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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危險駕駛司法解釋及法律實證研究

《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6年第5期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刑罰體系,明確了“醉酒”標準,增設了從重量刑情節,確立了相關訴訟及證據采信規則,以進一步完善相關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對醉酒危險駕駛行為的刑法規制應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根據法益侵害程度和行為模式,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完善出罪、從重、從輕等量刑工作,以規范司法裁判權,促進個案公正。

關鍵詞:

醉酒危險駕駛;法律適用;刑事政策;量刑規范

一、醉酒危險駕駛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一)醉酒危險駕駛司法解釋實施的法律背景

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刑罰體系,升格處理醉酒駕駛行為。雖然該罪名出臺后飽受爭議,但醉駕入罪從根本上改變了因違法成本低引發的醉駕“破窗效應”,并獲得了公眾的普遍認可和遵從,形成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社會法治氛圍,并催生“代駕”新生行業,在維護了道路安全秩序的同時,也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刑法規范只是對醉酒危險駕駛罪的基本行為要件進行了立法描述,為解決司法實踐過程中法律適用的具體困境,2013年12月18日,由“兩高”、公安部頒布出臺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醉酒駕駛入罪相關的證明標準和證據規則,統一了執法標準,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入罪以來打擊醉酒危險駕駛犯罪相關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二)《意見》規范的積極意義

1.明確了“醉酒”標準

明確“醉酒”標準,促進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明確了刑法規范中“醉酒”這一涵射的入罪標準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g,有力保障了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銜接工作。明確了“飲酒”行政處罰與“醉酒”刑事處罰的界限,從法秩序一致性角度加強了根據酒后不法程度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關聯性。此外,對相關術語概念上統一,明確規定“機動車”“道路”的認定適用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2.增設了從重量刑情節

增設了從重量刑的情節,從而確立了“從嚴”打擊的刑事政策。醉酒危險駕駛入罪體現了我國社會及立法層面對醉駕“零容忍”的嚴打態度。入罪后,針對惡劣醉駕行為如何把握規范量刑成為司法實務的難題,也造成了因法律規范缺位、各地執法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等情況。《意見》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探索,通過列舉7種從重處罰情節,規范了司法裁量,增強了刑事司法工作的操作性。

3.確立了相關訴訟及證據采信規則

確立了相關訴訟及證據采信規則,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首先,《意見》要求有條件的要拍照、錄音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促進規范執法和強固證據鏈。其次,明確血液酒精含量作為是否“醉酒”的檢測標準。最后,確立了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原則,理順了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逮捕等強制措施適用的銜接關系,特別是最高法定刑未達到有期徒刑,不能直接適用逮捕措施的規定。

4.營造了安全文明駕駛的社會氛圍

通過法制宣傳教育,營造安全文明駕駛社會氛圍。《意見》的出臺為具體法律適用提出了明確要求,也為法制宣傳提供了標準素材,通過刑事嚴打的剛性治理手段和法制宣傳的柔性教育手段相結合,提高了公眾文明駕駛的法律意識,營造安全文明駕駛的社會氛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意見》實施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一)《意見》實施后查處醉酒駕駛案件數量分析

1.全國辦理數量基本情況分析

《意見》實施后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且特殊年份案件數量呈爆炸式增長。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檢索條件“案由:危險駕駛”“案件類型:刑事案件”“全文檢索:醉酒”①查詢到,自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國辦理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共計157374件,其中,2011年(5—12月)687件、2012年4720件、2013年19413件、2014年100936件、2015年31618件。通過數據可以看到《意見》實施后的2014年案件受理數量呈井噴式增長,該年案件數量占據比例達到實施后近5年總數量的三分之二。《意見》既是刑法規范的司法解釋,也是刑事政策的目的導向,在《意見》實施的第1年案件數量同比增長了5倍。案件數量的突增是多重因素的結果。首先,《意見》的出臺從立法層面確立了對醉酒危險駕駛進行嚴打的刑事政策,增強了法律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意見》規范效益得到釋放;其次,各地在《意見》的政策指導下開展各種打擊醉酒駕駛的專項活動,突破了司法工作的被動屬性,積極主動參與社會治理,執法力度密度與刑事處罰呈正比;最后,《意見》確立的證明標準和證據采信規則,客觀上降低了司法機關的證明要求,大大縮減了訴訟程序,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處理。

