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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5號),為深化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林業、林區發展和林農增收,推動新農村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貫徹執行。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森林法》為依據,堅持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落實林業綜合配套改革,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創造良好發展環境,調動林農和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促進林區生產發展、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社會和諧。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建立起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規范有序、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促進林業發展、農民增收。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分類經營原則。先落實林業區劃,后進行林改,處理好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2、堅持既深化林改,又尊重農民意愿原則。不搞一分了之,不分情況“一刀切”,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系。
3、堅持以人為本,權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為主的原則。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改革方式,處理好村、組集體與村民,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利益關系。
4、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鞏固過去改革成果,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好歷史與現實的關系。
5、堅持依靠群眾,陽光操作原則。公開、公平、公正辦事,依法確保農民群眾對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處理好維護農民權益與規范運作的關系。
二、改革范圍、主要內容及配套政策
(一)改革范圍
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對權屬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確權發證;
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承包山,國有、民營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據流轉合同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或林木使用權、所有權,應穩定完善;權屬有爭議的林木、林地,通過協商能夠明確權屬、達成一致意見的,一并予以改革;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生態公益林,暫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依法發放林權證,繼續執行國家天然林保護政策和公益林管護政策。
(二)主要內容
落實經營主體“四權”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明晰到戶或其他經營實體,確立農民(或業主)的經營主體地位并依法簽訂林地林木承包(流轉)合同,明確雙方權、責、利,及時進行現地勘驗,確定四至界限,依法進行林權登記,頒(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明晰產權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
(2)分包到戶的責任山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執行較好的可直接續包;承包合同未到期且不完善的要進行完善;對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糾正,重新簽訂承包合同;面積、四至不清楚的,在進一步勘驗、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在對原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清理后,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并一山”的,應保持穩定。
自留山、責任山被集體以行政手段收歸統一經營,若2/3以上群眾要求歸還的,應當歸還農戶經營。
(3)對目前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山林,按現有戶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確權到戶。
(4)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原則上要分到戶。其中群眾比較滿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則轉換經營機制,實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戶,明確經營主體,財務單獨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凡未投資人股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集體統一經營山林收益中分利,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山林,在落實經營主體時,必須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5)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體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經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依法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其他社會經營主體;或者將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配給本集體內部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6)對已經依法流轉的集體山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切實維護。對單位和個人買斷、租賃、承包、人股經營的集體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對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妥善處理;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經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集體山林流轉的收益應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對林權證上記載的面積以習慣面積記載或因其他原因致知使記載面積與實地面積有出人的,在發生林地流轉或征占用林地時,一律以實測面積為準。
2、放活經營權
(1)允許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林權流轉。但權屬不清、有爭議以及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流轉的集體山林除外。凡自愿流轉的要簽訂流轉合同,及時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流轉但手續不完備的應當補充完善。
(2)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流轉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提前在本村、組進行公示,經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個人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的山林流轉是否評估,由其自主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流轉體系,做好流轉服務工作。條件成熟的可以組建林業產權交易市場,為有流轉需求的各種主體搭建交易平臺,提供信息、政策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3)放活木竹經營,改革對木竹及其制品的運輸管理。允許林權所有者自主銷售;對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業用地上生產的木材,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允許憑村、組證明辦理木材運輸證,依法上市銷售,實行產銷直接見面。
3、落實處置權
(1)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承包山及外資、民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營造的林木及附著物、林下資源、森林景觀資源,依法落實業主處置權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可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允許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展林下種養業,開發森林旅游業。
