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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國進入城市化建設的浪潮,涉及到房屋拆遷相關的事件井噴增長,涉及房屋拆遷矛盾逐步演化升級,地方政府管理者和被拆遷人的沖突耗損了社會的穩定度。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政府的管理方式必須從偏“人治”轉向“法治”,充分運用法治方式長效解決房屋拆遷問題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意。
關鍵詞:
房屋拆遷;法治;改革;矛盾
在中國城市化發展的進程中,房屋拆遷積壓了諸多矛盾,官民沖突不斷,強拆、上訪、自焚變成了這個時代特有的名詞。房屋拆遷是伴隨城市發展的進程逐步加劇的,房屋拆遷矛盾也經歷了非對抗、相對平衡、對抗、激化四個階段[1]的發展,矛盾的解決要抓住重點、適應外圍環境、找準有效的方式。
一、背景
歷史上房屋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驗和問題是本文研究的現實基點。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國進入城市化建設的浪潮,涉及到房屋拆遷相關的事件井噴增長,給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礎素材,如順義小東莊的持刀強拆、蘇州的半夜強拆等,甚至爆發出了強拆自焚事件[2],這些相關事件是本文研究的基點。對中國房屋拆遷未來的預期是我們研究這個問題的必要性之一。隨著《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的出臺[3],可以預見,中國會由超級大都市的建設變為小型城鎮化建設,涉及房屋拆遷的事件還會不斷發生,本文意圖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如何解決未來發生之事。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對中國社會所造成影響的判斷是本文研究今后房屋拆遷的環境條件。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共產黨的執政方式是從偏“人治”向“法治”的逐漸過渡,本文認為此次會議是轉向“法治”的一個大轉折點。
二、拆遷過程中的主要矛盾
(一)房屋拆遷的法律定義
“拆遷”在多部法律條文中出現,而“房屋拆遷”只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出現。根據2011年1月19日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需要,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二)拆遷過程中主要矛盾分析
從拆遷的法律定義來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矛盾論的角度來看,在拆遷的過程中主要涉及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矛盾,往往表現為公權力和私權力的矛盾。拆遷人由于各種原因不愿意提供合適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導致被拆遷人不滿安置補償的標準過低引發矛盾。在2000年初期這種現象較為常見,到2010年左右的時候矛盾集中暴發,由于拆遷而引起的社會突發事件時有發生。
三、法治方式解決拆遷問題
首先,政府要依法拆遷。政府應該是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更是法治政府,政府首先必須要依法行政。中國已經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設計土地拆遷的相關法律和條例,政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權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國務院在新的形勢下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而制定,對于拆遷的實際問題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該法明確了政府征收土地的程序要求和實體要求,規定了合理的用地補償方案。對于確需強拆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訴諸人民法院。其次,被拆遷人要按法治要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當被拆遷人的利益受損的時候,應該訴諸法律而非直接背起行囊上訪,雖然在過去的環境中法律通道很難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為全面深化改革做出頂層制度設計,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中國的改革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改革,現在頂層設計有了,我們缺少一些孤獨的勇士為了法治中國建設在合法的道路上踏出堅實的腳印。最后,社會要為法治的踐行提供基礎保障。社會要理解、支持、包容無論是政府還是被拆遷人為通過法治方式解決拆遷問題,其實無論是政府還是個人,在沒有法治的社會都是弱勢群體,只有在法治的護航下他們才會以法治的標準正確評價自己的行為,政府官員不是惡官,被拆遷人也不是刁民。法治社會的健全才能使一個人權益在受到侵害時只要他舉起憲法他才能夠保護自己,法治也是一種信仰。
[參考文獻]
[1]鄭曉輝.矛盾發展的四個階段[J].遼寧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11-12.
[2]劉東亮.拆遷亂象的根源分析與制度重整[J].中國法學,2012,04:136-148.
[3]王靜.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10,01:40-45.
作者:張瑞宇 單位:西北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管理學院