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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全區中小學校舍安全,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情況
學??倲?。全區共有學校155所,其中:普通中學40所,含高中2所,完中4所,初級中學34所(初中分校4個);職業中學2所;小學111所(小學教學點79個);其它2所,分別是省廣播電視大學分院和區教師進修學校。
校舍面積。經今年4月份普查統計,全區現有中小學校舍2359幢,面積1051795㎡。按建設年限分:1990年及以前建的校舍244759㎡,占23.3%,其中大部分校舍為泥漿砌墻、水泥檁子、柴把屋面,質量低劣;1990-2000年建的校舍336738㎡,占32%,這部分校舍多數質量較好,但建設檔案材料不齊全;2001年以后建的校舍470298㎡,占44.7%,質量較好,有較完整的建設檔案資料。按辦學性質分:公辦學校校舍2284幢(795194㎡),占75.6%,民辦學校校舍75幢(256601㎡),占24.4%。
校舍抗震設防等級說明:2009年以前,中小學校舍抗震設防等級為標準設防類。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和《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中小學校舍設防等級為重點設防類,要求各類學校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二、目標任務
我區地處平原,沒有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但洪水、臺風、火災、雷擊等災害偶有發生,要通過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使全區所有中小學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建設標準,提高校舍綜合防災能力。
主要任務是:從200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按省的最新校舍安全標準,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全區所有中小學校舍進行排查鑒定,形成每一棟建筑的鑒定報告和抗震加固改造設計方案,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對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的校舍,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定不再保留的低標準校舍,予以拆除。同時,要在排查鑒定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分校逐幢的校舍安全工程檔案。要堅持以規劃為先導,根據排查鑒定結果,結合城鄉建設規劃、中小學布局調整和正在實施的農村留守兒童食宿條件改善工程,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每一棟建筑的改造方案,明確實施目標、實施項目和時間進度,確保2009年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三年內全面完成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任務,使中小學校舍成為最安全、最讓家長放心的場所。
三、組織領導
學校是人員高度集中的場所,校舍安全直接關系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關系社會和諧穩定,是涉及千家萬戶幸福安康的大事。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充分認識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性,依法履行職責,建立高效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工程實施。
區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的區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區教育、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公安、消防、監察、國土資源、房管、水利、審計、安全監管、地震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辦公室下設綜合協調組、技術指導組及監督檢查組3個專業組。其中,綜合協調組負責擬訂校舍安全工程的工程規劃、預算編制和實施方案;技術指導組負責指導專業鑒定、加固計劃、建設改造工作;監督檢查組負責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設程序、資金投入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相應成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要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中小學校是實施校舍安全工程的主體單位,各鄉鎮國土所、城建所等單位要切實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服務工作,要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人員分工,認真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的每一項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牽涉多個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實行部門工作負責制,由教育部門提供工程建設所需的基礎性材料,各相關部門負責辦結各項事務性工作。
(二)建立資金專戶核算機制,積極籌集校舍安全工程建設經費。所需資金區財政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不得向群眾集資,不得讓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負債。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工程資金實行專戶核算,??顚S茫荒茼斕嬖型度?,更不得用于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按規定享受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疏于管理影響工程建設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扎實推進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區政府負責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對區域內的校舍安全工程負總責。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與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