(2)在堅持采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加快進行森林分類經營區劃界定,調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額有結余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工業原料林采伐限額有結余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以結轉到限額執行期內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對個人及其他經營主體經營的工業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額滿足采伐指標,符合條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確定;對雜竹采伐不納入采伐限額進行管理,不辦理采伐證;對撫育間伐指標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額指標,仍不足的,可以逐級上報追加指標;對新建速生豐產用材林、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基地達到3000畝以上的,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執行;對毛竹和胸徑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撫育間伐材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對在非林業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納入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對人工培育的珍貴樹種用材林,按一般樹種商品林進行管理。
4、保障收益權
(1)農戶經營承包自留山的收益歸農戶所有。農戶經營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約定交納林地使用費和國家設定的規費外,歸農戶所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取消農業特產稅等各項稅費政策,依法制止、查處亂收費、亂攤派行為。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涉林收費項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以切實保障林業經營者的收益權。
(2)落實征占用林地補償政策。對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內發生征占用林地的,其林木補償費應支付給林木所有者;林地補償費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和發包、承包雙方合同協議比例執行。
(3)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木竹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產自銷的原木、原竹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稅。對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發展林木種苗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4)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多渠道籌措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專項資金,用于公益林的補償。
三、集體林權制改革的方法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在改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先試點、后推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方式方法,按照程序規范操作,有步驟、分階段、積極而穩妥地推進。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時間
年3月前完成長田鄉、魚峰鄉試點任務,年4月全面推開,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體林權改革任務。
(二)具體方法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開展培訓。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使廣大農民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掌握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參與改革。層層開展骨干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人員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確運用。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制訂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縣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下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摸清現有集體林經營管理狀況,充分了解群眾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愿。
第三階段:明晰產權,核發證書。由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張榜公布。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與農民簽訂(換簽、補簽)林地承包合同書并將權屬落實情況登記造冊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換發初審,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換發、核發林權證書。同時要建立健全鄉(鎮)、村(組)林權檔案管理制度,確保集體林權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完善。加強對改革實施情況的跟蹤調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革工作基本結束后,由縣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訂標準及時組織檢查驗收。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領導
各鄉(鎮)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事關林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局的戰略任務來抓落實,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1、落實責任。各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按照“鄉(鎮)組織,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運行機制,認真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責任制。各鄉(鎮)要充分發揮組織領導作用,認真解決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問題和實際困難,為工作開展奠好基、鋪好路。
2、建立工作機構。縣政府成立岳池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楊光彥任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抽調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3、落實工作經費。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具體工作需要山山調查,塊塊勘測,以及要制作大量的圖、表、冊,任務十分繁重,必須有足夠的經費做保障。因此,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把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以確保改革任務的完成。
(二)搞好指導和服務
各鄉(鎮)要抽調干部組成工作組進村入戶,加強指導和督促。
1、抓好宣傳。此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廣大農民是主要受益者,也是林改依靠的主要力量。要通過標語、村組政務公開欄、工作簡報等各種方式,廣泛進行宣傳,及時改革信息,解答改革難題,宣傳改革經驗,指明改革方向。把改革政策、方式、內容和具體作法傳達到農村群眾,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讓他們全面了解改革的意義和好處,使他們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2、抓好矛盾的協調處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僅涉及現實問題,也會牽涉歷史遺留問題,繁瑣復雜,處理不當,就可能引發林區的不穩定,直接影響改革的進程。因此,要把山林糾紛的調處擺到十分突出的位置,認真對待,分工負責,分級調處。堅持戶與戶之間的糾紛不出組,組與組之間的矛盾不出村,村與村之間的糾紛不出鄉(鎮),鄉(鎮)與鄉(鎮)之間的矛盾不出縣。在調處工作中,充分發揮林改領導小組、民間調解機構和農村老黨員、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把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環境。
3、健全完善林業檔案。確權發證是這次林改的重點工作。所涉及到的林地、林木確權,以及歷史遺留問題的調處,都要進行現場勘驗,確定四至界限,依法進行林權登記,頒(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并建立專檔,妥善保存。林權證是林地使用者和林木所有者的重要法律憑證,也是今后處理林地、林木糾紛和經營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一定要認真填寫,與圖、表、冊記載相符,及時發到農戶和經營者手中。做到山定主,樹定根,人定心。
(三)加強管理,防止亂砍濫伐
要認真吸取過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戶、放松管理而出現亂砍濫伐的教訓,針對林改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有效措施和辦法。按照分類經營的要求處理好管理與放活的關系,始終堅守“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這兩條基本準則,堅守住生態安全的底線,防止亂砍濫伐。對借林改之機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四)嚴肅紀律,確保穩定
要把嚴肅紀律、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貫穿改革的全過程。要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做好信訪接待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政策和紀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決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個人或親友謀取私利。對出現的違法違紀、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確保改革順利進行、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