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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5月22日開始到今年底,在全國各級法院集中開展解決行政案件申訴上訪專項治理活動,力爭使現有行政申訴上訪案件基本得到解決。(《新京報》5月23日)
據統計,2009年全國法院全年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審案件6688963件,其中行政案件雖然不足2%,但行政申訴上訪案件卻占了全部申訴上訪案件的18%左右,比平均值高出8倍,絕對數已經超過了刑事和執行。“民告官”上訪案件多,與行政干預司法的現實窘境相關。要保證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被打折扣,必需解決的難題是排除行政干預,還司法于獨立,并預防法官自身腐敗。但專項治理中出現“法律讓位于行政”的傾向,且有縱容法官違法的嫌疑。
專項治理雖然糾正了“讓行政機關勝訴是支持,讓行政機關敗訴是添亂”“糾錯不利于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等錯誤認識,但是“確實無法通過法院自身解決的,在認真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要主動向黨委政法委匯報,并按照政法委的統一協調和部署,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幫助落實協調方案”的規定,表面看來是法院秉持負責的態度,實質上是矮化法院的獨立地位。法院不能解決的,就已超出法律范疇,主動向黨委政法委匯報是正確的,讓法律的歸法律行政的歸行政。可是,不是法律范疇的事情,法院怎能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落實方案?法院應當依法行使權力,而不是聽從行政指揮,這種辦案思維恰好是“民告官”案件上訪的源頭。
行政干預也好,賄賂手段也罷,都是通過法官的腐敗起作用的。專項治理“民告官”的要義,不僅是讓老百姓的正當權益得到保護,且要預防和懲治法官違法行為,司法公平公正是減少上訪的一劑良藥。但最高法院僅要求“對于違法辦案或者失職瀆職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責任人員必要的處分”,眾所周知,違法辦案或者失職瀆職情節嚴重的,已經涉嫌觸犯刑法,一律避重就輕地“處分”了事,過于縱容法官枉法了吧,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冤假錯案的,都會構成玩忽職守罪呢。
全面排查“民告官”案件,不少上訪者將會得到遲來的正當權益,但最高法院不能止步于安撫上訪者,應該在維護法律公正公平上多下功夫,從源頭上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