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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墓地用地范圍
(一)農村墓地用地,指農村居民為死者安葬遺體(土葬改革區)或骨灰(火葬區)而建造墳墓的用地。
(二)凡有條件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地方,都要規劃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對于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確有困難的地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劃定建墳區域。
(三)下列地方不得作為墓地建墳:
1.耕地;
2.森林公園規劃區、旅游風景區、自然維護區、文物維護區;
3.城鎮建設規劃區、新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區;
4.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維護區;
5.鐵路、公路兩側可視面;
6.村落、屋場等居民居住區方圓500米范圍以內;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墳區域。
二、明確申請墓地用地條件
(一)所有農村居民都可以為死者申請墓地用地。但為下列人員申請建墳的一律不予受理:
1.火葬區內沒有實行火化,要求對遺體土葬的
2.尚未去世人員建活人墓的
(二)控制墓地用地面積和墳墓規格。
1.堅持節約土地、小型、簡易的建墓原則;
2.安放骨灰的單人墓、雙人墓占地面積均不得超過1平方米,墓堂掛面高度不超過1.2米,墓碑宜小不宜大,不留墳堆。
3.土葬改革區安葬遺體的墳墓,占地面積不得超越2平方米,墓堂掛面高度不超過1.2米,墳堆以土掩蓋,不得使用水泥澆鑄。
三、實行墓地用地申報登記制度
(一)申報登記順序。
1.事主憑火化證、遷墳通知(證明)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等向所在村委會提出建墳申請,并領取和填寫《縣(市、區)農村墓地用地申請表》樣表附后)
2.由建墳所在地山林權屬所有人、村委會分別簽署意見;
3.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簽署用地意見。
(二)申報登記時限。
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主建墳用地申請時,由鄉(鎮)分管民政工作的領導組織民政、國土等所(站)進行聯合審查。建墳用地不在禁止建墳區域內,且建墳用地、建墳規模符合要求的應即時申報、即時受理登記。因各種原因不能即時操持的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并做好解釋工作,或者告知事主事后補辦。
(三)受理登記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在受理申報登記過程中,堅持“方便群眾”原則,不得故意刁難、借機收取費用。
四、嚴格農村墓地用地監管
(一)鄉(鎮)人民政府為農村墓地用地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必需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嚴格執行好墓地用地申報登記制度;村民委員會為農村墓地用地監管的具體責任人,對申請人申請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不得弄虛作假。
(二)對經過申報登記但造成在禁止建墳區域內建墳的要進行責任倒查,并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獎勵。
(三)對未經申報登記,擅自建造墳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國土、公安、林業等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置:
1.墳墓建造在禁止建墳區域的責令限期拆遷、補辦申報登記手續,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內不拆遷的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平毀。
2.墳墓建在允許建墳區域內,但未料理相關手續的責令補辦申報登記手續,并給予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