,定期進行量化考核,切實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督辦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本級政府所屬承辦單位辦理工作負有催辦、督促、檢查等職責。可采用電話詢問,下發催辦、督辦通知單,登門檢查等形式,及時掌握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情況。政府辦公室還應協助人大、政協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視察和評議。
第二十五條與人大代表、提案者聯系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聯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談交流、現場辦理,征求他們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征詢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在寄發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答復函時,應附送《征詢意見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對不符合辦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見的,承辦單位應同其見面商議(即“面商”),重新辦理和答復。
第八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將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定期通報表揚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每屆建議和提案辦理完畢后,政府可會同人大、政協聯合召開辦理工作總結交流會,總結經驗,交流情況,表彰先進。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通報:
(一)不重視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領導和辦理責任不落實的;
(二)交辦、辦理工作遲緩,影響整體辦理進度,貽誤辦理工作的;
(三)承辦工作制度不健全,遺失建議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責,草率應付,辦理質量差,多次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關要求,影響整體辦理工作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