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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建設“兩地三城”,推進新型城市化建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增強城市能級,盡快發揮城市綜合體項目對優化經濟結構、加大有效投入、活躍區域市場的重要作用,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精神,現就加快推進我市城市綜合體項目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中所提的城市綜合體是具有商業、辦公、居住、賓館、展覽、餐飲、會議、文娛等城市生活空間的3項以上功能,用地規模在50畝左右,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左右,力爭更大規模,對項目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較強帶動作用和影響的多功能建筑群體。
經市推進城市綜合體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認定,符合市城市綜合體規劃控制指標進行建設,土地交付后30個月內建成且36個月內開業運營的城市綜合體項目,可享受本意見明確的政策。投資主管部門批文明確項目分期實施的城市綜合體項目,則分期享受政策。
二、建設要求
(一)容積率。在滿足日照、消防、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商業、辦公建筑容積率可按“宜高則高”原則控制;居住建筑容積率應在確保居住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確需配套住宅的,則住宅占總面積的比例應控制在35%以內。容積率最終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審查后確定。交通功能的空中連廊面積、地下空間可不計入容積率。
(二)建筑密度。除住宅建筑建筑密度應不大于28%外,其它混合用地應不大于70%,但同時必須滿足綠地、停車、消防、后退、間距等其它要求。
(三)建筑間距。項目中如建住宅、幼兒園等用房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其它應綜合考慮日照、通風、消防、防災、環保、安全等要求確定。
(四)綠地率。住宅用地綠地率必須達到30%以上,其它混合用地綠地率可以按照規劃方案會審確定;景觀水面若與綠化或公共環境有機結合時可計入綠地,但面積不應超過綠地總面積的30%。
(五)停車配建。機動車停車配建,住宅按大于1.2輛/戶設置。商業、辦公等停車配建必須在地塊紅線內完全解決。鼓勵結合人防工程建設停車場等多用途地下空間開發。
(六)其它配套設施。居住區公共服務和交通、市政、環衛、物業管理、人防工程等設施配套應不低于現行有關標準;綠地、廣場、步行系統等開放空間應體現立體化和系統性。
三、扶持政策
(一)財政獎勵政策。
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后酒店、商場超市等經營企業享受以下政策:
1.自企業批準設立之月起3年內,年地方財政貢獻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貢獻額的80%獎勵給企業;年地方財政貢獻在5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貢獻額的50%獎勵給企業。
2.對地方財政貢獻首次達30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的分別給予企業經營者30萬元、2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按五星級標準建設的酒店,在規定建設周期內建成開業的,自投入營運之月起5年內分別按其地方財政貢獻額的90%獎勵給企業。
4.對酒店在規定時間內取得五星級認證的(以相應的部門頒發的文件為準),地方財政給予不低于1000萬元的獎勵。
5.對引進國際品牌服務公司、跨國公司總部或國際、國內500強企業的物業持有方,所在地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獎勵扶持,具體額度由當地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項目財政獎勵政策按市區、開發區、西區等現行財政體制兌現。
(二)相關規費減免。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不高于50%標準收取。綜合體周邊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承擔,紅線內由投資業主自行解決。
2.白蟻防治費按1元/平方米收取。
3.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不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不建設配套人防工程的,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待項目竣工驗收前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4.工程定額測定費、建筑施工噪聲排污費、升降機初次檢驗費、業主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易地綠化補償費、高等教育附加費、防雷設施檢測服務等費用減半收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先征后補,補助標準不低于50%。
5.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定征收,建設單位根據使用情況和工程進度可以申請提前預退,比例不低于50%,其余待項目竣工后統一結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建立市推進城市綜合體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市發改、財政、規劃、住建、國土、商務、人防、電力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服務業辦),負責城市綜合體的審核認定、協調推進、督查考核等工作。各縣(市、區)和市各有關單位也要建立相應機構,明確城市綜合體項目建設的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實行專人全程服務制度,強化協調溝通,做好服務保障。
(二)加快項目審批。
1.城市綜合體項目列入年度市服務業重點項目計劃,其審批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綠色通道”辦理,簡化環節,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2.供水、供電、供氣等保障部門要建立大客戶服務制度。將經認定的城市綜合體項目作為大客戶,落實專人擔任大客戶服務經理,負責全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三)強化要素保障。
1.用地保障。優先安排城市綜合體土地指標。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限時完成征地、拆遷和市政配套等工作,按時交付土地。
2.融資保障。各地政府、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引導各金融機構優先支持城市綜合體建設,在資金、利率等方面給予傾斜。
3.電力保障。供電部門要提前了解城市綜合體項目建設所需的用電時間、負荷性質、用電特征等需求,優化供電方案內容,及時制定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供電方案。
(四)強化目標考核。
項目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門作為責任主體,要按照城市綜合體項目建設推進計劃,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建立健全考核體系。2012年6月30日前,要進行“亮規劃、亮土地、亮進度”,進行互看互學,促進項目早開工、早建成、早見效。
城市綜合體項目所在地責任單位要根據當地特點,依照本指導意見制定適合本區域城市綜合體項目具體扶持政策,實行“一企一策”。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照國家新的政策規定執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本意見可適時進行調整。本意見由市推進城市綜合體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