2.各地辦理數量差異性極大

案件受案量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達地區。以《意見》實施后案件數量激長的2014年為例②,2014年浙江省(19188件)、江蘇省(11599件)、上海(3332件)長三角江浙滬地區占據全國辦理量高達三分之一比重。辦理案件量過萬的省市有3個,分別是浙江省、江蘇省、福建省。而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數量較少,如江西、湖南、廣西、西藏、寧夏等省份年辦理量都未過千,如西藏自治區2014年辦理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共計12件。

(二)各地對《意見》法律適用基本情況分析

1.各地裁判文書對《意見》援引情況嚴重不足

在總共207822件醉酒危險駕駛案件中,明確援引《意見》作為判決依據的只有11件③,法律文書的裁判說理功效嚴重不足。有些省份雖沒有在判決中明確援引,但在判決后附上判決依據的主要法律條款,如福建省、四川省、江蘇省等。并且,各地對醉酒危險駕駛訴訟程序的探索及適用存在差異。如北京地區針對醉酒危險駕駛犯罪探索出輕刑快審程序,即綜合考慮刑事強制措施與審理期限的內在聯系,頂格適用刑事拘留30天期限內將案件辦理完畢,公檢法三家各有10天辦案期限。輕刑快審程序是對簡易程序的進一步完善,而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各地試點刑事速裁程序,針對一般性的醉酒危險駕駛從立案到審結最快只用了3天[1]。

2.《意見》法律適用及刑罰執行情況分析

第一,關于緩刑適用情況。其一,緩刑適用率總體有所提高。檢索得到的數據顯示,2011—2015年度辦理的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在一審程序中總共適用緩刑案件數為70790件④,緩刑總適用率達45%。而《意見》實施前后的緩刑適用率分別為36.6%和46.6%,可見,《意見》實施后緩刑適用率提高10個百分點。其二,一審緩刑適用地區差異性大。全國31個省市都有適用緩刑的案例。在一審程序適用緩刑的省份中,北京地區無論是適用緩刑的案件數量還是緩刑適用率均處于最低,適用緩刑案件數量僅為107件①,一審緩刑適用率僅為4.5%。其他省份一審緩刑適用率均超10%。而超過50%的省份有14個,如吉林(62.8%)、貴州(57.2%)、陜西(64.2%)、青海(61.8%)、上海(54.4%)等。適用率最高的省份是云南省(89.1%)。可以看出,北京在一審程序中適用緩刑的態度是最保守的,但仍高于《意見》實施前緩刑適用率(1%)。其三,上訴二審改判情況各地不同。以《意見》實施后2014年數據為例,全國共有1412件醉酒危險駕駛案件進入到二審程序,上訴申請訴求多為主張適用緩刑和從輕處罰,但改判情況各地不同。2014年北京地區二審案件共有42件,其中改判2件、維持原判26件、撤回上訴14件,而江蘇省二審案件共有35件,卻有9件改判且改判案件中有7件上訴法院改判適用緩刑②。第二,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問題。各地對于醉酒危險駕駛罪的適用強制措施情況不同,如福建省,發案后以取保候審為原則,而北京地區,則以刑事拘留為主,從實踐效果看,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北京地區適用拘留強制措施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適用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適用刑事拘留措施必須是以提請批準逮捕為前提,且針對的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但醉酒危險駕駛不符合適用逮捕措施的條件,且行為人顯然不符合“重大嫌疑分子”的適用要求。二是適用拘留強制措施導致上訴、撤訴案件高發。在適用拘留措施情況下,為從快處理醉酒駕駛案件,公檢法三家力爭在拘留措施屆滿前做出判決,這樣從立案到審結,行為人一直處于被羈押狀態,造成行為人寄希望于通過上訴獲得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由于適用拘留措施期限,法院判決后拘留羈押期往往不足以滿足審理期限要求,而行為人啟動上訴程序后造成判決未生效,上訴期間只得變更強制措施釋放被告人。其實,行為人并非對判決不服從,而是利用頂格適用拘留措施的弊端,尋求變更取保候審后處理個人事務,待處理完個人事務后,上訴人又自動撤訴。如2014年北京地區42件二審上訴案件中,有14件上訴人在被取保候審后的二審程序中自動撤回起訴③。如果不適用拘留措施,對其直接取保候審,而最終判處緩刑的情況下,則會出現行刑處罰的倒置現象。在醉酒危險駕駛入罪以前,主要靠行政處罰,其原先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金。而在刑事處罰體系下,采取“取保候審+緩刑”的處罰模式,則會造成被告人的實質意義上的監禁刑比原先的行政處罰還輕,引發公眾對法內在體系邏輯的擔憂,也擔心達不到懲治和預防教育的效果。第三,從法律適用和刑罰執行的整體性看,呈良好發展趨勢。一是關于二審上訴情況。由于公眾的訴訟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上訴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多趨勢,加之《意見》對于適用緩刑和從輕量刑規定不足,造成公眾寄希望通過上訴改判一審實刑判決。如前所述,除個別省市,二審從輕改判情況有所改善。二是關于刑罰變更情況,通過檢索發現,目前全國對醉酒危險駕駛罪變更刑罰減刑的僅有2例,且都發生在《意見》實施后。一方面,減刑案件少主要由于法定刑過低不利于開展減刑工作,也說明司法機關對醉駕危險駕駛罪減刑工作主動性不夠。另一方面,雖然減刑案件數量極小,但《意見》實施后司法機關已認識到對醉酒危險駕駛罪減刑工作的重要性,開始探索減刑工作。

