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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利率互換市場自2006年2月正式啟動以來,逐漸成為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的主要產品,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市場成員的關注。通過固定現金流和浮動現金流的交換,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成功的連接了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并為市場成員提供了有效的利率風險管理工具,為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的繼續發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我國利率互換市場經過近些年的發展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
1.交易品種逐漸豐富自2006年試點以來,人民幣利率互換市場的規模從2006年的每月十幾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每月近加200億元,2008年2月正式開始實施后交易量更是達到單月成交量800億元,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金融市場參與者處于對安全性的考慮,減少了交易授信,使得人民幣互換交易量也隨之減少,而2009年以來隨著大規模經濟刺激計劃以及數量型寬松貨幣政策的實施,人民幣利率互換也逐漸活躍,月均成交量穩定在400億元。但從總體來看,人民幣利率互換市場的規模從長期來看是不斷增長的。交易量不斷增加的同時,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的交易品種也在不斷在增加,品種的不同主要體現在浮動端參考利率的不同選擇。目前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浮動端參考利率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其中包括3M-Shibor,1W-Shibor和O/N-Shibor,參考利率為O/N-Shibor的利率互換稱為OIS;第二種是銀行間質押式回購利率,主要是以回購定盤利率(FR007)為基準,以此為參考利率的互換稱為IRS-Repo;第三種是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定存利率。
2.備案機構逐漸增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的參與者由試點規定的部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擴展到所有的銀行間市場參與者。其中,具有做市商或結算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與其他所有市場參與者進行利率互換交易,其他金融機構可與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換交易,非金融機構只能與具有做市商或結算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利率互換交易。截止2011年8月30日,已有83家機構己經向交易中心備案,其中包括65家銀行,13家證券公司、3家保險公司和4家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雖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銀行仍然是主要的參與者,但是備案的機構已經逐步實現多元化,這將有利于活躍利率互換市場。隨著人民幣利率互換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相信會有更多的金融機構參與這一業務。
3.規避風險的主要手段逐漸向對沖以及金融債靠攏我國互換市場交易機構規避風險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也即通過反向互換交易對沖風險和通過持有債券匹配風險。第二種方式實際上是資產互換方式,如交易機構購買固定利率債券,通過固定利率債券的固定現金流來滿足利率互換中固定利率支付的需要;或者購買浮動債券,以匹配浮動利率現金流的支付。隨著市場流動性的增加,這兩種方式都被利率互換交易參與機構廣泛應用,降低了交易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使得互換市場日趨完整。
二、我國利率互換市場存在的問題
1.流動性方面的問題關于流動性方面,我國利率互換市場的發展并不是十分理想。從交易雙方來看,利率互換的買方主要是商業銀行,而賣方則主要僅是國家開發銀行,買方和賣方的不對稱性使得利率互換市場中真正意義上的做市商制度難以真正的維持,另外,做市商制的障礙還在于相關衍生工具和手段不足。規避和控制互換交易風險的手段少、交易品種的匱乏給做市商的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難。例如,假設銀行充當了做市商的角色,則銀行一方面要執行利率互換協議,另一方面還要管理自己的頭寸,利率敞口較大時銀行會利用利率期貨或者賣空債券等方式進行對沖,降低風險。但目前國尚未推出這些交易,因此銀行無法利用這些方式進行風險的對沖,則銀行在面臨這種潛在損失時只會通過提高溢價來彌補,從長期來看并不利于利率互換市場的發展。從交易期限上看,目前的利率互換交易商傾向于短期交易,這就導致中長期交易的風險補償增大,互換價差加大,引起中長期互換的成交率降低。
