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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堅定信心,積極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切實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及《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扶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大扶持力度
(一)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的精神,銀監分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督促各金融機構加快小企業專營機構建設。目前已被上級行確定為試點單位的銀行業分支機構要盡快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尚未明確為試點單位的銀行業分支機構要積極爭取成為上級行中小企業貸款專營機構建設試點單位;已組建獨立或相對獨立的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部門的銀行業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各自上級行的工作銜接,認真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體系的運作,提高為小企業服務的專業化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各縣(市、區)要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服務平臺。中小企業信貸服務平臺要加大政策的宣傳貫徹力度,依托行業協會對各個行業企業進行分類評估,篩選出有市場發展前景、有效益、有信用、管理好,但一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金融機構重點支持的企業,主動向銀行業機構進行推薦和對接。6月份由市經貿委牽頭,市人行、銀監分局、市融資擔保協會和銀行業協會配合,共同舉辦年第一屆銀企洽談對接會。
(三)各金融機構要加大中小企業貸款創新產品的推廣力度,按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積極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押,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產品,推出系列化、便捷化的小企業金融服務方式,并對中小企業貸款實行利率優惠,確保中小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的平均增速。在年度市政府考核銀行獎勵中,各行的中小企業貸款增長要作為重要的衡量指標,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行、銀監分局制定后,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二、努力優化信貸環境
(四)市經貿委牽頭會同人行、銀監等部門抓緊研究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具體辦法,對企業基本面平穩、信用記錄較好的企業給予流動資金貸款自動展期、延長授信期限、增加授信規模,對因當前共同的市場壓力出現階段性效益下降的企業暫不降低信用等級等扶持措施,并迅速組織實施。
(五)市銀監分局要積極推動正向激勵的差別化監管政策和監管模式,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評價制度,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將評價結果與市場準入、機構布局等掛鉤,推動銀行業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市銀監分局要會同各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中國銀監會《關于創新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精神,創新適應本地小企業特點的還款方式,切實研究解決“先還后貸”增加企業籌資負擔等問題。
(六)市經貿委牽頭,會同市銀監分局、人行、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和工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研究提高固定資產(包括專用設備)抵押率、延長貸款抵押物登記有效期限,推動商標、專利、品牌抵押貸款,提高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等具體問題,形成可操作的辦法,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抵押物不足的問題。
(七)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力度研究推廣適應軟件等高新技術產業特點的創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建立符合高新技術產業特點和科學有效評估機制,充分發揮金融對自主創新和產業提升的導向作用。
(八)市經貿委牽頭,會同市人行和企業主管部門建立轄區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廣泛征集企業信用信息,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為銀行業機構開展中小企業授信業務提供信息參考,有效降低銀企信息不對稱風險。
(九)市經貿委和市銀監分局要密切配合,推進“中小在線”信息網建設,大力宣傳銀行業信貸政策和融資產品,進一步擴充中小企業相關信息和融資在線申請等欄目,為中小企業融資構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務平臺。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十)強化政銀企會商機制。由市政府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相關行業協會參加的企業融資會商協調會。經貿部門要與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就重點企業、重點項目、新增長點項目和產業經營發展的資金供求等情況每月進行一次會商,分產業分地區開展政銀企對接活動;縣(市、區)可加大政銀企會商密度,引導銀行業機構、擔保機構和企業三方資金供需對接。
(十一)建立銀行業機構貸款情況考核通報機制。各級人行、銀監部門要定期向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各項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的各分類指標情況。
(十二)建立工作聯系點。目前,先以福安市、福鼎市和福安船舶行業協會、農副產品加工行業協會、省化油器行業協會與有關商業銀行簽訂合作或授信協議作為試點,兩地和三個行業協會要組成專門工作小組,收集研究企業貸款融資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及時與各級經貿、人行、銀監等相關部門對接,共同研究解決問題。同時,在試點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屬共性問題的,市經貿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要迅速研究并制訂出臺相關措施意見。
四、健全擔保體系建設
(十三)推動擔保機構發展壯大。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金擴充機制,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通過聯合、兼并、重組及吸收民間資金增加對擔保機構資本金投入。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獲得各級政府的風險補償金轉為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十四)創新擔保合作方式。各級政府要積極推動擔保機構與政策性銀行合作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業務;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聯合擔保(再擔保)業務;探索開展“橋隧擔保”“擔保換期權”等擔保方式,推動擔保機構與風險投資機構、行業上下游企業建立戰略伙伴關系,聯合對新創立高成長型小企業開展無抵押融資擔保。
(十五)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建筑物、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登記部門要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為擔保機構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提供便利。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登記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向擔保機構開放,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增進銀保互信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十六)建立激勵示范機制。各級經貿主管部門應會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建立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制度,選擇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具有公信力的評信機構開展擔保機構資信評級,金融機構可按擔保機構資信等級差異合理確定擔保貸款利率水平。市級經貿主管部門應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范單位認定辦法,對資信度高、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十七)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指導。各級經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擔保機構規范經營行為,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財務、統計信息報告制度,向工商登記注冊的同級經貿主管和財政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