(三)《意見》實施前后的“三個沒有變”

1.醉駕仍是危險駕駛罪的主要行為類型沒有變

檢索發現,2011—2015年,醉酒危險駕駛案件占全部危險駕駛案件都達到95%以上,其中2011年(99.56%)、2012年(99.1%)、2013年(99.3%)、2014年(98.63%)、2015年(95.45%)④。通過數據分析,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仍是危害道路安全的主要風險點。

2.堅持“從嚴從快打擊”的刑事政策沒有變

《意見》實施前后各地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政策未有根本性改變,仍是判處實刑為主。《意見》對于“醉酒”單一標準的確立,以及從重處罰情節詳盡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從嚴打擊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刑事政策。醉酒危險駕駛屬于現行犯。“兩個當場”原則即當場發現、當場檢測,促進了司法機關之間協作配合,簡化了相關的訴訟程序,壓縮了審理期限。但應當看到,從嚴的刑事政策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環境有所差異,特別是適用在最輕刑罰的罪名上。

3.刑事政策對最終裁判結果的決定性作用沒有變

雖然《意見》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司法裁判的可操作性,但是諸多問題的法律適用仍需依靠自由裁量,而各地對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認識差異,決定了相關問題的法律適用得出不同的裁判結果。如前所述的緩刑、強制措施、刑罰執行等差異,因各地政策把握不同而影響法律的統一、準確適用。

三、《意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醉酒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規范評價