2.市場基礎建設不完善第一,我國利率互換市場的法律制度和行業自律不是很完善。任何一項交易在發生之前交易雙方應當充分了解自身和對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為我國新興的利率互換交易,更應該有相關的法律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我國金融業卻缺乏明確的、以立法為基礎的行為準則體系來規范利率互換交易,一旦發生信用風險,會給交易機構帶來巨大損失,從長遠看來不利于我國互換交易市場的發展。通常某個行業都有ISDA文本,用以規范行業的行為準則,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降低交易成本,但我國由于利率互換市場的法律體系發展的還不完善,無法在IS-DA文本上與世界接軌,使得互換業務發展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另外,我國也需要有類似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中國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的行業自律性協會來監督和規范利率互換交易的發展,維護交易的順利進行,維護市場的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二,我國衍生品交易的會計制度也不健全,與國際會計準則有很大差距。不健全的會計制度增大了利率互換市場的風險隱患,不利于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不利于衍生品市場的長期發展。新會計準則雖然已經公布,但尚需要一個接受的階段。相比之下,國外會計體系已經較成熟廣泛使用,如金融會計標準委員會制訂的FAS133、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的IAS37和IAS39等規定,明確了衍生產品定義及其外部信息披露準則。
3.合理定價問題我國的人民幣利率互換定價一般是在無風險定價模型的基礎上依據市場利率來計算利率互換定價的,而最終的報價還需要在此基礎上加上信用溢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利率互換的需求量越來越大,這種資金需求的變化會引起利率大幅波動,從而增加利率互換定價的難度。同時互換定價中還面臨著基準收益率不統一,信用溢價計算不合理等問題,所以我國利率互換的合理化定價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4.信息披露不全面按照相關規定,互換行情是在中國貨幣網上公開披露的,但是披露的信息僅限于當天的交易行情和當月的累計交易額,至于成交筆數、最高和最低成交利率、成交商等都不披露,而且無法披露實時成交的行情。而中國債券信息網上既看不到互換的報價與統計行情,也沒有轉發互換的報價與統計行情,并且我國目前的互換交易的報價平臺也并非是由國內的金融機構進行披露,而是由有外資背景的信息機構完全壟斷,即路透和彭博等信息商壟斷。
三、發展我國利率互換市場的對策建議
1.形成以Shibor為基準的定價機制商業銀行可以參考用Shibor作為內部定價的基準,一方面,采用Shibor而非其它內部指標作為基準具有更好的公信力,便于相關部門接受和執行;另一方面,Shibor定價機制廣泛而深入地在內部定價中開展,即商業銀行通過內部定價體系將Shibor與內部資金池定價、資產定價與負債定價、成本利潤定價與績效考核定價有效統一,可以為Shibor利率體系的市場化和公允價格的合理化提供廣闊的市場基礎,從而為Shibor最終改革成為存貸款利率的基準做好鋪墊。
2.完善和規范相關法律和會計準則在法律方面,盡快建立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的具體管理辦法,并使相關法規與國際互換及衍生產品總協議接軌,建立內、外資銀行都可通用的法律法規,促進中國利率互換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有效結合。在相關的會計準則方面,制定經過實質性更新的、反映變化的市場條件并可以真正評估風險的利率互換價格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盡快推出與國際接軌的會計準則,以適應利率互換業務發展的需要。
3.加快創新步伐在我國現行利率體制非完全市場化的條件下,應加強金融創新,從企業及金融機構避險的實際需求出發,多開發對利率風險需求較高的利率互換產品,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為拓寬市場的廣度和深度提供讓利率互換產品真正發揮其風險規避的產品功能。
4.完善互換市場機構建設我國互換市場的發展還不完善,需要通過政府支持的方式促進互換市場的發展,例如對于互換交易的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增加互換交易的參與主體,提高互換交易的活動量和需求性,促進互換市場發展。我國目前參與利率互換交易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參與機構應當充分控制自身的風險,建立自身的風險控制體系,交易頻繁的機構還應當建立與之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手機構的信用評級系統和歷史交易情況統計,并根據這些資料確定交易對手方之于自身的風險系數,確定風險利差。在互換合約的執行期內,風險控制部也要根據交易對手方的信用變化狀況進行實時監督,隨時更改風險利差,降低自身的風險損失。互換交易的中介機構也可以利用利率互換工具或者其他的衍生產品該規避交易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并且完好的承接利率互換交易的成交,做好本職工作,充分發揮中介的作用。
5.建立健全資信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管部門應當提高對資信評級機制的重視,只有健全和完善的資信評級系統才更加利于我國利率互換市場向著國際互換市場水平發展。信息的高度透明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譽,增強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的可信度。因此增加金融信息統計機構和披露機構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率互換市場的信息披露度,同時可以促進互換交易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也通過借鑒和引進等各種方式,利用國際經驗發展合格的評級機構。基于我國目前的狀況,可以增加對我國利率互換交易行情的實時行情,讓更多的交易方和研究學者持續關注利率互換交易,促進并完善我國互換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