1.客觀方面的認定

第一,關于“機動車”的司法認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概念定義為“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對于“非機動車”概念定義為“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隨著社會的發展,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種類越來越多,改裝三輪電動車、電動老年代步車、黑摩的車、超標車、還有新型的電動平衡車等,這些是否屬于機動車目前爭議較大。學界通說和司法實務傳統觀念認為這些屬于非機動車范疇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據媒體報道,幾乎所有電動車都超標。增長迅猛且事故多發的電動二輪車、三輪車的速度和危險性不亞于傳統機動車,而酒后駕駛這些改裝車、電動車已成為公眾逃避醉駕處罰的手段。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確,成為打擊醉駕的灰色地帶。2016年4月深圳、北京先后出臺“禁摩限電”的規定,引發社會熱議。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刑事規范實質內涵也因社會生活內容的變化而變化。道路交通風險是一種雙向風險,需要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內的所有交通主體共同注意。從規范保護目的出發,需要對法所不可容許的風險要素進行評價,重新審視“機動車”的內涵與外延。第二,關于“道路”的認定問題。醉酒危險駕駛罪客觀要件是由“狀態+行為+行為情狀”構成的,即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行為是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行為情狀是“在道路上”[3]。在事實認定與是否該當客觀要件規范評價二元區分的前提下,對于“道路”的認定尤為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定義為“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從立法描述和語言邏輯上,“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地方”是對“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列舉和解釋說明。但前者描述的道路范疇要比后者大得多,許多廣場是不允許機動車通行但卻是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如果按照兩者前后列舉和解釋的邏輯關系,那么如果行為人醉酒后在禁止機動車通行的步行街上駕駛機動車,那么就不屬于在“道路”上駕駛,即不符合醉酒危險駕駛的客觀構成要件。道路具有交通性、開放性和風險性,從道路安全秩序和行人安全規范保護目的,應當對規范意義上的道路適當擴大解釋,應當認定為兩者是并列的關系而非列舉解釋關系。只要符合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或者雖在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兩者之一,就符合醉酒危險駕駛行為情狀“在道路”的要求,即使在單位管轄且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只要用于公眾通行,不管是步行還是非機動車通行,都屬于刑法規范上的道路。第三,關于“醉酒”認定標準的爭議問題。《意見》確立了血液酒精含量檢測作為認定“醉酒”標準,雖然具有統一、規范司法適用的積極意義,但也引發對檢測方式單一的質疑。酒精對人的神經有麻痹作用,進而影響人們的駕駛行為,增加了道路安全風險,但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對酒精的抵抗能力不同,有的人即使達到80mg/100mg血液酒精含量,仍然對自己行為的控制靈活高效,而有人即使沒達到80mg/100mg血液酒精含量,仍不能有效控制駕駛行為。“一刀切式”檢測標準無法體現個案公正,缺乏犯罪類型化與個案差異性的立法考慮。血液中酒精含量數值是一個形式層面的判斷,無法滿足“不能安全駕駛”實質性判斷的刑事入罪要求。“飲酒”的行政處罰追求效率價值,要求客觀單一可操作的處罰認定標準,而“醉酒”的刑事處罰追求首要是公正價值,需要從法規范的合理性制定較完善科學的測量方式和“可罰、當罰”的正當化事由。從成熟域外經驗看,應當采用綜合性標準,對“醉酒”狀態做實質性的事實認定,綜合呼氣、唾液測試、酒后動態平衡能力檢測、事后模擬駕駛測試等多種測試結果,才能準確判斷行為人的醉酒狀態,以達到啟動刑罰的必要性程度。如美國公路局探索出“現場清醒測試法”,除了呼氣式檢測,還要綜合“走直線”和做一些特定平衡動作等來判斷行為人“醉酒”后的行為控制能力[4]。

2.關于主觀方面的認定

醉酒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學術界與司法實務界分歧較大,法學理論界著作中多是主張過失犯罪,而司法機關的指導性案例及《刑事審判參考》等案例書目中,多認為是故意犯罪。刑法弱化了對醉酒危險駕駛主觀罪過的舉證責任,降低了控方的證明要求,《意見》也未對主觀因素明確規定。醉酒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法律擬制的抽象危險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推定危險的存在,罪過形態對于入罪的影響不大。醉酒駕駛存在故意形態也存在過失形態,對主觀罪過的考慮主要在于罪名轉化時的探討價值。故意和過失形態不是一種對立的關系,而是位階關系,兩者在可責性階層發揮著實質意義。醉酒危險駕駛罪的主觀形態應是對于自己醉酒行為處于明知,對于創設的不法危險及后果多數屬于過失,如果對于造成的后果是故意或者放任心態,那么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吸收,如果基于過失形態發生了特定結果,則被交通肇事罪所吸收。基于規范保護目的和罪名法益侵害程度,將醉酒危險駕駛罪的罪過形態統一降格處理為過失,更有利于促進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特別是在具有被害人的醉酒駕駛案件中,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特別程序。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增設的刑事和解特別程序適用條件規定,危險駕駛罪作為公共安全篇章的罪名不符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范圍,只得適用瀆職犯罪以外7年以下過失犯罪的規定,通過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結果,更有利于促使行為人積極履行賠償和化解社會矛盾。將醉駕危險駕駛罪作為過失犯罪處理,更有利促進其與同為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的銜接關系,彌補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存在的處罰漏洞[5]。此外,對于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考察也至關重要,比如行為人沒有飲酒而是食用了酒制食品(如酒醉棗)、荔枝或者藥物等駕駛機動車,后被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達到醉酒標準的,屬于缺乏明知醉酒的認識要素。如果其違法性認識錯誤屬于不可避免的,則不應當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事前已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屬于醉駕存有疑問的,則主觀具有可責性。

(二)刑罰適用及量刑規范化問題

1.刑法總則“但書”對醉酒危險駕駛罪的指引與適用

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明確了對“犯罪”的出罪標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作為最高法定刑為拘役的危險駕駛罪,結合其法益侵害性和社會危害性不法程度,無疑成為“但書”出罪規定的適用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張軍副院長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考慮具體情節,不宜一律入刑[5],但《意見》沒有對刑法總則“但書”出罪規定進行援引或做出適用說明,反而確立了嚴打的刑事政策導向,各地司法機關也未能充分發揮司法能動積極適用“但書”規定。是否適用“但書”規定以達到出罪目的,關鍵在于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認定,即在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的基礎上,對其違法性如何進行實質判斷。須從規范保護目的出發,對駕駛行為的原因力和對道路的危害性綜合判斷。結合具體個案情況,考慮特定情形下的駕駛行為:如緊急性事件、單純挪車行為、為避免傷害醉駕逃離的自救行為、將快分娩孕婦送往醫院而醉駕的見義勇為等,這些事由雖不是法定的違法性阻卻事由,但可以作為超法規的正當化事由,通過刑法總則“但書”指引功能予以出罪,以實現法益保護的規范目的①。因此,對構成要件符合性類型化一般判斷的同時,還需對違法性實質程度進行個案化的綜合判斷。

2.司法裁判權的出罪路徑———轉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法》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司法機關應當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實現能動司法效能價值,應當從根本上改變《意見》確立的從嚴刑事政策,通過酌定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醉酒駕駛行為從寬處理,努力回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與“犯罪情節輕微”兩者有著不同的刑事政策功能,前者不作為犯罪處理,后者構成犯罪但可免除刑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考量,應當對其情節要素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以配置相應刑罰。通過實踐案例發現,根據有無被害人可將醉酒危險駕駛行為大體分為四類:一是無被害人且無其他從重情節的;二是無被害人但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三是有被害人并積極賠償且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四是有被害人但積極賠償等從重情節與從輕情節并存的。為體現罪刑均衡和刑罰的階梯性,應當積極探索第一類情形適用酌定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做到“微罪不舉”,對于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和存在被害人的視具體個案情況具體分析。《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從全國辦理的案件中也可以發現,雖然醉酒駕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但是引發的交通事故呈下降趨勢[6],說明醉酒駕駛案件為無被害人的初犯、偶犯者居多。酌定不訴或定罪免刑,既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也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3.從輕情節量刑規范化的立法問題

《意見》只對從重情節進行了詳盡的規定,而沒有提及從輕處罰情形,存在對于情節考慮不足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自首、坦白、積極賠償、認罪悔罪、積極配合檢查等從輕處罰的情節,有時也存在從輕和從重兼有的情形,由于缺乏相關的量刑規范意見,無法明確醉酒危險駕駛的量刑起點、基準刑及參照基準刑從輕處罰比例問題[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15種常見犯罪罪名并未將危險駕駛罪納入其中,可以說,從整個立法層面忽視了對醉酒危險駕駛罪從輕量刑情節的考查,易造成從輕處罰量刑不規范,引發類案失調。

4.關于緩刑及禁制令的適用問題

目前,對于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仍是以實刑為主,仍未擺脫《意見》從嚴從重刑事政策的指導精神,緩刑適用率仍很低。醉酒危險駕駛罪適用緩刑是應當高還是應當低,存在不同認識。從法治思維和刑法規范角度,拘役法定刑完全符合適用緩刑的規定,緩刑適用率高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減少監禁刑適用,保障人權;從犯罪高發態勢和嚴打的刑事政策角度,緩刑適用率高削弱了刑罰的震懾作用,可能出現罰不當罪的現象。目前,我國打擊醉酒危險駕駛犯罪進入穩定期,社會公眾對于醉酒駕駛的法律意識有了普遍的提高,社會理念和生活方式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公眾對于醉酒駕駛犯罪的道德評價相對于一般犯罪容忍程度更高,擴大緩刑適用不會引發公眾不良的法律感受。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禁止令規定,對于“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通過檢索,醉酒危險駕駛罪判處緩刑案件中適用禁止令的案件為零。禁止令作為一項新制度,法律對其適用范圍和情形沒有進一步說明,造成司法者對其適用缺乏探索精神。醉酒危險駕駛罪能否適用禁止令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如“禁止從事特定活動”是否包括禁止其飲酒,“禁止接觸特定的人”是否包括禁止接觸勸酒者,這些禁止事項與公民的自由權利息息相關,稍有不慎可能突破罪刑法定,違背法治原則。但是,司法工作不能因噎廢食,司法機關應當積極探索禁止令的適用情況,特別是評估其對緩刑矯正和預防再犯罪的效果,為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豐富的經驗素材。

5.關于醉酒危險駕駛罪共犯問題

根據刑法理論,共犯可以分為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脅從犯。醉酒危險駕駛犯罪共犯可分為3種。一是勸酒者。明知他人酒后要駕駛機動車仍勸酒、拼酒者,應當構成共犯,通過明確同飲者的義務范疇,增強預防犯罪力度和營造良好的飲酒文化。二是明知他人飲酒仍提供車輛者。明知他人飲酒仍提供機動車的,屬于處于幫助犯地位的共犯。三是職務行為的飲酒駕車者。基于職務上的職權,行為人既要求下屬擋酒飲酒又要求下屬酒后駕駛車輛的,因具有一定的脅迫程度,應當屬于共犯[8]。對于典型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脅迫他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也構成共犯。醉酒駕駛是一種道路風險性很高的行為,應當對導致醉酒駕駛的原始要素進行規制,而不是僅限于對直接駕駛機動車行為人的處罰,從犯罪論意義上尋找犯罪原因以增強刑法防控體系。

(三)法定刑配置低引發的相關問題

1.關于從重處罰的刑罰問題

其一,由于最高法定刑未達到有期徒刑,針對多次、明知故犯者的危險駕駛行為處罰無法構成累犯,但《意見》明確了對于“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屬于從重處罰情形。然而累犯的從重處罰與一般從重情節處罰的法律意義不同: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涉嫌前后罪名都須達到有期徒刑的刑罰程度方能適用累犯規則,如累犯不得適用假釋、緩刑制度。而一般從重情節處罰適用所有罪名及刑罰種類,如過失犯、拘役刑等。在醉酒危險駕駛案件中,由于危險駕駛罪法定刑配置過低,造成醉酒危險駕駛不構成累犯,因而對于多次醉駕者,法理上仍可適用緩刑,造成罰不當罪,刑罰強度無法達到震懾屢教不改者。其二,針對醉酒危險駕駛復雜多樣的不法行為,特別是同時符合多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即使頂格處理,因監禁刑期過短仍無法實現罰當其罪,造成刑罰的階梯性價值失效失衡。其三,法定刑幅度較小,根據犯罪情節進行刑罰個案化的可操作性不強,罪輕的醉酒駕駛行為與不法程度更重的醉酒駕駛行為之間的量刑幅度較小,無法體現刑罰的差異性。

2.《刑法修正案(九)》對醉酒危險駕駛刑罰適用的影響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沒有針對醉酒危險駕駛行為進行修改,但是在刑法總則數罪并罰中卻增加了新的內容,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由于醉酒等因素,其拒不配合檢查妨害公務現象屢有發生,而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罪名的刑罰多是以有期徒刑為主。但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數罪并罰的新規定,醉酒危險駕駛罪和其他罪名數罪并罰時只執行有期徒刑,對醉酒危險駕駛行為處于實質不罰狀態,法定刑過低造成法益保護目的失效失衡,也會促使行為人趨利避害誘發其他犯罪。

參考文獻:

[1]蔡長春.刑事速裁案最短3天全程審結[N].法制日報,2016-4-11(3).

[2]梁根林.“醉駕”入罪后的定罪困擾與省思[J].法學,2013(3):52.

[3]劉磊.認定醉酒駕駛行為的抽象危險應排除合理懷疑———兼談認定醉酒駕駛行為的證明方法及證明規則[J].法商研究,2014(4):127.

[4]馮軍.論《刑法》第133條之1的規范目的及其適用[J].中國法學,2011(5):138.

[5]王秋實,劉薇.最高法副院長表態引爭議醉駕非一律入刑待解釋[N].京華時報,2011-5-12(19).

[6]傅蕾.醉駕入刑五年酒駕肇事下降18%[N].人民公安報,2016-4-29(1).

[7]蔡智玉.醉酒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把握———對59件危險駕駛案件的調查分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4):39.

[8]錢瓊.危險駕駛罪之共犯研究[J].知識經濟,2013(19):33.

作者:陳彬 單位: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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